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海商法
海商法重点复习框架梳理。海商法是指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4-01-02 12:57:46海商法
绪论
概念
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内容
1.海运管理法
包括海上运输安全法, 主要是船舶登记、船舶和航海安全、船长船员资格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海运经济法, 即旨在规范海运市场和促进国家商船队发展的法律; 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等
2. 海上运输与拖航
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旅客运输法、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等
3. 海事法
包括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法律
4. 海上保险法
包括船舶保险、货物保险和运费等其他海上财产的保险的法律
5. 海事纠纷处理
包括海事诉讼和海事仲裁
历史发展
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
②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
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时期
④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立法趋势
法律分类补充
a.IMO、CMI、 UNCTAD 等:国际公约
b.民间机构:格式合同、国际惯例。
c.冲突法律规范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论
概念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种类
①班轮运输 Liner shipping,提供船期表
②航次租船合同 Voyage charter party:航线、航期不定(适航、不得不合理绕航)
③海上货物联运
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自一港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④货物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将货物以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当事人
承运人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船舶所有人
承租人
运输组织者
无船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
船舶所有人(实际承运人) — 船舶承租人(承运人)—托运人
班轮公司(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托运人
托运人(FOB体系下,两种托运人共存)
合同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显名代理
“委托他人为本人”:隐名代理
实际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关系人
收货人(consignee)
根据合同或者运输单证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通常是CIF和CFR价格条件下的货物买方,但FOB价格条件下与托运人重合,具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提单持有人(bill of lading holder)
实际持有提单的人
托运人
收货人
银行(跟单信用证或者提单质押情况下)
与托运人重合时具有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与收货人重合时具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义务
适航义务: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使船舶适航义务(不能由他人代替,但可以向独立合同人追偿)
管货义务: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过失责任制)
直航义务:不得不合理绕航(按照约定的/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
合理速遣:不得延迟交付
交付货物
承运人免责
一般免责事项
在责***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航海过失)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承运人本人所造成的过失除外; 主体——船长、船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 行为——在火灾发生或灭火措施中的过失。 除法定代表人的过失外,亦包括公司中负责具体 (1~2)存在过错仍无需承担责任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行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不可抗力与天灾的区别—— 天灾:采取合理预期的各项措施后,仍不能抵御或防止的自然现象,如海啸、地震、雷击和冰冻等 不可抗力:自然现象+人为现象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故有缺陷 谷物运输途中水份蒸发、 矿粉或扬尘货物装卸过程中少部分随风飘散 散装油类货物部分粘附于舱壁活结块沉淀而无法泵出 活动物在运输途中因生病或胆怯而死亡 易腐烂货物发生的腐烂或变质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标签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未发现,仍使船舶适航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12)非承运人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特殊免责事项
活动物&甲板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适用前提
损失超过承运人应赔偿的数额。方法:数额计算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故意造成的,不适用
承担责任
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物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
提单
定义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功能
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是合同的证明。
证明合同存在
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已经装船
种类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指示提单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可能构成商业欺诈)
直达提单、转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全式提单、简式提单
租船绪论
租船运输主要特点
不定船期、不定航线(按合同安排船舶航线)
适合大宗散货的整船运输(化肥、矿石等)
租金、运费由市场行情洽谈
营运中的相关费用及风险的承担根据合同而定
通常情况下通过租船经纪人洽谈租船合同
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格式
合同自由原则——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船运输主要种类
航次租船运输
概念:出租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定期租船运输
概念:出租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
光船租赁运输
概念: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空船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概念: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拟以较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租船合同的种类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陈述
含义
是指船东在租船合同中做出的有关船舶事实情况的说明。
意义
船舶特定化,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的重要条款
内容
船名:使船舶特定化。
船籍:表明船舶登记国,悬挂登记国的国旗
船级:表明双方订立合同时,船舶应实际达到的 技术状况。
船舶吨位:包括登记吨和载重吨
船舶动态: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和状态
预计到港时间并做好装货准备时间:又称受载期 ,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规定的装港并做 好准备的日期。
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
备货义务
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论故意或是过失情况下,造 成另一方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
运至船边的义务
承租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船边,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
承租人应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装完货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滞留损失的责任,但不能终止合同,除非这种延迟构成合同受阻;
装卸条款
装卸港口
规定方法
一种是明确订明装卸港的数目和名称,在这种情况 下,承租人必须事先能确定装卸港,否则,如果事后要求改港,船东可以索赔损失或拒绝改港。
另一种是笼统地规定一个装卸区,供租船人选择。
多个港口
船方应注意订明按地理上的顺序指定
安全港口
在没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 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 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安全分为实质上的安 全和政治上的安全。
安全因素
港口必须能使船舶安全进出
必须保证其安排的航次任务能使一位平时谨慎熟练的船长可以安全的执行。
装卸费用
约定装卸费用的分担
班轮条件(Gross Terms, or Liner Terms)
出租人负责装货及费用,但不负责卸货及费用(Free Out, F.O)
出租人负责卸货及费用,但不负责装货及费用(Free In, F.I)
出租人不负担货物的装、卸及费用(Free In and Out, FIO)
出租人不负责货物进出船舱以及理货的费用( F.I.O.S, 即 free in and out and stow)
出租人不负责货物进出船舱以及平舱的费用( FIOT , 即 free in and out and trim)。
港口、泊位条款
约定由哪一方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和责任
装卸时间
概念: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使船舶处于和有效进行装卸货物,运费之外无须支付附加费的时间 (laytime)
装卸时间的起算时间 满足三个条件
船舶抵达租约指定的港口或泊位(arrived vessel)
船舶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in all respects ready)
NOR已按规定递交(N/R has been tendered)
定期租船合同
陈述
NYPE' 46租约首段对船舶的描述包括:船名、 船型、船舶总长及宽度、总登记吨、净登记吨 、总载重吨、总舱容、吃水、满载速度、燃油 消耗、船级、船籍等。
BALTIME: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 NYPE: 定期租船合同
租船、交船与还船
租船
租期:是承租人能够使用船舶并应支付租金的期间。
租期规定方式
合理宽限期
XX月
明示宽限期
大约XX月
没有宽限期
XX月,或多或少XX天由承租人选择
不超过××月,不低于××月(规定范围内不视为违约)
默示宽限期,即只有几天宽限期
××月到××月的必要时间以便完成航次
交船
开始时间
租期起算的开始。
内涵
船舶和船长、船员的服务交于租船人的 处置中,能让租船人充分和完全的使用船舶。
交船条件
交船的时间
交船的地点
交船时船舶的状态
船舶在交付时须作好接受货物的准备,货舱须打扫干净 ,且船舶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方面适合于货物运输,装备有压载水舱、起货机和具有充分蒸汽动力的辅 助锅炉;如未装备有辅助锅炉,则具有足以随时启动所 有起货机的其他动力(并按该船舶吨位要求配足高级船员 、普遗船员、轮机员和生火)。
交船时的燃油问题
还船
计算时间
租期实际结束时间以实际还船为标准,而不管其是否还船在合理时间
地点
条件
租金支付与撤船
租金支付
租金的支付:“现金”
1.一旦支付无法撤回或收回。
2.可无条件的立即使用。
“不做扣减”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支付每一期租金,不允许滥用权利,随意以任何理由做出任何扣减。
停租
含义
是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 而妨碍对本船的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支付租金的一种行为。
常见事项
使船舶不能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海事法概论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海事
狭义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的简称。
广义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 (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
海事法
英美
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的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的规则。”
我国
通常指狭义的海事,但有例外,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海事请求”。
海事法的特点
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
起源的习惯性
内容的技术性
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排斥性与兼容性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日趋加重
赔偿责任限制提高
强制责任保险的扩展
救助报酬金额提高
共同海损由货方分摊日趋艰难
技术性内容日趋增加
ISM、NSM、ISPS
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
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法律的关系日趋紧密
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
船舶碰撞
主体
至少有一条船舶是《海商法》第3条所包含的船舶;另一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舶。(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 (海商法第三条船舶的概念:指海川和其他海上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行为
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或者说发生了两船某一部位同时占有同一空间的物理状态。 (浪损不属船舶碰撞,然而可参考海商法第170条)
后果
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
水域
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海难救助
概念
水域
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难的
受救对象
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 (财产: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救助方
由外来力量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