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思维导图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2010年12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瞿同祖。该书主要讲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与社会史的关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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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
第一章 家族
家族范围
四世为限
父权
家中男系后裔的权利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永久的
生杀权
父亲的生杀权自秦后没落,元明清再次复兴,在有限条件下父杀子可以免罪
国家所收回的只是生杀的权力,对于父母生杀的意志却并未否认,只是要求代为执行
自由权
可以借法律的力量,永远剥夺子孙的自由,放逐于边远
处分的伸缩完全操纵在父母的手里
子孙成年以后依然不能坚持自己的意志
子孙被认为是父亲的财产
父亲对于子女婚姻有决定权
母权依附于父权
家族
族长权在族内的行使可以说是父权的延伸
宗子权
祭祀权
全族财产权
族长
宗教功能
处断族内纠纷
惩罚权
身体刑
开除族籍
非法律所承认
习惯法?
刑法与家族主义
法律所重的是伦纪问题,而不是是非问题
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较常人间轻
亲缘越近,惩罚越轻
同时,卑者更重
卑幼无自卫权
不孝
极重
不区分误杀与故杀
区分
1、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例
拟绞
或更轻
2、触忤父母致恁激轻生例
斩立决
3、殴杀
(元明清)凌迟
较尊尊长命令殴杀另一较卑尊长,若服从,可以减一等
奸非罪
非常严格
较常人为重
不分尊卑长幼
男女同坐
窃盗罪
罪名与亲等成反比例,关系越亲,罪刑越轻
容隐
宁可为孝而屈法
卑者告尊者亦为罪
对于政治类犯罪不能适用
忠重于孝
子孙待遇视同奴婢
代刑
先,在法律上无根据
代刑可以减
后,用的人多了,进入法律
最后,演变为一种义务
缓刑免刑
考虑到老人的赡养问题,可以减一人死罪
流放也可减免至留在身边
老人死后,继续流放
居家时,犯奸之前,不孝的,不可适用
亲属复仇
族人皆有复仇之权利
从父亲到朋友都有权利
法律亦有一系列的限制
后来逐渐禁止私力复仇
然而私自复仇的风气依然很盛
复仇主义在民间根深蒂固
舆论认可私力复仇
可见礼与律的冲突
但是禁止私和不究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犯讳
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讳不得就任
地名也不可犯讳
侍亲
父母有疾等需要赡养的,不得赴官。在任的,要归家侍养
婚姻
意义
目的
1、宗族的延续
2、祖先的祭祀
最终目的
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禁忌
族内婚
强制离异
同姓婚
与同宗有别
起先也惩罚,后来就采不干涉主义
姻亲
有服属而尊卑辈分不同者
以奸论
无服而尊卑相犯者
杖一百,强制离异
表婚
法律禁止,但是实际中常见
尤其明清,自立而自驰其禁
不干涉主义
除非有人告发
娶亲属妻妾
法律禁止
但是事实上,兄收弟妻、弟收兄嫂非常普遍,而且往往由父母主婚
主要是因为家庭贫穷
婚姻的缔结
按主婚人分类
1、直系尊亲属
如果嫁娶犯法,只主婚人有罪
2、亲尊长
如果嫁娶犯法,主婚人责任较轻
3、期亲之外尊亲属
妻的地位
名义上平等
然而所敬只是女性代表的亲
实际上并不平等
妻无财产权利
1、对家庭财产仅有代理权,无所有权
2、不能继承夫产,能够继承的是夫之子
妻类似于位卑者
诉讼地位
夫告妻可以,妻告夫则干名犯义
夫殴妻,减刑主义;妻殴夫,加重处罚
妻无防卫权利
夫家
责任转移
1、祭祀责任
2、连坐责任
3、对夫家亲属视夫处理
降服
妻子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刑
例如:
被奸而反抗
婚姻的解除
七出
主要和家族有关
1、无子
但是必须到了生育期后才行,但是50岁以上很少有人还愿意离婚
可以通过纳妾的方式解决后嗣的问题
如果纳了很多妾仍然无子,就不能以无子的理由提出离异
还有三不去进行限制
奸罪不能引用
2、恶疾
因为不能事宗庙
3、口多言
由于家族主义
有夫决定是否出妻
义绝
当然离婚条件,必须强制离异
擅自出妻有罪
协离
是夫妻自由意志的体现
注意:与其说妻受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
妾
一妻多妾制
不承认重婚的效力
【例外】兼祧
一人顶两房
法律习惯上允许多妻
与家长的亲属不发生亲属关系。没有亲属的称谓,没有服制
自家的亲戚也不能往来家长之家
以正室为女主
阶级
概述
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地位成正比例
生活方式
法律直接规定生活方式的等级秩序
解职的致士官服仍与现任官相同
继承的衣物后代无官仍可享用
使得官吏的家属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团体
阶级内婚为主,但日渐衰微
良贱之间不通婚的禁忌远较士庶之间的更为严格
违犯者撤销婚姻
丧葬
祭祀
贵族的法律
从不公开到公开
地位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刑不上大夫
为保贵族的尊严
法律特权
法律机关无权逮捕审判特权阶级
【例外】依例减赎,不必议请
判刑后有优免的机会
可以以官抵罪
贵族与平民诉讼
1、皇室与平民
加重主义
2、官吏与平民
殴本管官吏比非本管官吏更加重
特权延及至家属
良贱之间的不平等
指良民与贱民之间
良犯贱,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
奴婢类似子孙
【例外】不能杀奴婢
贱犯良,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重
种族间的不平等
元清最盛
巫术与宗教
神判法
中国是唯一的例外,找不到神判的痕迹
福报
福报对于刑讼有极大的关系
刑忌
阴阳四时
宗教节日的禁忌
巫蛊
社会极端厌恶仇视这种邪术左道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礼与法
儒家
人生而有别
贵贱、长幼、尊卑、亲疏都有分寸的社会,就是儒家的理想社会
法家
不反对亦不在乎儒家的尊卑秩序
法家关注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
德与刑
道德教化的力量,断非法律裁判所能办到
以无讼为最后目的
便是人民偶有违犯,儒家也不主张以法律来制裁
人民有过失,罪不在民,还是因教化未施,或施而未彻底的原故,其咎在上而不在下
否认法律有救败之功
形成极端的人治主义
反对人治。强调客观工具的运用
反对仁政,认为是慈母之溺爱
以礼入法(调和)
原因
学派之争已有结果
国家需要法律已经成为客观的事实,不容置疑
官员有司法的职能
孔子之后的儒家学者,对于法律的看法愈趋折衷
即使是孔子,也不排斥法的运用
董仲舒对德刑不偏废,以《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必礼书法典并观,才能明其渊源,明其精义
结论
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法律、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
附录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
法家思想是反封建的,与儒家恰处于敌对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