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23年12月5日最高院最新公布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部分各法条的思维导图,忠实原文,有助于对法条的理解。
供律师使用 2023年12月5日最新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该思维导图忠于法条原文,按照法律工作者逻辑编排整理,方便记忆和使用。
2023年12月5日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忠于司法解释原文,是理解该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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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
一款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
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款
有右侧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三款
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
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
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
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
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
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十七条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
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侵权人主张抵销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
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
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
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对方主张抵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