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所得税知识导图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下图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收入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1-07-05 15:46:34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标准
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类型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划分标准
登记注册地是否为境内
是
居民企业
否
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境内
是
居民
否
非居民
设有机构
未设有机构
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
非居民
设有机构
境内+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外
未设有机构
境内
所得税来源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销售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
发放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税率
25%
居民企业
设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自行报税
从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税
20%
小型微利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服务企业
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
注册在海南并实质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设在西部的国家鼓励产业企业
10%
未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获得来源国内的所得
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获得与机构无联系的境内所得
代扣代缴
从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10%预提所得税
总括
收入的税务处理
基础知识
利润总额=主营+其他+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成本费用-税金附加-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成本费用
限额扣除
超额扣除
营业利润=主营+其他-成本费用-税金
收入的确认
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
分期收款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产品分成方式
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折扣类
以旧换新
按照新价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折后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
折前金额确认收入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
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售后回购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收到的款项作为负债
复核收入确认条件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接收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劳务收入
安装费
宣传媒介的收费
软件费
完工进度
服务费
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劳务费
发生时
技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
发生时
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建筑、安装、装配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完工进度
会员费
其他服务要另行收费
取得时
其他服务无需另行付费
整个收益期分期确认
特许权费
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
交付时
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
提供服务时
财产转让收入
条件
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手续时
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
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投资成本
取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的确认
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撤资或减资的所得确认
取得的财产-初始投资-股息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
应付利息的日期
租金收入
应付租金的日期
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分期均匀计入
特许权使用费
应付的日期
捐赠的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提示
确认捐赠收入金额
货币性捐赠
面值
非货币性捐赠
受赠资产价值和捐赠企业支付的增值税
不包括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的基数
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收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部分收入
永续债
按权益性投资处理
投资方
免税
发行方
不得税前扣除
债券性投资处理
投资方
缴纳所得税
发行发
税前扣除
处置资产收入
内部处置资产
所有权未发生改变
不视同销售
具体情况
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
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转移至境外的)
上述情况混合
其他不改变所有权属的组合
计量
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所有权发生改变
视同销售
具体情况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
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区分
自产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增值税
不计
消费税
不计
所得税
不计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增值税
不计
消费税
计税
所得税
不计
境内总分机构已送,用于销售
增值税
不计非同一县市,计税
消费税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外销售时,计税
所得税
不计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
增值税
计税
消费税
计税
所得税
计税
用于换、抵、投
增值税
按同类平均价计税
消费税
按同类最高价计税
所得税
按同类公允价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对象
以非货币性资产
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
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转让所得
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账目处理
投资方
股权成本=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方
公允价值
转让或注销处理
5年内转让或收回的,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就递延期内未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算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造成由个人出资而企业代持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未能提供原值凭证的,一律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
其他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征税问题
只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才视为转让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
投资划入
不征税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指定专门用途
纳税调减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其他情形
征税
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
投资划入
不征税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作为收入
征税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未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并持有超过12个月上市流通股票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接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两者区别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
范围
成本
出口货物的成本=出口的产成品成本+进项税转出额
费用
销售费用
关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
管理费用
关注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新”的研究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税金
不可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可抵扣的增值税
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以后各期分摊扣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
在发生当期扣除的(计入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据实扣除
要求
合理的,实际发放的,不是计提的
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退休人员的实际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
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中
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
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
其中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中
福利性补贴
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可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面条件的,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立即可行权的
可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
需要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
等待期,会计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行权时,按公允价格与当期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限额扣除
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酬总额14%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酬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酬总额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费用,不得作为教育经费扣除
保险费
据实扣除+限额扣除
对象
为员工
社险
规定范围的五险一金
据实扣除
补充两险
限额扣除(工资总额5%)
商业险
雇主的责任险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
据实扣除
家庭财产保险
不得扣除
为企业
商业险
财产险、运输箱
据实扣除
利息费用
据实扣除+限额扣除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
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限额比例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
无关联的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无关联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
借款本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时间
限定比例+限定基数扣除
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支付给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
不得超过投资金额的2倍或5倍的借款金额*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时间
不得一次性扣除
资本化利息支出
按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分期扣除
借款费用
资本化的
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费用化
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
限额扣除
标准
MIN
营业收入的5%
基数
主营业务收入
含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租金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不包括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部分收入
实际发生额的60%
注意
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限额扣除
以后年度可结转扣除
标准
营业收入的*15%
注意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
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限额变成营业收入*30%
烟草企业的广告宣传费不得扣除
租赁费
资本化
按折旧分期扣除
费用化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限额扣除
标准
年度利润总额*12%
指尚未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的会计利润
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先扣除以前年度,再扣除当年
注意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自产货物用于捐赠业务,按两个业务处理
卖
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该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就会产生收入和成本,差额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捐
对外捐赠列支于营业外支出
捐赠的税前扣除额为公允价,会计的扣除额为账面值,差额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
当前全部保费收入-退保金等
18%扣除
其他企业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的金额
5%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据实扣除
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向非个人代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不得扣除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贷款(涉及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除外)损失准备金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信用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国国际协力银行不符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如计算数为负数,应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经营性罚款和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准予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年;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从5年提高至10年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摊的规定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
房屋、建筑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继续适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起止时间
投入使用次月
停止使用次月
折旧方法
直线法
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税会差异的调整
会计折旧年限小于税法折旧年限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折旧年限
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按税法进行加速折旧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改扩建
属于推倒重置的
原值减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次月一并计提折旧
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
改扩建支出并入计税基础,并从投入使用后次月计提折旧
生物资产税务处理
计提折旧范围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折旧起止时间
使用次月计算
停止使用次月计算
折旧方法
直线法
最低折旧年限
林木类
10年
畜类
3年
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其他
摊销法
直线法
摊销年限
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法律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或合同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
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大修理支出,需要同时满足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的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购买价款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出资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现金损失
短缺金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存款损失
确实不能收回部分
应收及预付账款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付、预付款项
贷款类债券
未能收回的债券
股权投资损失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或存货损失
盘亏
固定资产净值或存货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毁损、报废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被盗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增值税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转出
对于所得税
转出的进项税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
税前扣除的管理
实际资产损失
界定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处理
在实际发生且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准予追补至该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界定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确认的损失
处理
在会计上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可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法人变为非法人或登记注册地转移境外
企业有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含港澳台)
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本新企业
企业全部资产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权转股权
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金额偿还债务
债务人确认重组所得
债权人确认重组损失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税务处理
被收购方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收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收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理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理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前提需同时满足
一个目的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两个比例
被收购、分立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复核规定比例(50%)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两个持续
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
应纳税所得随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缘由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受让企业在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缘由计税基础确定
税收优惠
税率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注册并实际运营在海南自贸港的鼓励类企业
15%
非居民企业
境内无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境内所得
境内有机构:从境内取得与机构无关的所得
10%
小微居民企业
要求:人数小于等于300人,资产小于等于5000万,所得小于等于300万
20%
所得小于100万:减按25%征收(相当于5%税率)
所得小于300万:减半征收(相当于10%税率)
减免税
免税
国债利息、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设机构的非居民从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与机构相关的股息红利(不含投资于上市公司不满1年分回的)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
同时满足
行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或持股>=20%境外子公司分回
被投资地区税率>=5%
农林牧渔(含远洋捕捞、中药种植)
减半
海水内陆养殖、香料饮料花卉种植
三免三减半
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电网新建项目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税额,可结转5年抵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
两免三减半
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经营10年且线宽<=130纳米的企业
五免五减半
经营15年且线宽小于等于65纳米
五免后10%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免十年
经营15年且线宽小于等于28纳米的企业
技术转让
所得(收入-成本税费)500万以内的免,超过500万的减半
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股权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结转抵
插播
可结转抵扣事项
教育经费
保险公司佣金
广宣费
创投企业优惠
无限期结转
公益性捐赠
结转3年
弥补亏损
结转5年或10年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优惠
结转5年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不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均加计扣除75%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100%
委托境外研发
税前可扣的研发费=境内研发费*175%+境外研发费+MIN(境外研发费*80%*75%,境内研究费*2/3*75%)
折旧优惠
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年限的60%
加速折旧
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制造行业的
海南自贸港企业购入的固定、无形资产>500万
一次性扣除
所有行业<=5000元
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500万
海南自贸港企业还包括无形资产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
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非居民企业优惠
低税率
未设机构或虽设机构但所得与机构无关的
税率10%
免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暂不征收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注册地在境内
注册地
注册地在境外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汇总缴纳
非居民企业
设机构的
机构所在地
设两个以上机构的
选择主要机构汇总缴纳
设机构但所得与机构无联系
未设机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次年六一前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月度或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