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合同与合同管理
一级建造师,工程管理,第六章、合同与合同管理,详细的总结了合同与合同管理的知识考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知识点提炼。加深考生们对于重点内容的记忆及巩固。
编辑于2021-07-25 22:11:25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
本节主要内容: 1.施工招标的内容; 2.施工投标的内容; 3.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本节考点小结】 1.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的条件:招标人确立,手续已批准,资金来源落实、招标所需图纸已完成。 2.宜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的项目;(2)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人少、钱少)。 4.招标的形式:自行、委托(甲、乙:1亿以下的项目) 。 5.招标信息的发布: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文件出售不少于5日;不以营利为目的;租售设计文件。 6.招标信息的修正:投标文件截止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7.标前会议:会议问题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 8.复核工程量: (1)单价合同:量差较大时,要求招标人澄清; (2)总价合同:量不更正时,投标者要附声明。 9.投标的施工方案由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 10.标书的标准要求:签章、密封 。 11.合同签订的程序: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发中标通知书:承诺。 12.关于工期和维修:可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分部位或分期提交业主验收。
一、施工招标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该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宜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掌握)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三)招标方式的确定(掌握)
(1)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工作量比较大,耗时长、费用高);
(2)邀请招标:邀请参加投标(需经过批准)。
(四)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掌握)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的形式(掌握)
(1)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2)委托招标:分为甲、乙两级(乙级一个亿以下的项目)。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招标信息的发布(掌握)
(1)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并且指定媒介不得收取费用。
(2)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3)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不得少于5日。
(4)招标人发售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6)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7)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之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七)招标信息的修正(掌握)
(1)时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2)形式:书面形式;
(3)全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资格预审: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目的:
(1)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2)淘汰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3)招标人了解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投标的兴趣。
(九)标前会议(掌握)
(1)会议内容及问题回答都要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
(2)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补充文件为准。
(十)评标(掌握)
(1)评标分为: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等过程;
(2)初步评审主要进行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投标书是否实质上相应了招标人间的要求。初步评审审查内容包括:投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完整性审查、投标担保的有效性、与招标文件是否有显著的差异和保留等。报价计算要正确:以大写为准、以正本为准、以单价为准;
(3)详细评审:是评标的核心,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4)编写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二、施工投标的内容
(一)研究招标文件(理解)
重点注意投标人须知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报价原则、招标时间安排等关键信息。(无技术说明、无投标人的责权利)
(二)进行各项调查研究
(1)市场宏观经济环境调查。
(2)工程现场考察和工程所在地区的环境考察。
(3)工程业主方和竞争对手公司的调查。
(三)复核工程量(掌握)
(1)单价合同,以实测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为准,相差较大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要求澄清。
(2)总价合同,投标前业主对争议工程量不予更正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应附上声明:工程量表中某项工程量有误,施工结算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
(四)选择施工方案(掌握)
施工方案应由投标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
(五)投标计算
首先根据招标文件复核或计算工程量。作为投标计算的必要条件,应预先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并且与采用的合同计价形式相协调。
(六)确定投标策略(理解)
以信誉取胜、以低价取胜、以缩短工期取胜,以改进设计取胜、以先进或特殊的施工方案取胜等。
(七)正式投标
(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超过日期视为无效,之后送达的文件,招标人可以拒收。
(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注意标书的标准:签章、密封。
三、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一)合同签订的程序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发中标通知书:承诺。
(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1.关于价格调整价款
对于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容易遭受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价格调整条款可以比较公正地解决这一承包人无法控制的风险损失。
2.关于工期和维修期
对于具有较多单项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分部位或分期提交业主验收。并从验收时起开始计算该部分的维修期,以缩短承包人的责***限,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
承包人应该只承担由于材料和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产生的缺陷。
3. 承包人应力争以维修保函来代替业主扣留的保留金。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本节主要内容 1.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2.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3.施工专业分包的内容; 4.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5.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内容; 6.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本节考点小结】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协议书;(2)通用条款;(3)专用条款; 对于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协中投,专通技。 2.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方便(14天前提供图纸;7天前提供施工场地;7天前发出开工通知、最晚计划工期日期7天前发出); (2)承包人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84天;24h); (3)隐蔽工程复查:合格(发包人承担责任);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责任); (4)实际竣工日:以提交竣工申请的日期为准; (5)缺陷责***:以实际竣工日起计算,最长不超24个月; (6)保修期: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7)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同等金额):7天; (8)进度款:7+7+14天。 3.物资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量要求:国家、部、企业、协商; (2)价格: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协商; (3)包装物的回收:折价回收、押金回收; (4)货物验收:驻厂、提运、接运、入库; (5)交货日期:送货:戳记日期;提货:通知日期; 物流:签发日期; (6)设备采购合同:固定总价合同(10%、80%、10%)。 4.专业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方便,提供合同(除价格); (2)专业分包人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提交进度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3)专业分包人与发包人无关。 (4)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 (5)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 (6)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7)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一、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咨询合同等属于委托合同。
(二)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1.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由以下3部分组成:
(1)协议书
(2)通用条款
(3)专用条款
2.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除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外,一般还应该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3.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上述各个文件,其优先顺序是不同的。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4.主要的词语定义与解释(掌握)
(1)缺陷责***: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5.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理解)
(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对化石、文物的保护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对施工中发现的化石、文物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出入现场的权利
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4)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5)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办理的许可、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8)提供施工条件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0)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在收到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支付合同价款的资金来源证明。
(11)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2)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3)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6.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理解)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掌握)
(1)施工进度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3)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工期延误
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⑦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
(4)竣工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发包人原因,收到申请42天内没有验收的,以提交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为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8.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2)隐蔽工程检查(掌握)

(3)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掌握)
1)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缺陷期满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缺陷责***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最长不超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3)保修责任(掌握)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低于保修最低年限。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起算。
9.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掌握)
(1)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工程进度付款支付的时间:7+7+14天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二、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掌握)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掌握)
设备价格与支付: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预付款:支付10%
(2)交货:支付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三、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
(一)工程承包人(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价格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2.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事件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既厌恶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工作(掌握)
(1)向分包人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为分包人提供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确保分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二)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掌握)
1.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无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4.分包人的工作
(1)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地,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的,分包人自费修复。
(三)合同价款(掌握)
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
(2)可调价格;
(3)成本加酬金。
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合同价款的支付——按约定
(1)实行预付款的,双方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承包人按约定方式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按约定扣回预付款;
(3)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分包人可发出付款通知,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四)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1)专业分包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2)经同意专业分包可进行劳务分包;
(3)分包人对劳务分包人起到连带责任。
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一)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掌握)
1.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工作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施工场地;
(2)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求量的计划表。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
6.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现场工作关系。
(二)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掌握)
1.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不得擅自与发包人联系
2.严格按照图纸、规范施工,确保达到质量标准。
(1)科学安排作业计划;
(2)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安全;
(3)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4)承担自身造成的损失及罚款。
3.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监理人)的指令
5.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应承担并履行总(分)保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和工作程序。
(三)保险——各管各的(掌握)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发包人为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等,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
3.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四)劳务报酬(理解)
1.劳务报酬的三种方式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上报工时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上报工程量
2.劳务报酬,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或变动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则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以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3.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务报酬最终支付(掌握)
(1)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计价方式,最终支付劳务报酬。
(2)承包人收到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六)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五、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项目总承包的任务
从时间范围上,一般可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可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车(或交付使用)等内容。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掌握)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4)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施工,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三)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力(掌握)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各条款的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四)进度计划
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2.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3.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
(五)技术与设计
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应对所提供内容负责。
2.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3.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
4.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5.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6.承包人应根据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7.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据此和合同文件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六)工程物资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发包人依据设计文件规定,负责组织工程物资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3.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七)施工
1.发包人的义务
2.承包人的义务
六、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一)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理解)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丁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丁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二)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三)监理人职责
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七、工程咨询合同的内容(新增)
(一)合同的组成(理解)
FIDIC编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单位)标准服务协议范本》(以下称为《白皮书》),包括:
(1)协议书(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的主要文件);
(2)标准条件(通用条款);
(3)特殊应用条件(专用条款);
(4)附件A(咨询工程师的服务范围);
(5)附件B(业主提供的支持);
(6)附件C(规定的报酬与支付)。
(二)工程咨询方的主要义务
(1)工程咨询方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方应:
①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服务范围中未对某些权力和职责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工程咨询方可以接受的)。
②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
③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方应尽快通知客户)。
④如果项目所在的管辖区有需要,工程咨询方应具有履行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资格,或者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执行此类服务。
⑤工程咨询方应让客户保持对其服务进展的了解。
(三)客户的主要义务
1.提供资料(合理时间内免费提供与服务相关的一切资料);
2.及时决定(合理时间内就咨询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协助(客户负责工程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4.设备和设施(为了服务的需要,客户应免费向工程咨询方提供所需要的设备和设施);
5.客户的职员(客户按合同约定,自费从雇佣的员工中为咨询方挑选并提供职员,辅助咨询方工作,并接受其的指示);
6.其他人员的服务(客户按合同约定,自费安排其余人员提供服务)。
(四)双方之间的责任
1.工程咨询方的责任
(1)如果工程咨询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客户提出索赔,则工程咨询方应对其违约引起事宜负责,并向客户赔偿。
(2)没有对方的同意,工程咨询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即使在客户同意把某些任务交给第三方来完成,但工程咨询方仍然是唯一责任方。
(3)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工程咨询方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2.客户的责任
客户违反了他对工程咨询方应尽的义务,工程咨询方提出索赔,则客户应负责向工程咨询方赔偿。
(五)咨询工程师的权利
1.版权
FIDIC《白皮书》第39条指出:“咨询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当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咨询工程师的认可。” 也就是说,咨询工程师向业主提供服务,其提供的图纸,资料等文件属于个人所有,业主仅仅在合同工程的范围内拥有使用权。
2.出版
FIDIC《白皮书》允许咨询工程师在工程结束一定时间后,以项目为案例,出版与工程相关的书籍,咨询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出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书籍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即在服务完成两年之后,咨询工程师可以以工程为案例,自由出版工程相关的书籍。
合同计价方式
一、单价合同(掌握)
二、总价合同(掌握)
(一)总价合同的分类
1.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一年左右的项目,国际上广泛被采用)
合同价格一次包死,承包人承担较大的风险,业主风险较小。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但是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承包方承担的风险
1)价的风险: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
2)量的风险: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
(2)适用条件
1)工程量小、工期短,环境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作任务、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
2. 变动总价合同
一般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调整总价。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
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
(3)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二)总价合同的特点和应用
采用总价合同时,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和范围比较明确的情况下才采用总价合同。对业主来说,由于设计花费时间长,因而开工时间较晚,开工后的变更容易带来索赔。
总包合同的特点是:
(1)发包单位可以较早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
(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7)将设计和施工的变化控在最小限度内。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但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也按总价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掌握)
四、工程咨询合同计价方式(掌握)
咨询服务费用涉及费用计算方法和费用构成两个主要问题。
(一)计算方法
1.人月费单价法
(1)最常用、最基本的以服务时间为基础的计费方法。
(2)按每人每月所需费用(即人月费率)乘以相应的人月数,再加上其他非工资性开支(即可报销费用)计算。
(3)用于一般性的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和施工监理以及技术援助任务。
(4)这种方法中的“人月费”并不仅仅是咨询人员的月工资。
2.按日计费法
(1)按日计费法也是一种以服务时间为基础的计费方法;
(2)按每人每日所需费用乘以相应的工作日数(咨询人员所付出的所有时间,包括旅行和等候时间);
(3)咨询人员出差时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其他杂费由客户直接补偿,不包括在每日费率之中(每日费率的高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比按人月费率折算所得的平均日费用额高,一般适用于咨询工作期限短或不连续、咨询人员少的咨询项目,如管理或法律咨询、专家论证等。
3.工程建设费用百分比
(1)取工程建设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咨询费。在咨询内容和要求相同的条件下,工程规模越大、工程建设费越多,咨询费的比例越低。
(2)计算基数分为两种:估计工程建设费用、实际的工程建设费用。
1)以估计工程建设费用为基数时,咨询机构或人员也不会受到损失。
2)以实际工程建设费用的比例来确定咨询费,则当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措施,使工程建设费用降低时,咨询费也将相应减少——不主张采用
3) 以实际工程建设费用的比例确定咨询费,需规定节约或降低工程建设费的奖励办法。
(3)主要用于有明显的相对独立阶段的连续性咨询服务,如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
(4)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项目。
(5)当工期较长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咨询费的调整办法,否则需要在固定咨询费中加一定数额的不可预见费。
(二)费用构成
采用人月费单价法时,合理确定各种费用的数额或比例就成为关键。咨询服务费用由酬金(人月费率乘以人月数)、可报销费用、不可预见费用三部分组成,其中以酬金的计算最为复杂。
1.酬金
人月费率包括基本工资、社会福利费、公司管理费、利润、津贴等。
(1)基本工资:公司每月付给个人的工资(不包括额外收入);
(2)社会福利费:节假、病假、退休费、医疗费、社会保险费等,一般为基本工资的20% ~ 60%;
(3)公司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费、办公场所租金、折旧费、办公用品费、资料费、公司交通运输费、通信费、邮费等,一般为基本工资的65% ~ 150%;
(4)利润为税前利润,它通常为基本工资、社会福利费、公司管理费三项费用总和的10% - 20%。
(5)津贴是公司发给执行海外或异地任务人员的补助费,这项费用一般为基本工资的20%~ 60%,具体比例主要取决于咨询任务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社会环境等因素。
2.可报销费用
(1)在执行咨询任务期间发生的、未包括在公司管理费中的、可以据实报销的费用(差旅费、通信费用、各种资料的编制、复印和运输费、办公设备用品费等)
(2)“通信费用”要明确与公司管理中管理费“通讯费”的区别和使用范围,以避免将应在公司管理费中支出的费用列入可报销费用。
3.不可预见费
(1)为了解决不可预见的工作量增加和由于价格上涨而引起的实际咨询服务费用增加的问题。
(2)通常为酬金与可报销费用之和的5% ~ 15%。
(3)如果工作量和价格均无变化,咨询公司就不能提取这笔款项。
(4)对于服务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咨询合同,可不考虑价格调整因素。对于服务期限较长的咨询合同,人月费率等应规定每年作一定幅度的调整。

(三)合同计价
1.总价合同(了解)
咨询费总额可以根据估计的工程建设费和商定的费率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人月费单价法。
2.成本加固定酬金(掌握)
(1)成本:工资性费用(基本工资和各种福利)、公司管理费、可报销费用。
(2)固定酬金:不可预见费、服务态度奖励、利润。
可以是费率固定或数额固定:
1)费率固定,至少为成本的15% ~ 20%。
2)数额固定,应预先估计成本,再乘上适当的费率(多被采用)。
采用这种计费方法的前提是客户和咨询人员就咨询服务的范围取得一致意见,因为咨询人员在估算成本和确定合理酬金时,必须首先明确工作范围。
由于实际咨询服务的工作量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必要时重新协商固定酬金的”条款。
需要咨询人员在详细的工作范围尚未确定之前就开始工作的,多采用费率固定。采用数额固定时要注意:
一是:尽管完整的工作范围尚不能确定,但有关项目的大致范围、内容和目标应该明确;
二是:协议中应规定固定酬金可以适时调整。
国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一、 国际常用的施工承包合同条件
(一)FIDIC系列合同条件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1)适用情形:由发包人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的施工项目。
(2)合同计价方式:单价合同,但也有某些子项采用包干价格。一般情况下,单价可随各类物价的波动而调整。
(3)业主委派工程师管理合同,监督工程进度、质量,签发支付证书、接收证书和履约证书,处理合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2.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
(1)适用情形:由承包商做绝大部分设计的工程项目,承包商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以及建造其他工程。
(2)合同计价方式:总价合同方式,如果发生法规规定的变化或物价波动,合同价格可随之调整。
(3)合同管理与《施工合同条件》下由工程师负责合同管理的模式基本类似。
3.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银皮书
(1)适用情形: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承包商要负责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在交钥匙时,要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
(2)合同计价方式:固定总价方式,只有在某些特定风险出现时才调整价格,承包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3)在该合同条件下,没有业主委托的工程师这一角色,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合同和工程的具体实施。
4. 《简明合同格式》
(1)适用情形:主要适用于投资额较低的一般不需要分包的建筑工程或设施,或尽管投资额较高,但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建设周期短。
(2)合同计价方式: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者其他方式。
FIDIC系列合同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
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1)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
(2)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在考虑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不同的基础上,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化、修改和补充。
(二)美国AIA系列合同条件
AIA(美国建筑师学会)文件分为A、B、C、D、F、G、INT系列。其中:
A系列,是关于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文件;
B系列,是关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合同文件;
C系列,是关于建筑师与提供专业服务的咨询机构之间的合同文件;
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所用的有关文件;
F系列,财务管理报表;
G系列,是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和表格;
INT系列,用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为B系列的一部分)。
AIA合同条件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
二、 施工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一)协商 ——双方谈判
协商解决争议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应该首选的最基本的方式。双方依据合同,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互相让步,折中解决合同争议。
(二)调节——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有如下优点:
(1)提出调解,能较好地表达双方对协商谈判结果的不满意和争取解决争议的决心;
(2)由于调解人的介入,增加了解决争议的公正性,双方都会顾及声誉和影响,容易接受调解人的劝说和意见;
(3)程序简单,灵活性较大,调解不成,不影响采取其他解决途径;
(4)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
(5)双方关系仍比较友好,不伤感情。
(三)仲裁
1.当协商和调解不成时,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
2.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仲裁地点,通常有以下三种选择:
(1)工程所在国仲裁,这是比较常见的选择;
(2)在被诉讼方所在国仲裁;
(3)在合同约定的第三国仲裁。
3. 双方应约定仲裁的效力,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4.仲裁的特点(相比诉讼)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费用少。
(2)保密性。
(3)专业化。
(四)DAB——争端裁决委员会 (掌握)
1. DAB不同于调解,也不同于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经过协商,选定一个独立公正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当发生合同争议时,由该委员会对其争议作出决定。合同双方在收到决定后28天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决定即是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争端裁决委员会:由1人、3人、5人组成;
3.三种任命形式(掌握)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在施工前任命一个委员会;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在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的***通常在DAB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工程师是具有必要经验和资源的独立专业咨询工程师)。
DA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他不应是合同任何一方的代表,与业主、承包商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及业务联系,与本工程所裁决的争端没有任何联系。DAB成员必须公正行事,遵守合同。
4.DAB的报酬:业主和承包方各支付一半。
5.DAB的优点:
(1)DAB委员可以在项目开始时就介入项目;
(2)DAB委员公正性、中立性;
(3)周期短;
(4)费用较低;
(5)DAB委员双方自己选择,所以裁决意见容易被接受。
(6)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合同双方或一方对裁决不满意,仍然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建设工程索赔
一、索赔的依据
(一)索赔的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2.费用索赔: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二)索赔成立的条件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掌握)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2.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掌握)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索赔的依据(理解)
1. 合同文件;
2. 法律、法规;
3. 工程建设惯例。
(四)索赔证据
1.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1)书证。(合同文本、财务账册、欠据、收据、往来信函以及确定有关权利的判决书、法律文件等);
(2)物证。(如购销过程中封存的样品,被损坏的机械、设备,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等);
(3)证人证言。(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所提供的证词,或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视听材料。(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等);
(5)被告人供述和有关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承认犯罪并交代犯罪事实的陈述或否认犯罪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解、申诉。被害人、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如损伤鉴定、痕迹鉴定、质量责任鉴定等);
(7)勘验、检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勘察、试验、实验或检查的文字记载。这项证据也具有专门性。
2.索赔的证据(了解)
(1)各种合同文件;
(2)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气象报告和资料,如有关温度、风力、雨雪的资料;
(7)施工现场记录;
(8)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
(9)施工日记、备忘录等;
(10)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11)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
(12)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13)工地的交接记录;
(14)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5)市场行情资料;
(16)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17)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18)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9)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3.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掌握)
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有效性、关联性。
二、索赔的方法
(一)索赔意向通知(掌握)
(1)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即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这是索赔工作程序的第一步。
(2)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等。
(二)索赔资料的准备(理解)
(1)跟踪调查,掌握事件经过;
(2)分析原因,划清责任,确定根据;
(3)计算损失,确定损失值;
(4)搜集证据;
(5)起草索赔文件。
(三)索赔文件的提交(掌握)
承包人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过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如果干扰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长,承包人则应按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一般为28天),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在干扰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否则将失去就该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利。
(四)索赔文件的主要内容(掌握)
1.总述部分:概述索赔事项发生的日期和过程、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承包人的具体索赔要求;
2.论证部分:关键的定性部分;
3.索赔款项(和/或工期)计算部分:定量部分;
4.证据部分。
(四)索赔文件的审核
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请求,索赔文件首先应该交由工程师审核。
(五)发包人审查
对于工程师的初步处理意见,发包人需要进行审查和批准,然后工程师才可以签发有关证书。
(六)协商
三方可就索赔的解决进行协商,如果经过努力无法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采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七)反索赔的基本内容
反索赔的工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二是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
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
(八)对索赔报告的反击或反驳要点(理解)
(1)索赔要求或报告的时限性;
(2)索赔事件的真实性;
(3)干扰事件的原因、责任分析;
(4)索赔理由分析;
(5)索赔证据分析;
(6)索赔值审核。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奖金、法定的安全福利);
2.材料费 (索赔事件导致用量增加、客观原因价格上涨、非承包方责任延期导致价格上涨、超期存储费用等);
3.施工机具使用费
(1)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2)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3)由于业主或监理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①自有机械:按折旧费计算窝工费。
②租赁机械:按租赁费计算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人的索赔费(人、材、机),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内。
5.现场管理费
6.利息 :拖延付款、错误扣款的利息;
7.总部(企业)管理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列入利润。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最常用的计算方法,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
(2)总费用法(发生多次索赔事件);
(3)修正总费用法 。
四、工期索赔的计算
(一)工期延误
按照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划分
(1)单一延误
(2)共同延误
(3)交叉延误
(二)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关键工作延误;
2.比例分析法
3.网络分析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
一、施工合同分析
(一)合同分析的含义
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
合同分析往往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二)合同分析的作用 (掌握)
1.分析合同中的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
2.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
3.合同任务分解、落实。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的内容(理解)
1.合同的法律基础(合同签订和实施的法律背景)
2.承包人的主要任务
(1)承包人的总任务,即合同标的;
(2)工作范围(清单、图纸、工程说明、技术规范所定义);
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工程师指令的工程变更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工程变更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则可向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的补偿要求。
(3)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通常要作工程变更工作流程图);
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通常以合同金额一定的百分比表示。通常这个百分比越大,承包人的风险越大。
工程变更的索赔有效期,由合同具体规定,一般为28天,也有14天的。时间越短,对承包人管理水平的要求越高,对承包人越不利。
3.发包人的责任(理解)
主要分析发包人(业主)的合作责任。
(1)业主雇用工程师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的部分合同责任;
(2)业主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作出划分,进行协调;
(3)及时作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
(4)提供施工条件;
(5)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
4.验收、移交和保修
在合同分析中,应对重要的验收要求、时间、程序以及验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作说明。
竣工验收合格即办理移交。它表示:
(1)业主认可并接收工程,承包人工程施工任务的完结;
(2)工程所有权的转让;
(3)承包人工程照管责任的结束和业主工程照管责任的开始;
(4)保修责任的开始;
(5)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有效。
二、施工合同交底的任务
合同分析后,应由合同管理人员向各层次管理者作“合同交底”,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项目经理或合同管理人员应将各种任务或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小组、人员或分包单位。合同交底的目的和任务如下:
(1)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理解;
(2)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程小组或分包人;
(3)将工程项目和任务分解,明确其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实施的注意要点等;
(4)明确各项工作或各个工程的工期要求;
(5)明确成本目标和消耗标准;
(6)明确相关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
(7)明确各个工程小组(分包人)之间的责任界限;
(8)明确完不成任务的影响和法律后果;
(9)明确合同有关各方(如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
三、施工合同实施的控制
(一)施工合同跟踪(掌握)
1.两方面含义:
(1)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
(2)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
2.合同跟踪的依据(掌握)
(1)重要依据:合同、依据合同编制的各种计划文件;
(2)其次依据:各种实际工程文件如原始记录、报表、验收报告等;
(3)还要依据:管理人员对现场情况的直观了解,如现场巡视、交谈、会议、质量检查等。
3.合同跟踪的对象(掌握)
(1)承包的任务
①工程施工的质量;
②工程进度;
③工程数量;
④成本的增加和减少。
(2)工程小组或分包人的工程和工作
专业分包人的工作和负责的工程必须纳入总承包工程的计划和控制中,防止因分包人工程管理失误而影响全局。
(3)业主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的工作
①业主是否及时、完整地提供了工程施工的实施条件,场地、图纸、资料;
②业主和工程师是否及时给予了指令、答复和确认等;
③业主是否及时并足额地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项。
(二)合同实施的偏差分析(掌握)
1.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
2.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
责任分析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合同规定落实双方的责任。
3.合同实施趋势分析(掌握)
(1)最终的工程状况。
(2)承包商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3)最终工程经济效益水平。
(三)合同实施偏差处理
(1)组织措施,如增加人员投入,调整人员安排,调整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等;
(2)技术措施,如变更技术方案,采用新的高效率的施工方案等;
(3)经济措施,如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等;
(4)合同措施,如进行合同变更,签订附加协议,采取索赔手段等。
(四)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原因(理解)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方案或施工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施工方案,或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
2.变更范围(掌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工程变更的程序
(1)提出工程变更的主体(掌握)
①承包商
②业主
③设计方
(2)工程变更的批准(理解)
①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交予工程师审查并批准;
②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与业主协商或经业主审查并批准;
③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涉及设计修改的应该与设计单位协商,并一般通过工程师发出,在发出前应征得业主批准。
(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理解)
为了避免耽误工程,应先执行工程变更工作,然后再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补偿进行协商和确定。
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一般情况下要求用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指示,如果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应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书面认可。
4.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与补偿要求
(1)由于业主要求、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的设计修改,应该由业主承担责任。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过程、施工方案出现错误、疏忽而导致设计的修改,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施工方案变更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论这种变更是否会对业主带来好处(如工期缩短、节约费用)。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过程、施工方案本身的缺陷而导致了施工方案的变更,由此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四、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
五、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一、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一)施工合同风险的类型
1.项目外界环境风险
(1)政治环境变化
(2)经济环境变化
(3)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环境变化
(4)自然环境变化
2.项目组织成员资信和能力风险
(1)业主资信和能力风险
(2)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资信和能力风险
(3)其他:政府机关、周边居民等的干预、苛求等。
3.管理风险
(1)对环境调查和预测的风险。
(2)合同条款不严密、错误、二义性,工程范围和标准存在不确定性。
(3)承包商投标策略错误,错误地理解业主意图和招标文件,导致实施方案错误、报价失误等。
(4)承包商的技术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组织措施存在缺陷和漏洞,计划不周。
(5)实施控制过程中的风险。
(二)工程合同风险分配
1.工程合同风险分配的重要性
业主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确定合同类型,对风险的分配起主导作用,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责任。业主不能把风险全部推给对方,一定要理性分配风险。否则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如果业主不承担风险,他也缺乏工程控制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工程也不能顺利进行。
(2)如果合同不平等,承包商没有合理利润,如果风险事件发生,不可预见风险费用不足以弥补承包商的损失,他通常会采取其他各种办法弥补损失或减少开支。
(3)如果合同所定义的风险没有发生,则业主多支付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取得了超额利润。
合理地分配风险的好处是:(理解)
(1)业主可以获得一个合理的报价,承包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较少;
(2)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承包商可以准确地计划和安排工程施工;
(3)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合同双方风险控制和履约的积极性;
(4)整个工程的产出效益可能会更好。
2.工程风险分配的原则
从工程整体效益出发,最大限度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尽可能做到:
1)谁能最有效地(有能力和经验)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或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面,则应由他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2)承担者控制相关风险是经济的;
3)通过风险分配,加强责任,发挥双方管理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等。
二、工程保险的内容
(一)保险概述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当保险金额接近于或等于财产的实际价值时,就称为足额保险或等额保险
当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实际价值时称为不足额保险。
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则称为超额保险。对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补偿责任,即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
3.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价金。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决定。
4.保险责任(掌握)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应予承担的责任。除外责任:
(1)投保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不忠实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3)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保险种类
(1)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件使工程本体受到损害,已支付进度款部分的工程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尚未获得支付但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此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时应以双方名义共同投保。为了保证保险的有效性和连贯性,国内工程通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
(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投保。
(4)承包人设备险:保险的范围包括承包人运抵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和准备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及设备。
(5)执业责任险:以设计人、咨询人(监理人)的设计、咨询错误或员工工作的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损失为保险标的。
(6)CIP保险:“一揽子保险”,包括: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CIP保险的优点(理解)
(1)以最优的价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围;
(2)能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3)降低赔付率,进而降低保险费率;
(4)避免诉讼,便于索赔。
三、工程担保的内容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第三人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又称第三方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动产、不动产不转移占有(约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所拥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质押——权利、动产转移占有(约定)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将该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留置——运输、保管、加工承揽合同(法定)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工程担保
(1)投标担保——乙给甲
(2)履约担保——乙给甲
(3)预付款担保——乙给甲
(4)支付担保——甲给乙
(5)保修担保——乙给甲
(四)投标担保
1.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同业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
2.担保额度和有效期: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 投标担保的作用:
投标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招标人不因中标人不签约而蒙受经济损失。投标担保要确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要撤回投标书,以及投标人在中标后保证与业主签订合同并提供业主所要求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投标担保的另一个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筛选投标人的作用。
(五)履约担保(最重要、担保金额最大)
1.担保有效期:有效期始于工程开工之日,终止日期则可以约定为工程竣工交付之日或者保修期满之日。
2.形式: 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商业银行开具,约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的方式 ;
(1)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1)有条件的保函: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发包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倾向于采用有条件的保函。
2)无条件的保函:发包人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2)履约担保书
当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该项目所实际花费的金额,但该金额必须在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之内。
(3)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一定数目的款项,作为承包人完成其修补缺陷义务的保证。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六)预付款担保(约合同金额的10%)
1.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之前,为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2.担保形式: 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主要形式——相应递减)、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抵押 。
3. 预付款担保作用: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
(七)支付担保
1. 支付担保是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注】付款担保,业主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向分包人付款的担保。
2.形式: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担保公司担保,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3.额度:工程合同总额的20%~25%。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