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法学习
这是一个关于破产法学习的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编辑于2023-12-29 21:15:23破产法
总论
破产程序
三大程序
破产清算
死亡注销
债权人损失较大
重整
能救活
债权人获得不低于清算的偿率
和解
债权人让步放一马
破产申请
破产原因
名词解释
不能清偿
债权债务依法成立
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
资不抵债
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钱没了
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人没人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强执不能
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扭亏无望
长期亏损且扭转困难,无法清偿
其他导致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可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可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尚末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
比如三鹿奶粉破产重整案件
仅能启动重整程序
因为只是可能
破产申请时以下主张债务不具备破产原因或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以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
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法院授理后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债务人在申请时未提交 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
破产申请主体
债权人
需要提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破产、重整、和解3选1
债务人
出现破产原因
破产、重整、和解3选1
除了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需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工资社保支付缴纳情况
清算人
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不抵债的
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
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破产
出资人
条件
够早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够大
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
仅可申请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
法院受理
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通知债务人
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
异议期
债务人有异议的,收到通知7日内向法院提出
裁定是否爱理
法院自异议期之日起10内裁定是否受理
经上级法院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
债务人、清算人提出(略)
可上诉的两个裁定
不予受理的裁定
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
驳回申请的裁定
不予受理是直接不接
驳回是指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原因
受理后通知
5日内送达申请人
若债务人申请 ,裁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权人
债权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25日内向法院提交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工资和社保的支付缴纳情况
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予以公告
受理的后果
禁止个别清偿
债权统一集中,个别清偿无效、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不予确认
欠钱应向管理人清偿/返还
不给管理人,给了也白给
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
指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没履行完比的合同
如是一方已经履行完毕,无需特别规定
比如合同签订了,但款没付完,货也没交完
管理人决定是否履行
合同履行
对方应当履行,但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则解除
导致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合同解除
对方如有损失为普通破产债权
视为解除
自破产申请受理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自收到对方催告30日内未答复
民诉程序影响
财产的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等)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开台尚未终结的民诉或仲裁应该中止
在管理人接手后再继续
受理后的争议
约定仲裁
仲裁裁决
未约仲裁
受理破产的法院统一管辖
特殊情形下指定或提审
法院指定管理人
产生
由法院指定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报酬由法院确定
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应当根据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对报酬有异议的,债权人会议有权向法院提出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辞职应当经法院许可
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比如
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
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资格
哪些人
清算组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个人
指定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
征询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不得担任
故意犯罪、吊销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院指定可更换
不能胜任、无正当理由拒收债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
管理人决定停止或继续营业
列席会议回答询问
职责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者交付财产
故意向债务人交付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义务
接管
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
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处分
债务人的财产
债委会不认可,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拒绝纠正的,可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表决
未通过不得处分
应当及时报告(提前10日)债权人委员会
没委员会的,报告法院
重大财分行为
包括财产转让、借款、设担保、弃权利
撤回权、追回权的行使
拟订、执行
拟定破产变价方案
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对债务人事务的执行权
决定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
管理人决定停止或继续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对外代表企业诉讼、行使权利
提议招开债权人会议
报告制度
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并回答询问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委员会的监督
组成债权人会议
组成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职工和工会代表
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召开
第一次
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之后
在法院认为必要时
或者以下人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表决
一般事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过半数是大于等于1/2
所代表债权份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不含本数
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采用特殊规则
人数过半,份额2/3以上
职权
仅由债权人会议行使
对债务人财产的决议权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重大事项的决议权
核查债权
选择任和更换委员会成员
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其他(可委托委员会行使)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
组成债权委员会
组成
债权人代表
1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总人数<=9人
职权
对债务人财产的监督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业,管理人应该及时报告委员会
经过债权人会议授权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
提议开债权人会议
破产债权
债权人申报
申报期限
30日<=申报期<=3个月
法院确定,自发布受理破产公告之日起算
申报期内未申报的
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期补充分配
补充申报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申报范围
原则
总结:平等主体的债、财产之债、有效且受理前成立的债
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如果要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因不是财产给付不予支持
破产债权是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共益债务是破产申请受理后新发生的债务
破产债权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请求权
海关、税务机关的罚款因不是平等主体间的,不是破产债权
可申报
已到期/有担保/未到期(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
破产止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前时起停止计算
之前的利息,随本金一起申报
附条件/附期限/司法未决
连带债权
申报的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可以由一人代表,也可以共同申报
保证债权
见保证债权的特殊规定
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
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对方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受托人请求权
受托人不知道破产申请受理,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
票据付款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不可申报
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
包括未履行应当加倍支付的延迟利息和劳动保金的滞纳金
罚金、罚款、违约金不得申报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包括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应当划个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的赔偿金
其他
时效届满/无效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取回权/债权人费用
债权异议的处理
有仲裁条款按仲裁条款
没有则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费用
定义
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成本
包括
破产受理前
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
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破产受理后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定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人为共益债权人
包括
继续履行
破产受理后,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继续营业
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
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但不可优先于此前已就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
致人损害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致人损害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无因管理
他人为避免债务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债务人事务产生的损失
不当得利
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保证债权的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申报债权后,又诉讼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担保人有权主张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主债务破产止息,保证债权也适用
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免除保证人的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的债务人追偿
执行完毕,后账勾销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正常
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
保证人代为清偿
保证人以求偿权申报
保证人未代偿的
保证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
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后
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未全部清偿前,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保证人破产,债务人正常
主债务视为已到期
加速到期
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无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以提存
保证责任确定后再予以分配
先诉抗辩权是指先去找主债务人,搞不定再找保证人
保证人在保证责任确定后
管理人找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债务人均破产
债权人可在各破产案板中申报全部债权
一方受偿另一方申报债权额也不调整
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保证人不再享有追偿权
因为都是破产,肯定不能全部代偿
为了避免重复清偿
已经给了债权人了,保证人再来要就重了
债务人财产包括
所有有形、无形财产
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共有财产
撤销、追回及执行回转的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
特殊权利
追回权
股东欠缴的出资可追回
不受出资期限及诉讼时效抗辩
董、监、高
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
非正常收入,应当追回
范围
出现破产原因时,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时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处理
原则:先退后要
相当于债务人欠他们,他们可以要求返还
绩效奖金
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
非正常工资性收入
高于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部份
普通债权
低于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部份
职工债权
撤销权
破产受理前1年内的欺诈破产行为
无偿转让
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放弃债权
破产受理前1年内且大于6个月
清偿已到期债务
有效
未到期债务
到期日为破产受理日后
可撤销
太急切了
到期为破产受理日前
有效
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
前提
在此期间出现了破产原因
清偿未到期
均可撤销
清偿已到期
可撤销,有例外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该清偿有效,包括
优质债权
对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清偿
但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
法定清偿
恶意串通除外
水电费
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
劳动报酬
人身损害赔偿
不含财产损害赔偿金
其他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被撤销后,交易行为失去效力
行使撤销权对应的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
抵销权
前提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是善意形成的
善意包括
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不知道已经出现破产原因
在破产受理前已到期
根据民法典当规则抵销
规则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相同的需协商一致
债权人、债务人均可提出
在破产受理时未到期
规则
加速到期,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
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也可以抵销
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生效
管理人无异议
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有异议
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提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的
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
禁止抵销
与出资人相关
禁止股权和债权抵销
股权不受出资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影响
禁止抵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负债务
禁止突击负债
突击定义
受理破产前1年内取得债权或债务,且明知
分类
破产抵销
债权人突击负担债务,不得破产抵销
次债务人突击取得债权,不得破产抵销
民法典抵销
互负债权债务的到期日在受理破产日半年之前
允许按民法典规则抵销
此时企业破产尚不明确
受理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已经完成恶意抵销的
管理人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可主张无效
例外
善意例外
法律规定
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取得
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以抵销
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禁止恶意抵销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次债务人取得债权不得抵销
例外
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以抵销
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本不具务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为了抵销而创造条件,损人利已,禁止抵销
取回权
管理人的取回权
管理人可以通过还钱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上述清偿或替代担保,在质物、留置物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价值为限
即为了收回质物或留置物而付出的代价不应当高于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
权利人的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基于
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权利人可向管理人主张取回
时间限制
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
在上述期限后主张的,仍可取回,但应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在途标的物取回
条件
破产申请受理时
已发运,但债务人或管理人还没收到
且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
行使方式
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或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交给其他收货人等)
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
如果主张了限回但未能实现,管理人收货后,有权主张取回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占有物异动
无权处分占有的他人财产
第三人善意取得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权利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普通债权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共益债权
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可取回转让财产
第三人支付对价而产生债务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普通债权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共益债权
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已交付但与债务人财产可区分
权利人可主张取回
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已交付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
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普通债权
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因管理人执行职务导致作为共益债务
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权
定义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转移前一方破产的,该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出卖人破产+买受人正常
出卖方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对方应当履行,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买受人不履行
管理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例外
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
第三方善意取得
未取回的,管理人可主张对方继续支付价款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出卖方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买受人履约并将标的物交付给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为
共益债务
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
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买受人破产+出卖人正常
买受方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因对已经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支付价款(不是按合同约定,而是加速到期)
共益债务
买受人的管理人未履行或者将标的物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
对方(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例外
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
第三方善意取得
未取回的,对方可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灌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
买受方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对方可主张取回标的物,并返还已支付价款
共益债务
取回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
出卖人可以从已支付价款中优先抵扣,将剩余部份返还给出卖人
已支款不足以弥补价值减损的
共益债务
分论
重整
目的
帮助债务人企业走出困境,避免清算,继续经营
申请人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出资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重整期间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殊规定
营业事务管理
可以申请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管理人监督
若由管理人运营,则可聘任债务人工作人员
可为继续营业的借款设定担保
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在此期间,担保权人不得主张处置担保物以优先受偿
例外:担保物有损坏等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行使取回权需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如果事先约定组3年,重整共用间未到期则不能取回
出资人不得请求收益分配
董监高非经法院同意不得转让股权
重整期间结束
情形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
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长3个月
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或未获得批准
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权人表决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的申请
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批准
存在以下,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
经营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后果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
重整计划制作人
债务人重整期间自行管理
债务人
管理人重整期间负责管理
管理人
特殊事项
可调整职工债权及共其中的个人社保部份
但不得规定减免公司应交的社保部份
该项目债权人也不参与表决
表决
重整计划
分组表决
和解不分组
每组
人数过半
出席会议的人数
出资人组无人数要求
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的债权人会议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事项的应当设组表决
债权2/3以上
重整计划没通过
先协调
协调基础上再次表决一次
再次表决未通过
重整计划符合法定条件的
指重整计划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比例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批准
效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未申报债权的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倒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
执行
债务人负责执行行,管理人监督
管理人应当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计减免的债务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
对债务人的影响
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
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
所受的清偿有效
未获清偿部份申报债权
等待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同样的受偿比例后继续接受分配
新借款作为共益债务受偿
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
申请人
只有债务人
因为债权人或者出资人要和解不用闹到法院
和解协议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享有物上担保权人不参加和解协议的表决
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可行使权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
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的执行
按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按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后账勾销
债务 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协议时
对债务人影响
经和解债权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破产
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
所受的清偿有效
未获清偿部份申报破产债权
等待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同样的受偿比例后继续接受分配
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标志债务人无可换回地陷入破产倒闭
影响
对破产程序影响
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宣告前程序间要转换,如清算转重整或和解
对债权清偿的影响
开始清偿
宣告前禁止对个人清偿
清偿规则
清偿顺序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务>社保税金>普通债权
优先清偿的债权
指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个别地、排他地”接受清偿,不参加集体清偿
包括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未能完全受偿的部份作为普通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作为普通债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集体清偿的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1顺位:职工债权
包括
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董、监、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2顺位: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
第3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规则
对外按顺序,对内按比例
先清偿顺序靠前的债权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的债权时,这一顺位按照统一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人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