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
债法总论,合同法思维导图,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
编辑于2023-12-25 15:50:01债法
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要素
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行为(给付)的法律关系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客体
给付
债的关系
狭义
个别、具体的给付关系
广义
因为特定原因而发生的、包括多个狭义债之关系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
法律行为(意定之债)
概念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包括基于合同(债权合同)和单方行为而发生的债
分类
单方行为
负担行为(如捐助财产设立财团、悬赏广告)
处分行为(如抛去所有权)
合同
财产合同
负担合同(债权合同)
处分合同
物权合同
准物权合同(债权让与)
身份合同
纯粹身份合同(订婚、结婚、离婚)
身份财产合同(夫妻财产制的订立)
法律归定
债权法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其它部分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的请求返还或者补偿的权利
相邻关系之下的赔偿损失
亲属法:亲属之间的扶养请求权,离婚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夫妻离婚后的“帮助”义务
债权的性质
债权并非支配权
债务人仍然享有固有的人身自由。债权人不得直接强制债务人的人身以迫使其履行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应为之给付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
债权的本质内容: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债权的权能以及债权的实现
债权的权能
请求力(请求权的权能)
强制执行力
保持力(受领的权能)
处分权能
债权的从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双务合同上的抗辩权、解除权等
这些权利是狭义债权的从权利
这些权利也属于广义债的关系的内容
因为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等)而取得的撤销权不是从权利
债权的实现
请求力
执行力
请求力和强制执行力的体现
私力实现(原则禁止)
处分权能
保有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不完全债权
请求力的排除(婚约)
强制力的排除
根本无执行力
不得就应履行之给付为强制执行
处分权能限制(破产财团)
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内含
给付行为
给付效果
主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决定债之类型
次给付义务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解除契约恢复原状义务
从给付义务
违反效果
解除契约
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特色——得独立请求
功能——在使债权人的给付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合理的满足
发生
补充契约解释
约定
法定
附随义务
发生依据:诚实信用
功能及类型
未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义务的给付义务(通知、说明、协力及不竞业等义务)
为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上利益(保护义务)
违反效果: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不真正义务
被害人与有过失:减免赔偿
解除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受领之物不能返还:解除权消灭
债与责任
责任的含义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原则上,债务人以其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有责任但是无债务的情形
第三人财产上的担保物权
第三人抵押
第三人财产上的质权、留置权
也包括由债务人设立,但是物权转移于他人
有债务但是无责任的情形
时效期间经过的债务
“有限责任”的特定情形
债权法的结构
债权法的体系
债法总则: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债之关系的共通事项(“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
债的发生(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
严格来说,各种债的发生原因问题,是债法分则问题
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多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债的移转;债的消灭
债法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债权法与民法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
债权法与公法的关系:宪法、国家赔偿法、税法等
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债权法
债务不履行
给付义务
契约成立
契约有效
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
归责事由
损害
因果关系
给付请求权
请求权存在及抗辩
契约本身未被撤销、解除、终止等事由而消灭
所主张的请求权并未被清偿、代物清偿、抵消给付不能而消灭
对履行请求权,无得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契约有效
法定方式
适法妥当
确定
可能
契约成立
成立方式
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意思实现
交错要约
意思合致
约定方式(成立推定)
债的相对性
含义
只有特定人(债权人)对特定人(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之关系的若干关联
“对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一物二卖的债权合同的效力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
债权的平等性
含义
债的关系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合同关系只约束合同双方(相对性的逻辑延伸)
主要体现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的平均受偿,以及一物二卖的合同均有效
债的相对性的例外
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预告登记
买卖不破租赁
债的保全制度
利益第三人合同
侵权法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和联系
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法定原则v.合同自由(债权合同)原则
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
担保物权与债权的竞争力提升
一、合同的分类(11种)
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实定合同&射幸合同
法律效果在缔约时能否确定
一时性合同&继续合同
本约&预约
个别合同&框架合同
束己合同&涉它合同ss
二、缔约过失责任
含义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缔约过程中
时间:缔约过程中
对象
受害人和相对人(第三人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
产生依据:诚信原则(而非合同义务)
类型
说明、通知(告知)、提请注意、协助、保密、保护、照顾、忠实
信赖利益损失
订约费用
准备履行的费用
订阅机会
因果关系
责任类型
合同未成立型
恶意磋商
欺诈
泄露商业秘密/保密信息
合同成立型
合同被撤销
合同被宣告无效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
三、合同的订立
概念
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关系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
含义
构成要件
生效
对话方式
知道
非对话方式
原则:到达相对人
数据电文
有无特定系统
撤回
对象
尚未生效的要约
效力
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意思表达到达相对人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销
对象
已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
方式
对话方式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
非对话方式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
法律效力
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邀请
含义
要约与要约邀请关系/比较
承诺
含义
要件
方式
原则
通知
例外
履行主要义务
承诺迟延
含义
原则
承诺无效,为新要约
例外
要约人即使通知(权利),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承诺迟到
含义
原则
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义务),承诺不生效,为新要约
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成立
成立的时间
要式合同
签章盖指印时
要物合同
交付标的物时
非要式要物合同
承诺到达时
成立的地点
竞争缔约
招标投标程序
含义
拍卖程序
含义
强制缔约
含义
分类
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
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
拒绝缔约的法律后果
附和缔约
概念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
含义
认定三要素
重复使用
预先拟定
未与对方协商
法律特征
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
单方事先决定性
不变性
书面明示为原则
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格式合同与个别协议
提供方义务
提示义务
合理的方式
履行方式
主动履行
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说明义务
说明的程度:常人能够理解
履行方式
原则
被动
例外
保险合同:主动说明
违反后果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无效情形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
通常解释
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要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交错要约
概念
意思实现
概念
构成要件
承诺无需通知的情形
依习惯(订旅馆)
依事件性质(现物要约)
依事先声明
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
事实缔约
概念
合意与不合意
公然的不合意与隐藏的不合意
不合意与错误
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条款
必备条款
当事人
标的物
数量
主要条款
决定合同类型
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合同之债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货币之债
选择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合同的形式
口头
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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