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房地产相关税种思维导图
房地产是一个综合的较为复杂的概念,从实物现象看它是由建筑物与土地共同构成。下图介绍了房地产税相关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编辑于2021-07-05 15:45:52房地产相关税种
总括
涉及不动产的小税种
保有环节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交易环节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关系
征收区域相同
税收优惠很多一致
纳税义务大多次月起
纳税期限相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关系
征收环节
耕地占用税一次性缴纳
土地使用税
占用耕地
批准征用满1年开始缴纳,按年征收
不占用耕地
按年征收
会计核算
耕地占用税
计入土地成本
土地使用税
计入税金及附加
适用税率
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低于0.5的区域
适当提高,不超过50%
占用基本农田
按150%征收
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
适当降低,不超过3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
受到书面通知当日,自30日内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耕地
批准征用满1年
新征用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
契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
划拨
NO
出让
契税
一级市场
转让
卖方
土地增值税
买房
契税
房屋所有权
买卖
卖方
土地增值税
买方
契税
赠与
卖方
土地增值税
买方
契税
继承、赠与直系、赡养人、公益赠与除外
交换
卖方
土地增值税
个人交换居住用房经核实可免税
买方
契税
等价互换免税
房地产转让过程纳税情况
转让方
增值税
城建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所得税
受让方
契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
所得税(无偿受赠房屋的征税情形)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共有情况下
分别纳税
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承租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不包括农村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地上
以测定面积为准
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纳税人申报,以后以土地使用权证多退少补
地下(独立)
按土地使用权证计算
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
按50%征收
地下(与地面建筑相连)
按占地面积计算
无优惠
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法定免征
机关、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生产、经营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办公用地、宿舍是免税的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加工、生活、办公用地
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10年
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自用土地
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部分
自用食堂也是免征的
免税单位使用的土地
但是纳税单位使用就要纳税
共同使用则按占用面积计征
厂区外的
铁路专用线
公路
绿化地
公园地
未加隔离的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专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如同时经营其他的,按占地面积确定
特指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2020/1/1—2022/12/31 物流企业直接用于仓储设施用地,减免50%
包括自用和出租
2018/10/1—2020/12/31 去产能和调结构而关闭的企业,免征,累计不超过2年
2019/1/1—2021/12/31 城市公交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2019/1/1—2020/12/31
供热企业
向居民收取
免征
向其他厂房及土地
照常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减免税优惠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建商品房
交付次月
存量房
签发房屋权属证次月
出租、出借
交付次月
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当月末
新征用耕地
批准征用满1年
新征用的非耕地
征用次月
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有约定的,约定的次月
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分别缴纳
跨地区的
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征收机构
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文件中的建设用地人
未注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如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
由通缉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履行
未审批的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
应征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非农业建设的所有耕地
毁损耕地的
如果3年内依法修复,可退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
占用期满1年内依法恢复,退还占用税
临时占用
不超过2年临时使用,且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不征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
税率
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不得低于平均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
按150%征收
人均耕地低于0.5亩
提高部分不超过50%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可降低不超过50%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
税收优惠
免征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学校
免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中、小学、学历性职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省级政府或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技工院校
不免税
学校内的经营场所以及教职工住房
幼儿园
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幼儿园专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社会福利机构
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的场所
医疗机构
免税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用于诊断、治疗的场所
不免税
职工住房
农村
烈士遗属
牺牲军人遗属
残疾军人
低保户
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征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不减税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不减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批准搬迁,新建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用地
转用环节
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人符合免税情形
免征
供地环节
建设用地使用人使用耕地符合免税情形
用地申请人与建设用地使用人共同申请
办理退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自然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当日
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毁损的为相关部门认定的当日
纳税期限
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纳税地点
耕地所在地
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负责
异常情形
改变占地用途
已申请但先行开工
实际占用大于批准
擅自占用
其他提请复核情形
税务机关可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相关部门需要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申报资料的认定
以自然资源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
未提供材料,材料不完整
税务机关可要求相关部门在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
集体单位和个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产权出租的
经营租赁
出租人
融资租赁
承租人
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
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
产权未确定
租典纠纷未解决
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无租使用房产(国家租给企业)
使用人缴纳
免租使用房产(企业租给另一企业,给予一段期间的免租期)
免租期由出租人缴纳
投资联营企业
共担风险
被投资方
从价计征
不共担风险
投资方
从租计征
征税范围
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农村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
出售前
不征收
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
征收
税率
从价计征
1.2%
从租计征
12%
个人出租住房
4%
个人出租公寓、商铺
12%
计税依据
自用
从价计征(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10%~30%
房产原值=房屋本身原价+附属设备价值+配套设施价值+地价
更换设备设施时
要减去原有设施,加上更换设施
改建、扩建需要增加房屋原值
地价的影响
房产原值含有地价
包括支付价款以及开发的成本费用
容积率低于0.5
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
地价款=建筑面积的2倍*(总地价款/总用地面积)
经营出租
从租计征(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注意免租与无租的区别
免租
免租期
从价计征
收租期
从租计征
产权所有人缴纳
无租
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
特殊规定
投资联营的房产
参与分红,共担风险
从价计征
收取固定收入
从租计征
融资租赁房屋
纳税义务时间
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
合同未约定的,按签订的次月
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
从价计征
出租
从租计征
地下建筑
与地上房屋相连
按地上房屋建筑计算,无优惠
独立地下建筑
自用
工业用途
按50%~60%的房屋原价
商业用途和其他
按70%~80%的房屋原价
出租
按地上房屋建筑计算,无优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连接地上的地下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独立地下
房屋原价*折扣比例(已知)*(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4%
税收优惠
与土地使用税相同的优惠
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如果出租或者非自身业务使用照征
宗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自用的房产
去产能和调结构,在停产次月免征,不超过2年
国家/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或出租的房产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对居民供热所使用的的厂房
其他优惠
个人
住房
自用
免税
出租
4%
非住房
自用
1.2%
出租
12%
企业
出租
12%
自用
1.2%
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公租房(需单独核算)
高校学生公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月
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当月
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终止当月末
次月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建成日次月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
验收日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
交付日次月
购置存量房
产权证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
出借日次月
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使用/交付次月
纳税期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契税
纳税义务人
转移
土地
房屋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
一级市场
出让方
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
缴纳契税
作为土地成本
二级市场
转让方
缴纳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
缴纳契税
房屋
买卖
转让方
缴纳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
缴纳契税
赠与
法定继承
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
征收契税
互换
作价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转移
征收契税
关键
土地、房屋的权属是否变更
比如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不缴纳契税
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3%~5%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确定差别税率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不含增值税
出让/出售/买卖
买方
成交价格
赠与
非法定受赠方
市场价格
互换
支付差价方
差价
注意
分期付款也需要按合同一次性全额缴纳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军事单位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
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社会福利机构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
办公、教学、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
婚姻中夫妻之间变更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
领事馆、国际组织
国务院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
企业改制重组
灾后重建
省、自治区、直辖市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移合同当天或类似凭证的当日
纳税期限
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纳税
退税
合同或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可以退还
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转让
国家所有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产权必须转移
必须取得收入
特殊规定
应征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
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
合作建房后转让
房地产赠与、分红、奖励、对外投资、抵偿债务等——视同销售
免征/暂免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20%
非旧房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且增值额未超过20%
不征/暂不
房地产继承
房地产赠与
公益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
出租、抵押期内、代建房行为、评估增值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
必须两方都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才适用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0%
30%
0%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200
60%
35%
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
增值额的确定
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应税收入
不含增值税收入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新建房扣除项目
房企5项,非房企4项
只有已售部分才能计入成本费用中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地价款+契税+转让过户费
预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扣留的质保金
开具发票的
可以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
不可以扣除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间接费用
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
装修费可以计入其中
房地产开发费用
能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贷款证明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不能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贷款证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按第二种方法,两者都有的只能适用其中一种
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相关税金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房企特有的
加计扣除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有评估价格
评估价+土地成本+税金
土地成本需要支付的凭证
评估价(包含契税)=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无评估价格,但有购房发票
购票金额*(1+5%*年限)+契税
两无,核定征收
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土地价款+税金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步骤
1、确定不含税收入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不含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确定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6、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开发项目/分期项目
清算条件
应当清算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开发项目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要求清算
已转让85%以上/未达到85%,但是剩余部分已出租或自用
取得销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
其他情况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的确认
视同销售
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分红、投资、抵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
安置回迁户
不视同销售
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扣除项目
据实扣除
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可以扣除
无偿移交政府等非营利社会公共事业的
可以扣除
有偿转让
计算收入,并扣除
契税的处理
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偿费用
可以扣除计入拆迁安置费
收到回迁户支付的补偿费
递减拆迁安置费
核定扣除
相关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不得扣除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预提费用
清算时间
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
清算后转让
在销售或有偿转让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扣除金额为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的面积
征收管理
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
东部不低于2%
中部和东北不低于1.5%
西部不低于1%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申报时间
签订合同7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