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编辑于2020-12-14 11:32:05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重点章,19分,大题,扣除项目、税收优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1.纳税人:企业和取得收入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25%)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以中国法律成立或以外国法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生/长在国内)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a.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
b.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20%(实际10%))
以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只设了机构场所且所得有联系25%(或不设/设了没实际联系10%)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例如境外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其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税率(记忆)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居民&非居民
20%(实际10%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优惠)
10%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的确认
转让股权: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被投资方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日期确认。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长期投资计税基础。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租金: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考试多税种的结合
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
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新增: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铁路债券的利息收入减半征税。
5.新增: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永续债: 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 永续债券一般仅限于 政府债券 。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
(1)【可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可免税;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如果【权属】发生转移则视同销售
注意和增值税、会计确认的区别
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自制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资产按被移送资产公允价值。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3.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4.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发出商品时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6.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7.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8.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销售折让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1.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2.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安装费 依安装完工进度确认。安装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
14.宣传媒介收费 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广告制作费根据制作完工进度确认
15.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
完工进度
16.服务费 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17.艺术表演、招待宴会 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费涉及几项活动,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
18.会员费 只有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另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入会员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19.特许权费 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21.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财政相关)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收取时计当年的收入,上缴时才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专项用途”
2.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收入中扣除需满足的条件(背诵)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地方债券利息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可结合大题计算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政府划入
股权投资方式投入
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无偿划入,并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管理
不征税收入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其他无偿划入
按政府确定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接收价值”
股东划入
作为资本金处理的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为收入处理的
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
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必考)
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关税、资源税
可税前扣除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契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契税要资本化,计入房产成本
通过损失扣除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准予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作为进项抵扣的增值税
不可税前扣除
可扣与非可扣(选择题)
可以扣除
财产保险费
违约金、诉讼费
不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资产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融资方式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扣除
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资本化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租赁费、总机构分摊费用、资产损失、会员费、合理会议费、差旅费、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棚户区改造支出
不得扣除
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有标准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合理的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企在限定数额内扣除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区分临时工、季节工等费用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接收劳务派遣分情况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股权激励按公允价和支付价差额扣除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上述1处理。
合理支出全额
职工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工资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计算时可先抠出此部分培训费,以抠出后实际的职工教育经费跟限额做比较,计算调整数
3.核力发电企业培养操纵员/航空企业培养飞行员 【作为成本】且单独核算
工资总额×8%
社会保险费
财险 准扣
人险
社会保险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扣除(工资总额×各5%)
商业保险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基本的社会保险、标准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和特种职工的商业险可以扣,补充的养老和医疗限额(5%)扣,其他商业险不能扣
工资总额×各5%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无关联: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内扣除
有关联:
利率:按同期利率内扣除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就不再受此制约
受【利率】和【本金(除非能证明独立交易或没有税负差)】限制
向自然人借款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同关联企业借款
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视资金提供方情况分为无制约、利率制约、本金制约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60%且<销售收入×5‰
广告业务宣传费
销售收入×15%或30%或0(烟草企业)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0:烟草企业广宣费不得扣除
30%:化妆品、医药和饮料企业发生的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捐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赁住房的视同公益捐赠
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年度利润总额×12%
新增: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不限额
超过部分结转以后3个年度扣除,先捐先扣
手续费及佣金
新政策: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分行业18%/5%
新政策: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本条教材未改) 教材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 (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其他
筹建期间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没有收入所以不考虑)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可扣、追补、5年、抵扣、调亏
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收回-股息所得-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亏损弥补
五年弥补期以亏损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不论盈亏连续计算。
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
外亏不能抵内盈
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专题: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的: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支出
融资租入:约定付款总额:约定总额+相关费用; 未约定付款总额:资产公允价值+签订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公允价+税费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不得计提折旧情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折旧计提方法
直线法
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当月投入使用,次月计算折旧。当月停止使用,次月停止计提
未足额折旧又改扩建的
1.如属于推倒重置的
旧的净值并入新,按新的计算折旧
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2.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
吸收改扩建支出,投入使用次月重新计算折旧
长期待摊费用
1,已提足折旧的改扩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一般修理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如筹建期间费用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其他
无形资产
1.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直线法。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企事业外购软件符合条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生物资产
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存货
成本计算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投资资产
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转让或者处置时的成本准予扣除。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逐年调整、一次到位。
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500万免征,超过部分减半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
②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1)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意是“所得”(即收入-成本),不是“收入”。例如转让收入700万,成本100万,则应纳税调减=500+(700-100-500)*50%=550万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条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
例如: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则应纳税额=100*5%+(280-100)*10%
类似超额累进税率
3.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用75%,残疾人工资100%)
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同):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费用*(1+75%)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概要
【提示1】其他相关费用10%限额=(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1-10%)×10%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5大费用+最多10%的其他相关费用
【提示2】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支付的境外委托研发×80% 且 < 境内研发费×2/3,
4.加速折旧优惠
核心政策
第1步:判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是否超过500万:
①≤500万元:一次性扣除,不再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②A>500万元:进入第二步
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第2步:判断企业类型:
①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速折旧(不限于设备、器具)
②其他企业:符合规定按“一般性加速折旧政策”处理,不符合规定正常折旧。
一般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会文字叙述: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其他政策
1.所有行业企业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小知识点
免征与减征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密切相关的)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锦上添花的)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优惠(税率15%)
税率15%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汇总
因为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无实际联系的所得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三、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新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4%)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总结点:注意题目的行业关联:,
烟草、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 广宣费扣除标准(0和30%)
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15%;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率10%、【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