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调整对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等全方面重要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及竞争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编辑于2021-07-14 16:05:54"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石!实务中如何精准认定?三大口诀助你掌握核心要点:'特殊体质不甩锅'强调风险自担,'异常介入可中断'区分责任界限,'无此行为无此果'锁定条件关系。从条件说、相当性理论到客观归责,需分三步走:先确认行为与结果的初步关联,再评估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最后综合判断原因力。注意特殊体质、重叠因果等情形,定罪量刑都依赖这一关键链条。记住:必须结合具体案情,避免机械套用理论!"
"想了解刑法如何认定犯罪?"想分清犯罪行为的边界?记住:无行为不犯罪!刑法中的行为分为作为(主动干坏事)和不作为(该救却不救),核心看三点:有动作、有故意、有危害。特殊形态包括共同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而正当防卫等五种情况可免责。口诀速记:'阻却违法五条路,正当防卫避险先;作为不救要担责,因果锁死才定罪。'实务中主观错误可能改变定性,细节决定罪与非罪!"
"危害结果:定罪量刑的关键标尺!本文精要解析:①定义与分类(物质性/非物质性结果);②核心规则(因果关系认定三要素:必要条件、可预见性、介入因素)③实务要点(口诀‘实害危险都要看’揭示结果对犯罪形态的决定性)④特殊情形(结果加重犯、认识错误处理)。特别注意:无结果≠绝对无罪,主观要件必须与客观行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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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石!实务中如何精准认定?三大口诀助你掌握核心要点:'特殊体质不甩锅'强调风险自担,'异常介入可中断'区分责任界限,'无此行为无此果'锁定条件关系。从条件说、相当性理论到客观归责,需分三步走:先确认行为与结果的初步关联,再评估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最后综合判断原因力。注意特殊体质、重叠因果等情形,定罪量刑都依赖这一关键链条。记住:必须结合具体案情,避免机械套用理论!"
"想了解刑法如何认定犯罪?"想分清犯罪行为的边界?记住:无行为不犯罪!刑法中的行为分为作为(主动干坏事)和不作为(该救却不救),核心看三点:有动作、有故意、有危害。特殊形态包括共同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而正当防卫等五种情况可免责。口诀速记:'阻却违法五条路,正当防卫避险先;作为不救要担责,因果锁死才定罪。'实务中主观错误可能改变定性,细节决定罪与非罪!"
"危害结果:定罪量刑的关键标尺!本文精要解析:①定义与分类(物质性/非物质性结果);②核心规则(因果关系认定三要素:必要条件、可预见性、介入因素)③实务要点(口诀‘实害危险都要看’揭示结果对犯罪形态的决定性)④特殊情形(结果加重犯、认识错误处理)。特别注意:无结果≠绝对无罪,主观要件必须与客观行为统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目的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调整对象
经营者之间,监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间,政府及经营者间;
经营者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为方式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
县以上政府工商部门;
其他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职权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等询问权;
查询、复制有关资料;
检查有关财物、必要时责令说明,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隐毁;
违反的行为种类
限制竞争行为
实施主体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方式
附加不合理条件;
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
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
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内容
1||| 商品名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近似标识;
2||| 企业名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3||| 网名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 假冒商标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5||| 虚假表示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处罚
1||| 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
3|||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商业贿赂
1||| 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目的: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2|||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应当认定为经营者行为;(有证据证明无关的除外)
3||| 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双方都应如实入账;
虚假宣传
1||| 经营者对自身的产品或服务的各种因素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 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 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5||| 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低价倾销行为
排挤竞争对行,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例外:鲜活,即将过期或积压,反季,抵债;
侵犯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营者不得实施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实施,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非法有奖销售
所设奖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
1||| 只限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没有规定;
2||| 抽奖式有奖销售,金额≤5万元是合法的,但超过5万元即违法;
3||| 法律没有规定抽奖的次数,所以可以多次开奖,不累加;
诋毁商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行为主体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行之间)
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行为方式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主观心态
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
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 经营者利用自己的技术干扰、控制,进而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2|||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3|||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
4|||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的行为;
5|||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赔赔偿
按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
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实施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由法院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赔偿;
经营者晋剧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赔偿;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行政责任
1||| 责令停止,消除影响;
2||| 没收违法所得;
3||| 罚款;
4||| 吊销营业执照;
5||| 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6||| 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1||| 商标侵权行为;
2||| 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3||| 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