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依法招标发包,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直接发包。
公开招标时,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发包过程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