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法思维导图
该思维导图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便于了解,学习。
编辑于2021-07-07 10:35:30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
归责原则
抗辩事由
概述
概念
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因特定的抗辩理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不承担或减轻
《民法典》总则 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
侵权责任编
被侵权人有过错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自甘风险
自助行为
特点
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适用范围特定性(法律明确规定)
分类
1
正当理由抗辩事由
概念
行为人造成损害+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承担责任+法律具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自甘风险
自助
外来原因抗辩事由
概念
损害不是行为人所致+独立原因+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不可抗力
被侵权人有过错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
2
一般抗辩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不可抗力
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
特殊
3
绝对免责抗辩事由
存在特定抗辩事由+绝对免除民事责任
相对免责抗辩事由
酌情考虑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4
不承担责任抗辩事由
减轻责任抗辩事由
正当防卫
概述
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反攻击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要限度防卫措施。
条件
对象
具体对象
不法侵害行为
行为人必要措施
目的
保护防卫人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限度
与侵害强度相适应
效果
必要限度内,不承担民事责任
防卫过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述
使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采取一种加害与他人的损害行为
民法典182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
目的条件
时间条件
限度条件
不相同
正当防卫
①他人不法侵害行为
②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
③不负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
①可能为他人的行为造成的/自然原因
②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③从受益方获得补偿
必要限度与效力
必要限度
基本规则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保护利益>造成损害
效力
险情引起者的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受益人补偿
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超过必要限度和措施不当后果
概念
损害大于其保护的公共利益或本人、他人合法权益
承担适当责任
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 对超过必要限度部分损害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受益人 对被侵权人在紧急避险必要限度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人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避险行为人
一切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自甘风险
概述
具有一定风险的合法文体活动
一定风险判断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性规定
常识、生活经验
构成要件
受害人适格
受害人知晓风险
受害人自愿参加
适用对象与范围 不宜扩大
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
民法典1176
活动组织者和责任不适用
与受害人同意区别
受害人事先有明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主观上是善意的
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
自助
概述
民法典1177
行为人(受害人)+情形紧急无法求助公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侵权人财产采取符合必要限度的合理措施
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目的要件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势要件
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力救济
对象
侵权人财产
限度
非必要限度
效力
不承担损害赔偿
不可抗力
概述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学说
主观说
客观说
折中说(我国)
兼主观、客观标准
分类
自然原因
社会原因
国家原因
效果
对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
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和扩大唯一原因: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责是由)
部分原因:部分减轻
对无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
不得以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
侵权责任编第八章
限制不可抗力的范围
规定当事人的特别义务
唯一原因与部分原因
被侵权人过错
过失非故意
疏忽大意过失
盲目自信过失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案件
同一损害发生
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被侵权人一般过失
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侵权人一般过失
减轻责任被侵权人一般过失
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扩大过失
扩大部分不承担
无过错责任案件
被侵权人有重大过错
减轻侵权人部分侵权责任
受害人故意
概述
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或明知损害结果发生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抗辩效果
行为人不承担全部损害责任
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
概述
民法典1175: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原因与行为人加害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联系
损害完全第三人原因
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第三人与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每个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连带责任
确定或不能确定责任大小
按份责任
适用
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积极行为+消极不作为
第三人自己实施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中断与原因加入
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行为在先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行为人依据民法典1175主张免责
第三人(原因)承担(造成)扩大损害或者导致新损害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概述
概念
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必须具备条件
财产损失和恢复原状等填补损害性质的责任方式
非损害填补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民法典1167
特殊侵权责任
以无过错为归责的案件、准侵权案件
三要件与四要件说
法国三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德国四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我国一般侵权责任立法规定
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侵害行为
概念
行为人实施侵害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不具有意思表示+事实行为
性质
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
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
自己侵害行为与他人侵害行为→不以过错责任为限
直接侵害行为与间接侵害行为
积极侵害行为与消极侵害行为
损害
概念
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遭受人身、精神、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
损害是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受害人一方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
在法律上有救济的必要与可能
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与证明
财产损害
直接损害
间接损害
谁主张谁举证
人身损害
死亡
伤残(残疾)
非财产损害:法律上推定方式 无须当事人举证和证明
精神损害
轻微
不支持金钱赔偿方式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一般
不需要受害人进行举证
严重
受害人加以证明,通常能获得较大数额赔偿
财产损失
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的存在、种类、范围和数额、计算标准
分类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可得财产法定或天然孳息
可得经营利润
可得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
未来可能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
人身损害
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生命权:死亡
健康权:健康水平下降、疾病产生、肢体、器官完好性破坏等、残疾、丧失劳动力
精神损害
侵害人身权、侵害特定人格关系、精神利益所指对象(名誉、隐私、遗体等)、具有特定感情意义的物
单纯侵害财产权、财产利益、精神损害 法院不支持
因果关系
概念
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大陆法系
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行为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且具有极大客观可能性
盖然因果关系说
英美法系
法律上因果关系与事实上因果关系
近因理论
检验方法
时间上顺序性
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原因现象客观性
原因应当客观存在
必要条件检验
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
实质要素补充检验
形态
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多因多果
证明与推定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
法律特别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过错
故意
直接
间接
过失
原因划分
疏忽大意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
程度
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
轻微过失
第四章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法律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概述
概念
广义:数个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包括:连带侵权责任、数人按份侵权责任、补充侵权责任
狭义:连带侵权责任
特征
责任主体为复数:二人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集合
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数人如何承担责任
分类
连带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178.1
内部追偿:民法典178.2
适用范围:民法典178.3
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侵害行为人
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
原因竞合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
其他法律另外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情况
考虑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或综合判断
按份侵权责任
民法典177
补充侵权责任
数人中部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补充侵权责任概念
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适用范围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本人财产→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形态
共同故意行为
共同过失行为
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教唆者、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概念
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不能判明谁是具体侵权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数人同时或者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
具体侵权人具有不确定
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
免责条件
否定说
原因叠加行为
概念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致害原因对损害发生都起到作用
相互独立,发生作用时互不依赖、互不关联
构成要件
主体复数性
行为分别性
结果同一性
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
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
概念
广义:发生在不同法律领域、也有的发生在同一领域
狭义: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竞合或责任竞合现象
特征
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
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互相吸收或同时并存
请求权竞合
承认有限制的责任竞合
不当得利
四个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得利没有合法依据
竞合条件
得利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
得利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得利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
法律责任聚合
概念
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违法行为
行为人具体多重违法性
侵权人承担多重责任
追究程序的复杂性
与刑事责任聚合
不可相互吸收、抵销或者替代
与行政责任聚合
不可相互吸收、抵销或者替代
优先赔偿被侵权人损失
第七章 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
对外责任
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责任
生产者
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
过错责任
抗辩事由
8种
3种特别抗辩事由
产品未投入流通
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
第三人原因
运输者
仓储者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再追偿
承担侵权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赔偿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责任
明知或拒绝
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租赁、借用机动车致损
机动车使用人
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赔偿责任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机动车致损
受让人承担
所有权保留约定
盗抢机动车致损
不能用保险
盗抢人或使用人承担
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有权追偿
盗开机动车致损
机动车使用人
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赔偿责任
机动车致损逃逸
有强制险,用强制险
无保险或机动车不明,道路救助基金垫付
垫付后,有权追偿
挂靠机动车致损:连带责任
套牌机动车致损
不知情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同意套牌
套牌人和被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
好意同乘致损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减轻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赔偿次序
交强险
商业三者险
侵权人
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
过错归责原则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失相抵
不超过10%赔偿责任
受害人故意,行为人免责
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的认定
是否尽到说明、告知义务
是否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过错推定责任
违反诊疗规范
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抗辩事由
第三人原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
医疗机构
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
患者的过错
医疗机构尽责的
属于医疗科技风险
患者知情同意权例外
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不能取得同意的
医疗机构或授权免责人批准
医务人员说明告知义务
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并提供
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不得过度检查义务
维持医疗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无过错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侵权人实施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
存在损害
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人原因,第三人与侵权人不真正连带
举证责任:行为人
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情形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原因力结合
按份责任
惩罚性赔偿
主观要件:故意
客观要件:造成严重后果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适用前提:生态环境能够修复
要件:违反国家规定+生态环境损坏
请求权主体
国家规定的机关
法律规定的组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件
请求权主体
损害赔偿内容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民用核设施或材料
营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战争
武装冲突
暴乱
受害人故意
减轻事由:无
民用航空器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减轻事由:无
占用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质
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减轻事由
重大过失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减轻事由
重大过失
危险物致人损害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过错的连带责任
非法占用高度危险物
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
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充分警示
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饲养动物侵权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被侵权人故意
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减轻责任
第三人原因
饲养人或管理人
第三人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侵权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故意
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
归责原则
无过错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免责和减轻事由
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被侵权人故意,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轻
动物园动物侵权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免责事由
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
被侵权人故意,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不动产及悬挂物、搁置物致损责任
不动产倒塌致损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原因能否免责
与建筑质量有关的第三人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赔偿后追偿
外力介入的第三人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动产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损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
责任人承担后再追偿
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致损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责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动产致损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
行为规则: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
有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认侵权人:可能加害人适当补偿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查清责任人
堆放倒塌、滚落或滑落致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人:堆放人
妨碍通行物致损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责任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
公共道路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相应责任
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致损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路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损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责任人:施工人
窖井等地下设施致损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管理人
第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概念
监护人对所监护的无或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替代责任)
无过错责任
补充责任
构成要件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被监护人的不法致“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承担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补充责任)
无财产的被监护人(监护人承担)
委托监护:有约定从约定;受委托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监护人责任减轻
尽到监护职责
用人者责任
特征
替代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前提:用人者与被使用人关系
特定状态:从事雇佣活动、执行职务
与相关责任比较
与法人自己责任
适用范围不同
责任性质不同
直接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不同
法律规范设计不同
与义务帮工:无偿义务帮工关系
用人单位(1191)
他人损害
用人单位承担再追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自己损害
工伤:保险或单位承担
外力介入
第三人承担
工伤
劳务派遣(1191)
他人损害
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再追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劳务派遣单位相应过错责任再追偿
自己损害
用工个人(1192)
他人损害
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再追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自己损害
无外力: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外力介入
第三人承担
接受劳务方给予补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
承揽关系(1193)
他人损害
自己损害
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无偿帮工
他人损害
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连带责任
拒绝帮工
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
自己损害
无外力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帮工不承担责任
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外力介入
第三人承担责任
不确定或无赔偿能力,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直接侵权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
自己责任
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规则
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并转送
否则就扩大部分连带责任
接到不侵权声明并告知途径
合理期限未接到通知,终止措施
知道规则
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主体
经营场所经营者
公共场所管理者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自己侵权
过错责任
完全赔偿责任
适用过失相抵
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安保义务人过错补偿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自己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完全赔偿原则
第三人侵权责任
第三人承担
教育机构过错补偿赔偿责任
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章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
侵权责任方式
概念
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民法典
填补损害类型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预防类型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
概念
狭义: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
广义:金钱赔偿+其他填补损害类型的侵权责任方式
适用范围
1
直接财产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
间接财产损失
合理赔偿原则(不是无限扩大)
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
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法定主义)
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
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 (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
概念
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人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项目
民法典1179
各种合理费用
治疗费用
医疗费
护理费
护理人员
最长不超过20年
交通费
燃油费、过路费也算
营养费
保健品不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治疗和康复必要
康复费用
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进行的训练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
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
残疾赔偿金
概念
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健康 (身体)实施侵害导致其残疾+进行的金钱赔偿
计算方法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调整
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生活辅助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概念
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维持其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的物质生活水平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
同一侵权为多人死亡
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被侵权人死亡、火化、安葬等费用
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
支付赔偿金
功能
补偿或救济功能
一定的惩罚性功能
适用范围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严重精神损害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严重精神损害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轻微的和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不适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的适用→依法
请求权人
属于人格权益或身份关系或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
请求权不得继承与转让
近亲属有顺序要求
赔偿数额
考虑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 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具体数额
数百元至数万元或十多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财产损失赔偿
概念
侵权人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财产上的损失。
适用范围
被侵权人财产权益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人身权益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
原则
完全赔偿(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适当赔偿原则
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
竞合
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于该事实的现象。
责任竞合:由于规范竞合之存在,当事人对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或不能证明不存在过错
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承担侵权责任
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义务内容不同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责任形式和范围不同
诉讼管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