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
编辑于2021-06-29 15:26:24法制史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故意与过失
主观上有意为之
主观上无意为之但未尽理性谨慎的注意义务
惯犯与偶犯
惯犯:一贯违背法律,坚持不改
偶犯:偶然犯罪并知道悔过
郑国邓析制定的竹刑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法经
是中国第一步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背景
从奴隶制进入封建制社会后各诸侯国进行的法律变革
魏文侯时期,任李悝为相,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推出了变革措施
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不以身份获禄、赏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
经济上
实行尽地力之教
军事上
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给予优待
在此基础上制定法经,巩固成果
体例和内容
由六篇组成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窃货曰盗
害良曰贼
杂法
涉及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的法律规定
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具法
专门对定罪量刑原则作出的规定,包括对加减刑的规定
历史意义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首先,让魏国变得更为富强
其次,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结晶
最后,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秦朝的徒刑
秦朝整体的刑法
主要罪名:包括一些严重危害统治秩序、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谋反罪
违反制命罪
强窃盗罪
杀伤罪
逋事、乏徭罪
秦朝总结此前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确定了一些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
以身高未刑事责任标准
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区分故意、过失
共犯加重
自首从轻
连坐
刑种包括
死刑
肉刑、耐刑
徒刑
流刑
财产刑
徒刑
强制犯罪者劳作。徒刑包括
城旦,舂
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鬼薪、白粲
男犯砍薪,女犯择米
隶臣妾
男为隶臣,女为隶奴
司寇,舂司寇
男犯伺察寇盗,女犯判司寇刑而劳作如舂
派往边地服劳役并用以防御外寇
候
伺望敌情,在边地服役
评论
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无偿劳役之刑。秦朝将大量的徒刑用于军事设施和土木工程的兴造,虽然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耗费太多民力,使人民民不聊生
秦朝的审判制度
开始为审讯,又称“讯狱”,以听取并记录被告口供,口供是当时审判的重要依据,刑讯则是取得口供的手段。听取并记录被告供词、证人证词及查询结论后,鞫的内容是对这些证供及查询结论进行确认,基本上是重述证供及查询结论;之后标示的“审”或“皆审”字样都是属实的意思,是读鞫的结果,即读给被告听闻,得到属实答复后记录在案,秦律在鞫和审之后紧接着是论或论令,即判决一定的刑罚。当事人不服称冤可请求再审,叫“乞鞫”,可由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
审判责任
主持审判的官员,必须按照事实,依据法律。审判官员因自身原因,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无论是轻罪重判还是重罪轻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审判责任,在故意层面有不直与纵囚。重罪故意轻判,轻罪故意重判为不直,有罪故意不判,有罪故意判无为纵囚。不直有出罪、有入罪,纵囚只有单纯出罪。法官责任上还有过失的失刑罪,与故意的不直相对
汉朝上请原则
上请原则
是汉朝刑事司法制度的刑法原则,又称先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判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的制度,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官吏。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处以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刑法原则还包括: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隐匿犯罪之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犯罪之卑幼一般也不追究);老幼妇残恤刑原则(即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的特点
由来:汉初法律制度存在诸多法家思想痕迹,入定罪只看客观效果而不论主观动机、量刑偏重等问题,随着汉武帝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对法律进行了渗透,司法上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依据的审判方式也随之兴起,所依据之儒家经义主要为孔子春秋以及公羊传,故称为春秋决狱或公羊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
春秋决狱为董仲舒首倡,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审判定罪阶段避开律令,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与事例为标准审核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春秋经义的法律效力大于九章律如按九章律有罪,按春秋无罪,则无罪释放,如按春秋为有罪,如何量刑仍须依据九章律。可以说类似与西方的陪审团,作用在于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所不同在于定罪结论一出于陪审团表决,比较明确,一出于法官对经义的理解,比较随意,易导致酷吏舞文
春秋决狱的原则:董仲舒说“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既根据案情事实,也考虑其主观动机:主观动机恶,即使犯罪未遂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无恶意,则可根据案件事实减轻或免予处罚。所以春秋决狱的原则是“本事原志”
反映汉朝司法的重要特点
即儒家思想开始向法律渗透,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向司法方向渗透,在案件定罪上影响司法,开儒家思想法律化之先河。学者以儒家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章句,司法上也往往被引用断狱,影响极大。春秋决狱直接影响了魏晋以后的法律儒家化进程
魏晋八议入律
以往将八议视为传统帝制社会官僚等级特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实则,视其为传统法律的刑罚适用原则更为准确
传统刑罚体系一简约为内容由秦时的旧五刑到魏晋时期形成的新五刑体例,在其时门阀世族把持朝政的格局下形成八议,官当等制度,既体现官僚等级制度的传统价值,也完善了新的刑罚制度的适用原则,成为日后官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八议是指对八类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这八类人是:亲(皇亲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八议入律使贵族官僚享有法定特权,变通适用一般法典中所规定的刑罚的制裁,成为传统社会等级身份价值的直接体现
准五服以治罪
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尊长杀杀伤卑幼,关系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北齐律
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制定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于世
十二篇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法律形式
以格代科
回归以律为主
式的出现
多属于行政性法律
内容的发展
刑罚制度的完善和五刑体例的形成
死、流、徒、鞭、杖
废除宫刑
缘坐范围扩大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作为死与徒的中间刑
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影响
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存留养亲出现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刑,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在实际执行
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亦为后代法律所承袭
官当的适用:公侯伯子男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级叙用
任官考绩制度
禁止高利贷
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大理寺
刑部的前身:殿中尚书、都官尚书
皇帝断案
限制诉权与上诉制度变化
死刑复核制度的延续
妇女行刑上有特殊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
开皇律
隋文帝开皇朝制定开皇律,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概念术语、具体制度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为唐朝法典编纂打下良好的基础
以名例律为首篇,设十二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总条例经删减合并,确定正式律文五百条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令的内容多涉及职官的职责、选用、考绩及各级行政机构的议事程式等,同时也包括田土赋税、军事行政、司法行政等
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死刑等级减至二等:斩、绞
流刑等级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
徒刑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未作变动:自六十到一百
笞刑未作变动:从十到五十
以其较为合理的刑种、刑等设计,构成封建刑罚制度的成熟形态,为隋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
十恶条款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唐律
立法原则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唐朝立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
体现了西汉以来儒法合流、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基本模式,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推进了贞观之治与开元之治,影响了唐以后历代王朝政治法律制度,并构成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治国理政方式的核心内涵
德礼、刑罚,不可或缺:德礼在于教化万民,刑罚在于禁顽止奸,二者功能不同,作用互补,缺一不可
德主刑辅:治理国家的有效方式是以德为主。辅之以刑
轻刑慎罚
一方面,在立法上,通过减少死罪,减轻刑罚体现德主刑辅的基本方针
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严格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
法律形式
主要包括:律、令、格、式
律
是唐朝法律的主体形式,在性质上作用在于确定犯罪与刑罚,但其内容也涉及一些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
主要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
令
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
格
主要来源于对皇帝的诏敕的整理、编纂
式
主要涉及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官僚、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
唐玄宗时期还编订了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即唐六典,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
具体制度
五刑
笞刑
从十到五十
用两端粗细不等的楚条
杖刑
从六十到一百
刑具与笞刑相似,但规格大于笞刑
徒刑
剥夺犯人的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役
分为五等:从一年到三年
流刑
将罪犯流放远方,并强制服苦役
分三等:从两千到三千里
死刑,剥夺生命之刑,分为绞和斩二等,斩较重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请、减、赎
以使得已构成犯罪、又不享受八议特权的官员、贵族因其身份而获得宽免刑罚的处理
官当,免官
免官
免官:抵徒刑两年
免所居官:抵徒刑一年
官当
即以官抵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所犯罪刑
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的确立,既从立法上保证了皇亲、官员、贵族的特权,也有效保障了皇帝的最高司法权,尤其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官吏生杀大权的把握
自首免罪
六杀、六赃、保辜
六杀
故杀、谋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六赃
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均为针对官员贪贿及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产利益等行为
保辜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期间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刑
保辜的期限以伤害的方式及伤害的程度而定
期限内死亡,则为杀人罪
期限内未死亡或期限外死亡,则为伤害罪
知而不纠
唐代实行伍家相保制度,同保之内有人在家犯罪,其他人知道而不向官府纠举者,构成知而不纠罪
容隐
联系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
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帮助逃脱等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覆奏制度
京城地区的死刑案件须要经过五覆奏,先后五次向皇帝奏告,由皇帝批准
地方州县的死刑案件须经三覆奏,向皇帝奏告三次
宋刑统
承袭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统
均照录于唐律疏议,但与之相比有以下特定
名称之变,法典不称律,改称刑统
篇下分门类编,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元,称为门
新增臣等起请
包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所谓余条准此,是指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
是中国古代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律文之后增加敕、令、格、式、起请条等,开创了中国古代刑律编纂的新体例
折杖
是用决杖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五刑之中,除了死刑都可以用决杖来替代,同时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
对于纠正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中的刑种和刑等设置并不完全科学合理,难免有轻重悬殊之弊
大诰
大诰是朱元璋编订并适用的特别法,表明这种办法于古有据,且以重典治乱世完全必要
特点
是重典治吏而非直接治民
是律外用刑,用的是严刑
奸党罪
五朝会典
会典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形式
康熙仿照明会典编成清会典,又称康熙会典
该书按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内务府、大理寺等机构分目,考述每一官衙的历史沿革,开列各官衙机构建制、官品职数编制、职掌权限,附载历年事例或则例
后来在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年间又分别对此进行过修订,分别命名,与康熙会典合称五朝会典
会典为官制政书
留养的规定
存留养亲制度
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待,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留赎,存留养亲
若欲存留之人系非法之徒,平日到处惹事生非,不思孝敬父母,有司不得声请
如被杀之人为独子,其亲尚无人奉养,以及杀人者其谋故杀及连毙两命,也不得声请留养承祀
秋审
属于会审制度的一种
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时间为每年秋季
复核的对象是各省被判绞、斩监候的死刑犯,参加人员为内阁、军机、九卿、詹事、科道及各院寺司监主官
具体程序
先由刑部及各省将应入秋审的案犯证立复核,区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由于可矜、留养者较为少见,故实际区分为实、缓两种
秋审当日,官员齐聚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对所有死刑案件逐一唱名,确认最后结论,并由刑部领衔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实,缓,矜、养的最后裁决
情实者,处决前须向皇帝覆奏,然后各道御史勾到,最后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
缓决者,则留待下一年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改为流刑或发遣
显示了国家对死刑的审慎态度,因而被称为国家大典
清末预备立宪
戊戌变法,广泛传播了君主立宪思想,康、梁等人流亡海外,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对宪政理解加深,为清末预备君主立宪和中华民国的共和立宪储备了知识和人才
仿行宪政与立宪方案
颁布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预备立宪期为九年,为推动预备立宪之进行,清廷设立了直属军机处的宪政编查院,专门负责宪政预备的编制、调查和审查
筹备期内改革官制,在于扩大和完善国家职能,是预备立宪的前提,但官制改革强化了满洲亲贵的中央集权,满汉矛盾趋于尖锐,加速了清廷的灭亡
资政院和咨议局
资政院
作为预备国会,但从文字规定来看,只是一个博采舆论的咨询机构,与立宪国家的国会职能相距甚远
咨议局
是为督抚提供相关意见的舆论机构,不仅对晚清立先运动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其中人员对预备立宪的失望,很多人转而支持革命
钦定宪法大纲
由正文君上大权十四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九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部分
首先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赋予皇帝立法、任免、司法等权力
臣民权利义务部分
臣民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于法律范围内有权利义务
以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后者是正式宪法,对天皇权力有所约束,大清皇帝的权力大于日本天皇的权力
意义:确认了臣民具有权利,皇权不再无限,肯定了君主也要遵守宪法,标志着宪法至上地位的确立
大清民律草案原则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
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清末刑法改革
大清现行刑律
钦定大清刑律
特点
更定刑名
变五刑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
酌减死刑
死刑唯一
不分绞或斩,均改为绞,在特定场所秘密之刑
删除比附,引进罪刑法定制度
惩治教育
礼法之争
第一阶段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主张模范列强,学习西方,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采用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因采用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受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清廷接受了张之洞等人的意见,该法案被废止
第二阶段
沈家本先后奏上大清刑律草案及其案语,以西方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制定新的刑律
这种思想遭到礼教派的反对,认为刑法之源出于礼教,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应因之而异,并进行修改,增添了附则五条,实际上大部否定了正文条款,定名为修正刑律草案
第三阶段
清廷将修正刑律草案交宪政编查馆核订,劳乃宣以草案正文背弃礼教,并要求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直接修入刑律正文。遭受沈家本、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等人反驳。礼法双方就刑律的具体条文以文字互相辩难。最后,宪政编查馆基本未采纳以劳乃宣为首的礼派意见,仅作了一些调和:修正刑律草案经核订,成为钦定大清刑律,将附则改为暂行章程
第四阶段
钦定大清刑律交由资政院决议,在子孙对尊长的侵害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以及无夫和奸是否定罪这两条引发大争论,因观点无法调和,新刑律仅将总则上奏
整个争论中,礼法双方并没有绝对地主张礼教或法理,礼教派并不完全排斥法理,法理派也并未彻底脱离礼教,争论的核心在于主要指导思想是西方法律的原理原则还是传统礼教。正因礼法两派的存在并围绕法律修订问题展开争议,双方都对近代中国刑事法制,乃至整个法制的近代转型有所贡献
清末司法改革
大致可分为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两部分,以三权分立模式来改革相关机构
司法行政
改革中央官制时,改刑部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地方官制改革中,将提刑按察使司改为提法司,负责一省司法行政
司法审判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设立各级审判厅,负责各辖区内司法审判事宜
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确立了四级三审制以及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检察官公诉、合议制等审判制度和原则
设立了法官考试制度
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内容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及副总统
第二章:规定参议院的组成、职权以及表决办法
第三章:规定临时政府设立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五个行政部门
第四章:规定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
特点
采纳西方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府机构
总统
参议院
临时中央审判所
采取总统制
立法机关采取一院制
不是一部完整的宪法,对国体及人民基本权利等问题没有规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内容
主权在民,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规定了人民依法享有的广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
特点
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理想主义和现实软弱性
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独裁
加强参议院的立法权力,削弱总统权力
宪法未实施之前,约法的效力与宪法同
意义
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以其革命性与民主性树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观念
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宪法原则
构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
确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方式,对推进民族资本主义的法制起到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