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马工程民法学,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被普遍接受并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编辑于2023-12-26 21:01:57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念 对象及原则
民法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发展脉络
近现代民法:民法的法典化运动
三R运动:罗马法的发现和重新解释 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
欧洲民法典运动:1804法国民法典 1900德国民法典
民法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委eg.交通部或自治区、省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制定)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综合条例)
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常委就具体问题制定)两个或以上国家就各方面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分有法律效力和无法律效力两种)
国际条约(两个或以上国家就各方面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近现代四大民法原则
个人主义及平等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
意愿自治原则
自己责任原则
七大基本原则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是贯穿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
诚信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效力
生效及失效
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颁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eg.民法典的阶梯性生效
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既往
对法律生效之前发生的事情是否适用,适用即有溯及力
一般来说,原则上新法不溯及既往
特殊情况下,旧法对特殊民事活动无规定时,民事法规可做出有溯及力的规定,必须遵循有利追溯原则
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一国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领域外无效)
全国人大及常委适用于全国 eg.领土 领海 领空 飞机及国际惯例认定的我国范围
地方各级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只在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 法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域外效力
对人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对中国境内公民或设立在境内的中国法人
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 境内外国人(原则上)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受民法调整
大多具有任意性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财产关系
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eg.合同 &人身法律关系eg.婚姻
划分标准--性质
区分的意义
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
保护方式不同
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效力范围和现实条件
区分意义
义务主体范围不同
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方式不同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两组以上)
划分标准--复杂程度
意义--正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主体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客体
又称“标的”,与主体相对应,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
产生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变化--主体 客体 内容变更(引起变化的有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
基本特征
客观性&法定性
分类
人的行为(有意识的活动)
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 中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准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种类
催告--即意思通知
通知--即观念或事实通知
宽恕
非表示行为
自然事实
事件(瞬间的)&状态(持续的)
事实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 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蓝色为须加强记忆 标准红为需注意 橙色为重要 暗红色为概念
一次
1次
1次
1次
1次
1次
时间
期间&期日
期日
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点,其法律意义就是特指时间上的点,是时间的静态表现,第三人在该日内所为的民事活动具有相当的法律意义
期间
概念--某一期日(起算点)与另一期日(终止点)之间的持续时间。监视直边的动态必须表明了特定时间段的持续
PS: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点不被计算在内(时、日等)期间届满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都不算过期
除斥期间
概念--不变期间,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或第当事人意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因期间届满而导致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目的在于尽早确定形成权状态,即特定时间决定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形成权存在,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特点 ①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②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③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④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时效
概念--是时间的效力,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消灭(诉讼)时效
特征 ①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 ②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③为法律事实
功能 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②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 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类型 ①取得(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达到一定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②消失(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PS:时效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消灭,但会对当事人可主张利益时效或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对方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意义 ①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从而使社会中心生成的经济秩序不会发生异常变动 ②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特点
法定性
强制性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的有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物上请求权)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登记过的物权)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用、赡养费或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和其他请求权
起算
一般规则: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重新起算的主要事由 ①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承认、任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起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起诉(广泛理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调解、申请支付令、申请强行执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等
上诉--起诉的意思表示被有关机关撤回,不予受理或当事人自行撤回,或诉讼调解不成立,仲裁裁决不能达成,均视为未起诉,不能视为中断时效的事由
效果 ①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于无效 ②中断事由消除之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暂停)
概念--在诉讼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
事由 ①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发生时间&事由、法律效果不同
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决定延长的制度,但自权利受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延长
届满的后果
对义务人--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对权利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均不发生消灭,只是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
对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
特征 ①是解除权、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②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③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④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
与诉讼时效区别
适用对象上--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能否由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为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 既可由法律规定,也由当事人约定
期间能否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可以; 除斥期间不行
届满后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并不消灭相关请求权,而使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
诉讼时效--义务人在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是否主张由其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 除斥期间---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第五章 代理
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被称为本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是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是相对人)
三方主体间的关系①代理人&被代理人②代理人&相对人③被代理人&相对人
功能
辅助功能--主要体现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通过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意思表示,可以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延伸功能--被代理人由于多方面限制不能亲自进行,但又必须实现自己的利益,此时可以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
构成要件--代理行为&关系&权利(还有符合法律行为生效和成立要件)
有效的代理行为--代理人独立所为的行为,是代理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做出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的体现,并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公开的代理关系(显名原则&代理的公示)--代理的行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实施,从而使第三人知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非公开为隐名代理)
正当的代理权
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权限或法律地位
正当性主要体现 ①权源正当--被代理人给予代理人真实正当的授权或法律授权 ②范围正当--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具备符合代理权限 ③存续正当--代理人应具备权源和范围均正当的代理权(以上两者)
代理权
取得--新的代理权产生
分类(按原因)
意定代理权(依据法律行为取得)
非依据法律行为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法定代理权
根据有关机关指定而得--指定代理权
行使
规则--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意定代理的权限范围由被代理人自由决定 ①特定代理权(授权特定行为) eg.出租房屋 ②种类代理权(授权为某类行为) eg.股票买卖 ③概括代理权,授权代理的行为不受限制
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①代理人必须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来从事代理行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间存在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应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能符合被代理人利益,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有法定的紧急事由代理人不得将代理事项转委托于他人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时,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处理代理事务
一般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须亲自从事代理行为,代理权一般不得转让
滥用(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遵守行使规则的就构成代理权的滥用,为法律所限制或禁止)
与自己利益冲突的代理从而违背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规则要求,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为了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为的代理行为属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恶意串通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主要特征 ①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②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③代理权的来源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的特定职权范围
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权
几种情况 ①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时,对被监护人享有代理权 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③基于紧急状态法律贴吧授权的代理
积极代理&消极代理
积极代理(主动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作出意思表示,从而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消极代理(被动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受领他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代理
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代理权归属一人
共同代理--代理权归属于数人
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隐名代理--代理人不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存在代理意思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本代理&复代理
本代理(主代理)--由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代理都是本代理)
复代理(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行为,以自己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定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认权而选任的
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了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要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
无权代理
概念--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取得代理权
类型 ①根本无代理权的代理 ②超出代理权限范围 ③代理权终止后
构成要件
必须符合代理的构成要件,存在代理的形式,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被代理人的代理不能构成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人在代理关系中缺乏代理权,仅在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方面具有代理的形式,但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方面缺乏正当代理的实质
民法理论中的区分
无第三人信赖利益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
由第三人信赖利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即无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存续的外观,导致第三人信赖他有代理权,从而从事信赖利益,对此法律要特别保护第三人
代理效果
与正当的有权代理相比,无权代理权仅具有代理的形式,但是没有代理的实质,如何处理由此引发的关系,就属于无权代理法律效果调整的范畴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人的追认权&否认权
追认权--被代理人对无代理权人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该行为法律后果的行为
否认权--代理人对无代理权人擅自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的权利
相对人(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相对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撤销权--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代理人所谓民事行为的权利,虽然该权利的行使不受相对人是否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的影响,但是必须符合条件
主体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交易相对人是无权代理人
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行使,否则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有所改变
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其享有的权利,无代理权人不得基于此请求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只有在例外情形下,被代理人可能要承担承认的义务 eg.无因管理中的紧急事件处理
①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认为该行为无法律效力,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就无法律关系可言
②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可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主张权利
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无权代理行为时,该行为无法律效力,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也就无法律关系可言
被代理权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该行为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与代理人无关,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也就无法律关系可言
只有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人才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此类责任的承担按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存在区别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若无权代理行为不能得到追认,善意第三人可直接要求无代理权人履行义务,此时合同当事人由原来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转化为代理人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关系
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因无权代理造成的损害,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赔偿,当然善意相对人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因无权代理而遭受的各种费用的损失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条款请求代理人赔偿,但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可能都要遭受一定损害,应按各自过错承担
表见代理(有权代理)
概念--第三人基于特定客观事实信赖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产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广义上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构成要件 ①具备无权代理的基本构成要件 ②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代理权人给第三人造成了具有代理权的假象,且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信赖代理权有代理权 ③被代理人对无代理权人取得代理权外观的事实具有可归责性,被代理人如果尽到正常人的注意就可以防止行为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行为,但被代理人对此有所懈怠而导致无代理权人取得代理权外观 ④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即第三人边纵队无权代理不具有正当代理权,而且第三人的这种不知情主观上无过失
效果--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但相对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应当对此种信赖利益予以保护,使表见代理有效,在此情况下无论代理人是否愿意,该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构成要件上
无权代理--代理人无正当代理权,也无代理权外观
表见代理--代理人无正当代理权,但他具有的代理权外观足以导致善意第三人信赖无代理权人有正当代理权
法律后果上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一旦无权代理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否则就由代理人自负其责,在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在此被拟制为有权代理行为,无须被代理人的任何行为就要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效力确定的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见代理终止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代理人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律后果
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的事务
及时交回代理证书的义务
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分类
按法律行为的人数分
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的意思就能成立) eg.授予代理权
因个人权利而实施
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意思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eg.合同&婚姻
多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eg.合伙协议 议立公司章程
以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
单务法律行为--一方负担民事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eg.赠与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双方都负担义务享有权利,而且这些权利义务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法律行为,大多数合同行为都是双务法律行为,在民法,双务法律行为是常态
以行为一方承担义务,是否需要对方给付对价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大多数)--一方承担义务的条件是对方给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吧,不需要对方给付的对价的法律行为 eg.赠与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法律规定的悉尼港是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eg.委托
不要式法律行为--无须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既可约定口头形式,也可是其他原因
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大多数)--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特定的物才能成立 eg.保管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并不成立,必须交付保管物之后合同才成立
意思表示
概念--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构成
意思(当事人追求的私法上的效果) 表示(是外在的表示,是对意思的表示)
核心
主观上的意思
表示行为
成立过程必备内容
动机(目的意思)--完全个人化或经济的意思,是法律上的意思,是对某一类行为的概括
效果意思--基于目的意思形成追求私法上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上的意思,是对某一行为的概括
表示意思--表示效果意思的意思,当事人要把内心意思表达出来让他人知晓
表示行为--把效果意思通过意思表示出来,让相对人知悉 eg.书面 口头
生效情形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需要领受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概念--意思表示无相对人
在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特殊情形 eg.遗嘱的订立 抛弃不动产
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应按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两种解释区别的意义
是否考虑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予以保护
是否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水平不同
词句在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作用不同
成立和生效
成立--指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必须有当事人存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有意思表示
有标的
特殊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
明示形式--口头、书面、公证、登记
默示形式 --不依赖于明示的语言或文字,而通过某种事实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公示形式--登记等
要物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要交付一定标的物才成立 eg.保管合同
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标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物体或商品)
eg.买卖合同中,买卖关系是标的,买卖物品是标的物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适格)
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内心的效果意思)
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
意思表示出于行为人自愿,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
生效--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区别
性质不同
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不同
体现的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概念--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条件
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要求
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是不确定的事实
必须由当事人意定而非法定
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条件必须合法
分类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暂不生效,自条件成就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是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的成就--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作用--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
期限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遗嘱附款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以将来确定事实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期限构成要件
将来性--将来确定发生的
意定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特定目的性--目的应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和终止
期限分类
按作用分
始期--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期--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失的期限
按期限是否明确来分
确定期限
不确定期限
瑕疵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
真意保留
概念--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与效果意思相反的
构成--须有意思表示,表意人作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须表示行为与表示效果意思在客观上不一致,并且表意人自己意识到
虚伪表示(假装行为)
概念--表意人与相对人对非真意都有认识,且双方同谋而为的意思表示
构成--须有意思表示存在&表意本人对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有认识&非真意表示与相对人通谋
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无效,但为了保障公众信用和交易安全而需牺牲当事人利益,可以排除虚伪表示无效规则的适用 eg.假结婚
在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
第三人为恶意第三人--无效
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得以虚伪表示无效而对抗第三人,不得对于第三人主张其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可自主选择有效或无效,由此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隐藏行为--隐藏于虚伪表示中,当事人真的想从事的法律行为
戏谑意思表示--表意人根本没有追求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表示,而是以开玩笑作出意思表示
错误
概念--基于不符合事实的认识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包括--法律行为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传达错误、关于当事人资格或物的性质的错误
构成要件
表意人意思与其表示一致
表意人没有过失
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
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必须是重大的
行为人的错误与其为法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中规定的重大误解
概念--指行为人因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等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
关于行为性质的误解
对相对人的误解
对标的物的误解
特定法律行为不允许撤销或限制当事人的撤销权
涉及人身与伦理关系、身份行为
为了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需要需加以限制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概念--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欺诈人客观上有欺诈--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变更真实事实
有欺诈的故意①陷入错误的故意②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因欺诈陷入错误
因欺诈而为意思表示
法律效力
欺诈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欺诈人为当事人一方,受欺诈人的相对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欺诈人为第三人,对方知情则构成欺诈、不知情者不构成
胁迫
概念--指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胁迫人有胁迫行为
胁迫人有胁迫故意
胁迫为不法
手段和目的均非法
手段合法
目的合法
表意人因胁迫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为一定意思表示
须表意人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
概念--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
相对人以牟取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条件,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危难一方所为的法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显失公平
概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均衡
构成要件
必须有交易关系存在
给付和对待之间显然失衡,失衡的原因可能是对方处于急迫的环境中无法选择、没有选择或轻率等
瑕疵法律行为
概念--法律行为具备成立和生效要件时,就可以发生当事人追求的司法上的效果,若不具备完全的生效要件,就属于瑕疵法律行为
规范机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分类
主体不合格(不适格)
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和追认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
因欺诈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归于无效,损害个人利益可撤销)
因胁迫而为的-------------------------
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而为的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的串通故意 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③该法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结果
类型 ①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②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
分类 ①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因显失公平而为的----- ③因乘人之危而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 ④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
重大误解成立条件
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表意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显失公平构成条件
客观要件--当事人在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主观要件--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差别
无效法律行为 ①是法律最强烈的否定判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②是根本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绝不能发生第三人追求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 ①涉及第三人双方的利益,它的效力是赋予第三人以选择权,或使之有效,或终止其效力 ②行为在撤销前有效
行使--撤销通常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行使期限
重大误解90天,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一年内
撤销权消灭的方式
因行使而消失
除斥期间经过而消失
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而消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的存在 ②赔偿义务人有过错 ③过错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明确,有待于其他行为或实施始期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但因其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不齐备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已经宣告成立,若其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如欺诈、胁迫等,就可能转化为一个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主体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以不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在追认前对当事人也非当然无效(不等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前非完全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明确,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效力的确定
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追认才生效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
第三章 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点
由民法所确认
以民事主体利益为核心
体现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
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具有平等性
分类
财产权&非财产权
绝对权(对事权)&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支配权eg.物权 准物权 知识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概念--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权利人享有完全排他的对客体的支配权
特点: ①当事人利益实现的直接性 ②权利的排他性 ③权利的优先性 ④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消极性
请求权
概念--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特点
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权利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
分类(依据基础性权利不同划分)
侵权&物上&人格上&亲属权上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eg.排除妨害权
请求权竞合--在特定情况下,同一法律事实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形成权
概念--权利人因自己单方面的行为使自己和他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功能--权利人要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 变更或消灭
种类--撤销权 解除权 追认权...
抗辩权
概念--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组织其效力的民事权利,与请求权直接对立或对应
作用: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
分类
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永久的抗辩权
既得权&期待权
划分标准--权力本身是否已经具备全部形成条件
既得权--所有具备现实性的权利(看得见摸得着的)
期待权--eg.附条件的权利 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保护受益人的权利
原权利&救济权
划分标准--权利的目的
主权利&从权利
划分标准--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以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
eg.抵押债权
专属权&非专属权
专属权--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其享有和行使,不能任意转移
非专属权--不依附于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移的权利
取得 变更和消灭
取得(发生)
绝对发生(原始取得--民事权利独立、不依附于其他既存权利而发生)
相对发生(继受取得--只基于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得民事权利,实际上是基于原权利人处分的意思而取得权利)
移转的&设定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权利主体变更而内容不变 eg.让与取得债权
设定的--权利主体不变,前权利主体仍保留权利,基于该权利为另一权利主体设定新权利 eg.所有权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
个别的&概念的继受取得
个别的--继受人就各个权利分别为继受 eg.某人自他处取得特定房屋所有权
概念的--依据法律规定,继受人总括继受权利和义务 eg.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取得被继承人全部财产
变更
主体变更--根本上是权利的继受取得
权利内容的变更--单纯数量或根本性质的变更
数量--eg.所有权客体数量增减,有效期使用期限改变
性质--eg.无期债券变有期债权
权利作用的变更
消灭(丧失)
概念--民事权利自其主体脱离或权利离去主体
分类
绝对消灭--权利客体本身失去其存在 eg.所有权标的物的消失
相对消灭(等于权利主体变更)--权利脱离原主体而归于新主体
行使
概念--权力的享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行使的方法由权利本身决定
具体权利如何行使
支配权--直接、现实支配权利的客体
请求权--需要有对相对人请求给付的请求,请求方式为书面或口头
抗辩权--以对抗请求权为目的,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进行意思通知
形成权--依权利的单方行为行使
行使自由的条件
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相一致
禁止权力滥用
保护(民事权利救济)
目的:使权利尽量恢复到权利没有受侵害前的状态,以保护受侵害的权利
分类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概念--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
方法-- 仲裁程序 信访 报案民事诉讼程序
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概念--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
方式
正当防卫
概念--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行为人采用的一种防卫措施,是受法律鼓励的合法行为,在性质上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自卫权利,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
条件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防卫本人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不法行为及不法侵害的实施者进行
手段条件--对不法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以达到防卫目的,免于侵害为限
目的条件--目的的正当性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免责理由和存在基础,要求正当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必须认识到其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
时间条件--必须在正确时间内实施,对尚未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防卫必须有紧迫性,防卫人不能进行事前或事后防卫
限度条件--必须在适当限度内进行
紧急避险
概念--为了使本人或当事人的人身 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用的一种加害于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利益换另一种利益)
条件
必须有现实的危险
危险必须迫在眉睫 正在发生
必须是不得已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而且是为了避险而损害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损害利益小于保护利益)
如果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则构成避险过当
险情由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自己引起的,第三人应承担一切损害的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
概念--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形势紧急又不能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拘束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自由的合法措施,保护的权利主要是绝对权eg.人身权和物权(小偷盗窃自己的行为)
要件
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情势--情势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济
实施对象--只针对义务人
方法--必须适度,从保障权利的角度看是适当的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连
分类
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约定义务(当事人意定)
积极义务(作为)&消极义务(不作为)
民事责任
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界定民事义务和认定违反义务的事实,通常是民事责任的前提
分类
财产&非财产
单独&共同责任
按份&连带责任
侵权&违约责任
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概念--生物学意义的人,是基于出生(基本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外延包括本国和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辨析--①自然人指有生物学意义的人②公民从国籍法的角度确定 ③人在法律上泛指主体④国民是政治学上相对于国家治理者或统治者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律特征--①平等性②不可剥夺性③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④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全部脱离母体,母体分离后保有生命)
死亡--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中止(以死亡证明时间为准,无死亡证明则以户籍登记和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分类(以年龄和意思能力为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
16周岁以上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住所
概念--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意义
自然人的权力享有和义务履行
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决定监护人的制定组织
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确定继承开始地
其他
如何确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住所;住所于经常居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所视为住所
监护
概念--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被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
监护人
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监护权
职责(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最大程度尊重内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他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人身事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财产事务: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诉讼事务: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对其进行管束和教育(尤其对未成年人)
不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中无法履行职责,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由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照料措施
履行职责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
应具有监护能力,根据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判断其能力
撤销情形
监护的实施严重影响了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内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分类
法定监护
概念--在法定范围内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若死亡或无能力则按“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有意愿能力的个人和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配偶--父母--其他近亲属(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有意愿能力的个人和组织”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承担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自接通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指定无不当,裁定驳回异议;若指定不当,判决应撤销,同时另行指定
意定监护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事先商量,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约定其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履行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
子主题
监护关系中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完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中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或死亡
拟制:包括推定和视为,依据某种事实或事实表象的存在,在法律上制造出某种特定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
概念--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目的--为了处理失踪人的财产关系
条件
该自然人持续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下落不明满2年
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满仍未见失踪人则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概念--又称推定死亡,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结束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条件--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普通期间--下落不明之日次日起满四年
特殊期间--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事故发生起满两年
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中止
原先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个人合法财产按继承程序处理,其债权人有权向其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
再出现人--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撤销宣告
再出现后财产适当补偿,没有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自动恢复
财产代管人
选任--配偶 子女 父母 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的人,无法选定则由法院指定
职责--支付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主要职责是实施对财产的保存行为eg.保管 维修 保养,财产经营和处分必须以有维护财产利益必要为前提
民事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格权
概念--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实现和维护人格平等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特征
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客体,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权利
主要权能
支配权
利用权
一定范围内处分权
法人
概念--是一种社会组织,是自然人和金钱的结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g. 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渊源--追溯至古罗马时期 真正雏形出现于资本主义时期,以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建立为标志。承认法人有独立法律人格--“法人实在说”
特征
依法成立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存续的长期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一
公法人(人大 妇联等)&私法人(消费者协会 行业协会等)
二者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超出民事领域,超出民事领域则不平等
区分标准--是否享有国家权力
营利&公益&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将所得利益在公司中进行分配eg.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益法人--以公益 慈善 教育为目的而组建,盈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中间法人--不以公益 慈善 教育为目的,不以盈利在其中分配
社团&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分营利(公司)和非营利(公会和各种学会)两部分,以人为中心,先有人后有财产
财团法人--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以财产为中心,先有财产后有人
本国&外国法人
根据国籍进行划分
分类二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 eg.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 eg.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登记&非登记法人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依照其规定
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内容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普遍一致、平等,但法人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都能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特点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机关来实现,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对法人自身是独立责任,即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法人成员是有限责任,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
成立
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
法人设立既指设立法人的行为,又指结果
成立后即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
是法人存在并维持其法律人格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种类
意思机关--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担当人是法人的全体成员
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关--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变更
概念--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变化
种类
人格变更
法人的合并
新设合并--两个或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
吸收合并--一个或多个法人并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
法人的分立
创设式分立--仅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失
存续式分立--又称兼并,原法人存续,并分出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
组织变更--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变为另一种组织形态,往往导致责任形式变更,所以各国对此采取限制
宗旨变更--也是目的变更,法人所从事的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在企业法人中主要指企业经营范围的变化。该变更不会影响法人人格,都是会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其他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理人等
终止
概念--法人人格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复存在,不再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分类
自愿终止--法人因其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而终止,因成员的决议、章程规定的消灭事由出现而终止
强制终止--法人的目的或行为违反宪法、公序良俗,企业法人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方式,领取执照后不从事经营而超过法定期限等,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强令其终止
原因
法人解散
其他解散事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法人合并或分立的需要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概念--在法人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务的活动
①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法人权力机构决议处理 ③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后法人终止 ④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非法人组织
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eg.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特征
性质组成--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目的和范围--具有特定目的和民事主体范围
活动--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责任--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应依法登记设立
法律地位
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社会活力,也有利于规范这些组织的民事活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交往秩序
分类
营利性&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须经批准&无须经批准非法人组织
合伙型&独自型非法人组织
终止
解散
事由 ①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 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被宣告破产
其他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