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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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有关单位在从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以行为论
人自己的活动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恋爱关系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受民法调整
朋友关系
自甘风险
参与者
故意或重大过失
组织者
一般过失(安保义务人责任)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
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承诺陪同旅游
爽约不可请求赔偿
火车过站叫醒
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
主观不具备形成债的意图
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律约定 为避免他人受到损伤 客观上实施了行为 不违反本人明示及可推知的意思)
无偿指路
无偿不得请求赔偿
请客吃饭
爽约
不得请求赔偿
极力或者恶意劝酒,造成他人损害
构成一般侵权(侵害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酒后照顾
无过错公平补偿,有过错一般侵权
搭便车
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车人单独违章驾驶,造成搭车人损害
一般过失应当减轻
故意重大过失全部赔偿
注意
违章即代表主观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提前约定免责无效
驾驶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造成搭车人损害
可确定按各自份额承担责任
不可确定平摊责任
戏虐行为
不担责
相对人非因过错未了解其为戏虐行为的,行为人应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自然人
法人
法人的基本原理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组成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意⚠️
某些情况下,国家、集体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发行国债、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权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法定分类
财产权
物权
财产状态
归属和利用
含义
特定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效力范围
绝对权 对世权
客体
特定化的物和权利
权利性质
支配权
效力
追及、优先、排他
是否需要公示
需要
立法模式
物权法定 强制性规范
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特点
民族性
债权
权利状态
流转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相对权 对人权
特定行为
请求权
相容性 平等性 相对性
不需要
债权自由,任意性规范
请求力、执行力、私力实现力、处分力和保持力
国际性
⚠️物权债权立法模式,法定中有自由,自由中有法定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利润分配请求权)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学理分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种类
对物 物权
对人身利益 人身权
对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
特征
对世性
特定性
直接性
权利行使无需义务人积极作为(支配权也存在对应的义务)
排他性
形成权
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典型
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于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抵消权
追认权
解除权
否认权
选择权
试用期届满未表态 视为购买
继承人沉默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沉默放弃继承
行使
方式
明示、默示、沉默
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简单形成权
事实判断 通知
形成诉权
价值判断 诉讼、仲裁
限制
形成权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也不得撤回
期限限制
除斥期间
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相对性
客体为特定行为
非公示性
发生
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侵权之债
基础权利未受侵害而发生
合同之债
抗辩权
暂时或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暂时性抗辩权
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以请求权的行使且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抗辩权与抗辩)
行使有期间限制
被动司法
事实行为
占有 消费
法律行为
出卖 赠与
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的权利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义务受法律或者合同的约束,具有强制性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客体
特定化的物(动产和不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
行为(作为 不作为)
人格权 身份权
智力成果
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