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定罪量刑的关键标尺!本文精要解析:①定义与分类(物质性/非物质性结果);②核心规则(因果关系认定三要素:必要条件、可预见性、介入因素)③实务要点(口诀‘实害危险都要看’揭示结果对犯罪形态的决定性)④特殊情形(结果加重犯、认识错误处理)。特别注意:无结果≠绝对无罪,主观要件必须与客观行为统一!"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石!实务中如何精准认定?三大口诀助你掌握核心要点:'特殊体质不甩锅'强调风险自担,'异常介入可中断'区分责任界限,'无此行为无此果'锁定条件关系。从条件说、相当性理论到客观归责,需分三步走:先确认行为与结果的初步关联,再评估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最后综合判断原因力。注意特殊体质、重叠因果等情形,定罪量刑都依赖这一关键链条。记住:必须结合具体案情,避免机械套用理论!"
"想了解刑法如何认定犯罪?"想分清犯罪行为的边界?记住:无行为不犯罪!刑法中的行为分为作为(主动干坏事)和不作为(该救却不救),核心看三点:有动作、有故意、有危害。特殊形态包括共同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而正当防卫等五种情况可免责。口诀速记:'阻却违法五条路,正当防卫避险先;作为不救要担责,因果锁死才定罪。'实务中主观错误可能改变定性,细节决定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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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
定义
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
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之一
分类
物质性结果
可具体测量(如死亡、重伤、财产损失)
例: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
例:盗窃罪的财产损失
非物质性结果
精神损害、社会秩序破坏等
例:侮辱罪对名誉的损害
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实害结果
实际发生的损害(如已致人死亡)
实害结果:甲故意杀人致乙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
危险结果
产生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如纵火未遂但引发火灾风险)
危险结果:丙放火未点燃房屋但产生爆炸风险→放火罪未遂
法律意义
定罪条件
结果犯:必须发生特定结果才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为犯:仅需实施行为即构成犯罪(如危险驾驶罪)
量刑依据
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结果减轻犯:从轻处罚(如故意伤害轻微伤)
犯罪形态
既遂:发生法定危害结果
未遂/中止:未发生预期结果
因果关系认定
必要条件:无行为则无结果(条件说)
可预见性:行为人应对结果有合理预见
介入因素
异常介入中断因果关系(如第三人故意补刀)
无因果关系:丁轻伤戊后,戊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丁仅对轻伤负责
特殊情形
结果提前实现
例:计划毒杀却提前被他人杀害,原计划未实施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条款(如抢劫罪、强奸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加重刑罚
结果溯及力
犯罪行为终了后结果才发生(如投毒后隔日死亡)
主观要件
核心意义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决定罪过形式与责任大小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结果发生
例:甲为泄愤纵火烧仓库,放任值班人员死亡
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结果发生
放任结果发生,与实际结果关联定罪
法律后果
故意犯罪需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4条)
罪名区分(如故意杀人罪 vs. 故意伤害罪)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例:司机明知刹车失灵仍上路,致车祸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例:护士未核对患者信息误注射药物致死
必须有实际危害结果(如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死亡结果)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
过失犯罪处罚轻于故意犯罪
故意与过失的核心区别
间接故意:甲高空抛物,明知可能砸中人仍扔下 → 砸中死亡定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过失:乙驾车超速但自信技术好 → 撞死人定交通肇事罪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结果,不构成犯罪
不可抗力
无法预见或抗拒(如地震致监狱倒塌,犯人逃脱)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如正常驾驶时行人突然冲出被撞)
目的与动机
目的犯
特定罪名需具备主观目的(如绑架罪需勒索财物目的)
动机
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如大义灭亲 vs. 谋财害命)
区分要点
目的是犯罪追求的“结果”,动机是犯罪的“起因”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认错人):不影响故意成立
打击错误(瞄不准):可能构成未遂与过失竞合
法律认识错误
不知法不免责(如不知重婚违法仍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错误
不影响故意成立(如以为毒杀致死,实为被害人心脏病发)
认识错误处理
甲误将白糖当砒霜投毒 → 手段错误,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乙盗窃后误以为金额不足立案标准 → 法律认识错误,仍构成盗窃罪
实务要点
证明规则
主观要件需结合客观行为推定(如杀人带刀→故意)
被告人辩解需合理解释(如“只是想吓唬”需证据支持)
罪名关联
过失犯罪无未遂形态(如过失致人死亡需实际死亡结果)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关键在“是否积极避免结果”
实务口诀
“故意追求或放任,过失轻信或大意; 目的动机分轻重,不知法律也担责。”
注:实务中需注意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性,缺乏主观要件的“客观归罪”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如无法证明故意的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核心规则
“实害危险都要看,有果无果定形态; 重大结果加重罚,无因无果不担责。”
注意要点
生命权、健康权的结果评价优先于财产权
非物质性结果需结合具体罪名判断(如诽谤罪需情节严重)
注:实务中需严格区分“危害结果”与“行为危险性”,结果的存在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无结果不等于绝对无罪(如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