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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代理章节,课堂总结 张翔民法知识点,代理适用范围、代理的效力、代理的类型、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编辑于2021-07-02 21:58:53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 代理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62条!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 以代理权为依据,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代理权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
2. 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
若超出权限,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待被代理人追认
3. 代理人代理的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引起行为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独立意表(全部由代理人决定,被代理人只说自己的目的和要求)
4. 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所承受
无论后果有利OR不利
(三)代理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
1. 代理与行纪
行纪:受人之托,代其买卖的商事行为
区别
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买卖行为
2||| 行纪中存在不同于代理的特别规定
2. 代理与居间
居间:受人之托,为其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充当媒介的行为
区别
居间人不做出意思表示(只是牵个线而已,不决定成与否)
3. 代理与传达
传达:受人之托,向他人转告其意思表示的行为
区别
传达人也不能作出意思表示
二、 代理的适用范围
可代理
只记特殊的就行!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部分公法上的行为(代理适用范围并不仅局限在民事法律行为,有些公法领域的行为,也可使用代理)
诉讼代理
税务代理(报缴税务)
专利(知产)申请代理
不可代理
1.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不得代理
婚姻,遗嘱,收养行为
2. 双方特别约定
3. 违法侵权行为不得代理
4. 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三、 代理分类
民法分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一般分类
按享有代理权的人数划分
单独代理:一个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2/2个以上的代理人同时代理同一代理事项
代理人(A、B)→被代理人(甲)
按代理权及范围划分
概括代理:代理权及整个代理事项
限定代理:代理权仅及整个代理事项的一部分
按法系划分
大陆法系——狭义(直接)代理
英美法系——广义(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
按是否在转让代理权划分
本代理:正常代理
复代理:原代理权转让→产生(再)代理人
再代理人代理的还是被代理人
(再)代理权限≦原代理
原代理对再代理有监督解除权
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的复代理,被代理人不可拒绝
(原)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方(相对人)损失,第三方有权主张赔偿
第三方相对人向→被代理人主张赔偿
被代理人再向→原代理人追偿
如果原代理和现代理人都有过错,则承担过错责任→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如果由于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第三方相对人受损,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作为专业人员,连授权不明问题都没发现,本身就是失误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法律关系
一、 代理权与代理权限
代理权:代理人所享有的可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并且有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
代理权限:代理人根据代理权可得实施代理行为的范围及自主决定的空间
二、 代理权的产生依据
法定代理权——监护人资格
指定代理权——机关指定
委托代理权
三、 代理权的行使
(一)为被代理人利益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关系的利益格局
i. 代理人承担忠诚义务
ii. 代理人承担勤勉义务
iii. 报告、保密、合法代理
(二)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1. 自己代理 代理人=第三人
后果:除被代理人追认外,代理无效
2. 双方代理 代理人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相对人
Because代理制度本身就是要最大程度上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如果两者冲突,代理人该选择谁的利益呢?!
后果:除双方被代理人追认外,代理无效
3. 恶意串通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方通谋损失被代理人利益
后果:串通双方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禁止违法代理
四、 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
委托代理
1. 被代理人撤销
2. 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
4. 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 被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关系不消灭情形
1||| 代理不知道被代理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 被代理和代理有特别约定(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才终止)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后为更好维护被代继承人利益的,代理继续!
也就是说,若停止代理,会对被代继承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定代理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人死亡
4. 监护关系消灭
5.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第三节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一、 狭义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
1. 客观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
2. 主观要件:没有表见事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系有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 被代理人——追认、拒绝权
(1) 被代理人追认→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自始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2) 以下情形,视为被代理人默示追认
一、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 被代理人拒绝→狭义无权代理自始无效,被代自始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只在代理人(行为人)和第三方(相对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相对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
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范围不得超过被代人追认识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恶意(知道/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
相对人、成为人的损失→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
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相对人、行为人连带赔偿
2. 相对人有催告、撤销权
(1) 相对人催告权
催告期间:1个月
催告效力:被代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拒绝
(2) 相对人撤销权(相对人撤销与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权利)
条件
1||| 被代理人为表示追认的
2||| 相对人催告,催告期限届满
3||| 相对人无过错,善意的
行使方式→单方通知,无需诉讼或仲裁。撤销权一经行使,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约束力,自始无效。
二、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概念
存在表见事由,可以使不知情的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善意第三方对此毫不知情)
=客观上,被代理人用表象/行为使第三方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实质上无权代理!
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法律后果
1. 表见代理有效—被代理人不享有追认权与拒绝权
因为善意第三方一般很难知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协议变更(不可能每次都看他们之间的协议)
2. 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 相对人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相对人可以追认,让行为人向自己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