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74)违规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
(72)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等。
(73)明知校舍等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或损失。
(75)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76)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
(7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向受教育者收费。
(8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考试:
(77)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79)考试在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5类);
(80)组织或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5类);
(81)教育考试部门、机构等疏于管理。
(83)违反本法,侵犯教师、受教育者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