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金融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中级会计师考试必看!下图总结了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有保险法律制度、支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票据权利等,快来学习吧!
编辑于2021-06-30 13:53:15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9分)
第一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 0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1.最大诚信原则
( 1)投保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2)对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 3)对投保人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原则
(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 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人身保险合同 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4)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 02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 1)投保人不得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被保险人是危险的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
( 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 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 3)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 3)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受益人
考点 03 :受益人 (★★★)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为避免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
例如:李某为其母亲赵某投保人寿险 ,受益人可以由李某指定,但必须经赵某同意
2.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 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 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 未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死亡在先。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没有受益人了
考点04: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有偿、射幸、诺成、格式、最大诚信。
射幸:不一定
2.保险合同的成立
(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 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 3)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
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格式条款
( 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免责条款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5.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 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 非格式条款为准。
(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 在后的为准。
以“最新版的”
(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 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考点 05 :保险合同的履行 (★)
人寿保险 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考点 06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1.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 发出时 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 未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 被保险人 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 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题
2.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 1)投保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2)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3) 投保人、被保险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增加保险费。
(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 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多选
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判断
考点07: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 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 超过 保险价值的保险。
( 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3)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 比例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物上代位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 等于 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 全部 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 低于 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4.代位求偿制度
( 1)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2)保险人应以 自己的名义 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 3)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 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之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 5)如果因被保险人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6)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 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
考点08: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故意申报虚假年龄,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2. 危机四伏的被保险人
( 1)即使 投保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 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2)因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自作孽
例如:2012年刘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妻宋某为受益人。2015年刘某实施抢劫时被他人捅死。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3)如果 受益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 4)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如果保险合同届满 2年后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考点09: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机构或者个人 。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2. 保险经纪人
( 1)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 机构 。
( 2)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 3)保险经纪人虽然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并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如果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应当为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提供佣金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但是,保险经纪人 不得同时 向投保人和保险人收取佣金。
中介性质,牵线搭桥。不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
支票和银行本票
考点01:支票(★★★)
1.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为付款人。
2. 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 1)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 2)“ 无条件 支付的委托”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该支票无效。
( 3)票据金额必须是 确定 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票据无效。
(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
( 5)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 6)支票的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018年简答题)
支票专有
( 7)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 自己 为收款人。
( 8)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 预留银行的签章 。
3. 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可有可无
( 1)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 出票人 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2)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 付款人 (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有效 。( 2018年简答题)
5. 提示付款期限
(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日 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付款人 可以不予付款,但 出票人 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 6个月 内不行使而消灭。
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考点02:银行本票(★★★)
银行本身出票、本身付款
1.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 1)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 银行本票专用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本票专用章而加盖该 银行公章 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 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 1)出票地
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 出票人 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2)付款地
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 出票人 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 提示付款期限
( 1)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 。
(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的 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 3)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 2年 内不行使而消灭。
商业汇票
考点01:商业汇票的出票(★★★)
汇票类型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类型
按承兑人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出票 企业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出票 银行承兑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
2. 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 1)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 票据无效 。
( 3)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 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 4)金额必须是 确定 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 5)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 出票日期 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 6)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 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或者 盖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3. 相对记载事项(2地+1付款日期)
(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 见票即付 。
( 2)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 出票人 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3)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 付款人 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 任意记载事项: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转让的,该转让 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转让无效),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 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 2)该票据项下交易合同号码。
总结:
考点02: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包括
转让背书(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 记载事项
( 1)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 到期日前背书 )
(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补记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背书应当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完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贴于票据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 应当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2人以上的 背书无效 。
5.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 背书连续
(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 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7. 任意禁止背书
(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 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明“不得转让”字样后又转让或贴现质押的,转让行为无效
(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2019年简答题、 2020年简答题)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又背书转让的,后背书行为仍有效
甲 出票人
乙
丙 记载不得转让 后背书给丁
丙:原背书人
丁 又背书给戊
后手被背书人
戊
8. 法定禁止背书
(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 3)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9. 委托收款背书
(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
10. 质押背书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 汇票上 记载“质押”等字样并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等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等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总结
考点03:商业汇票的承兑(★★★)
1. 提示承兑期限
(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 提示承兑
2.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 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 拒绝承兑 。
3. 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 第3日 为承兑日期。
4.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 拒绝承兑 。
5. 承兑的法律效力
(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019年简答题)
(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 3)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票据到期日起算。
简答题
考点 04 : 商业汇票的保证(★★★)
1 .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必须 在票据上 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 .相对记载事项( 2018 年简答题、 2019 年简答题)
( 1 )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 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 2 )被保证人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 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 出票人 为被保证人。

3 .签章
( 1 ) 出票人 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 2 ) 承兑人、保证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3 ) 背书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只有出票人 签章不符合规定时,票据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 .保证责任
( 1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2 )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3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保证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 4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行使追索权。
考点 05 : 付款请求权(★)
1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 到期日起10日内 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 出票人、承兑人以外 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3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考点 06 :追索权(★★★)
1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 1 )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2 )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死亡、逃匿;
③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 出票人和承兑人 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 .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未按照规定期限( 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 .追索金额( 2019 年简答题)
( 1 )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 汇票金额 ;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 利息 ;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 费用 。
( 2 )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 .追索对象( 2019 年简答题)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带责任 :
( 1 )持票人 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2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
考点 01 : 票据权利的取得(★★)
1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 1 )出票取得;
( 2 )转让取得;
( 3 )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2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 无偿 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点 02 票据抗辩(★★★)
1 .对物抗辩
( 1 ) 票据行为不成立 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 2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 3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 4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 5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针对票据本身的问题
在出票时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2 .对人抗辩( 2019 年简答题、 2020 年简答题)
( 1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 自己与出票人 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 3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 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 明知 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4 )凡是 善意、已付对价 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 5 )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 无偿 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考点 03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伪造签章 变造: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如票据金额、付款日期等)
1. 票据的伪造
分类
票据 的伪造
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
票据上签章 的伪造
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 1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 被伪造人 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2 )由于 伪造人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3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020 年简答题)
2 .票据的变造
( 1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 变造之前 签章。
变造人需承担票据责任(变造后的责任)
( 2 )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 04 :票据权利的补救(★)(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日内 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3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 已承兑 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 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 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普通诉讼
考点 05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 出票人、承兑人
( 1 )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 出票人、承兑人 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 2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 出票人 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2 年。
( 3 )支票的持票人对 出票人 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2 .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 1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
( 2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
3 .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 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丧失票据权利 但仍享有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