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纪检监察学原论
这是一个关于纪检监察学原论的思维导图,包含纪检监察学概论、纪检监察的指导思想、纪检监察学的范畴体系等。
编辑于2024-01-09 12:57:58纪检监察学原论
纪检监察学概论
建立纪检监察学
建立纪检监察学的背景
党和国家对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人才队伍的需求
纪检监察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
《纪检监察委员会工作条例》和《纪检监察》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提出新要求
纪检监察学科、专业建设的长期实践
意义
丰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探索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经验规律,健全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建设
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
内涵
纪检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党的各级纪律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 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
纪检机关所从事的监督,执纪,问责的活动
监察 (国家监察)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以及对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处置
对国家公权力的的整体性监督 是对公权力的显示目的,运作方式,运行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
纪检监察 (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
相同
一,纪检和监察工作的对象具有高度重合性
2,纪检和监察的对象行为具有关联性
坚持纪严于法纪,纪在法前和纪法分开。
3,纪检和监察的履职手段具有相似性
不同
纪检,监察的规范依据和工作标准有所不同
研究对象
纪检监察现象
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业务
管理工作的运行
纪检监察制度
是纪检监察活动的制度框架和重要依据
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所有制度
核心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及规范纪检监察监察权的行使
纪检监察文化 (廉洁文化)
核心
廉洁
根源
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根本内容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科构建
学科划分标准
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已经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和学科内涵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有比较清晰的界限。
二,基于国家治理的迫切需要,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三,有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
四,要形成一定的组织建制
纪检监察的学科化
归属
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或思想政治教育
政治学一级学科
管理学一级学科
法学一级学科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推动
纪检监察是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
推动纪检监察法制化
符合高校学科建设实际
学科体系
五个层级
廉政制度和文化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纪检监察学基本原理
纪检监察制度
纪检制度
监察法律制度
纪检监察制度的运行
二级学科
纪检监察原理
纪检监察 基本概念,范畴话语
纪检监察制度原理
中国特色监督体系
党的领导与纪检监察的关系
纪检和监察的关系
巡视巡察,纪检监察运行规律
权力监督原理,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及其中国化,比较监督学
权力监督与制约以及法治理论是纪检监察 的重要基石
纪检监察组织学原理
纪检监察机关性质及定位,纪检监察机关设置,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和监察官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干部培训
中国共产党纪律学
党纪 (党的纪律的一般原理以及纪律思维)
党纪的历史发展
党纪体系和制度
党纪的实施 (即监督执纪)
监督法学
廉政学
学科特点
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
一切公职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纪检监察学是对纪检监察丰富实践的理论提炼
党的二十大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伟大实践"
纪检监察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纪检监察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监察思想及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监督思想及实践
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标志
马克思,恩格斯系统构建的历史唯物主义
基本原理
(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或交往形式)
(2)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3)经济基础决定国家、法律、宗教、哲学、道德等上层建筑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矛盾运动规律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发展
在阶级社会总是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现实斗争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
具体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意识或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
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 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由占统治地位的物质生产条件决定
权力监督思想与国家起源和本质密切相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所以没有将分权作为权力监督的根本路径,根本原因是相较国家内部的权力分立问题,他们更加敏锐地洞悉到了国家与社会分离的问题
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的最根本主体和依靠力量是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大众。
人民主权理论
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科学的权力监督理论奠定的又一理论基础
国家的现实基础在于具体的人民
国家本身、国家制度和法律 是人民对于自身自由的表达以及实现自由的手段
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设计并践行完善的民主监督制度,才能够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始终葆 其本然和应然的属性
工人阶级政党的党内监督
①实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将其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的党内监督形式
②厉行党内民主,实施监督和民主选举。
③确立民主自由批评的原则
实践
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府,是无产阶级"作为唯一旦有社会首创能力的阶级得到公开承认的第一次革命"
马克思阐发了一个关于权力监督的根本理论﹣-廉价政府"理论。
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及实践 (国家权利监督思想)
思想基础
正确处理党群关系和党政关系
党群关系
密切联系群众,防止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
执政的共产党是否反映人民的意志关系党和国家的存亡
党政关系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推进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改革,加强对权力机关和党员干部的监察和监督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实行党政分开
精简国家机构,建立健全高效的国家政权机关
建立具体的权力监督制度
在党内建立制衡系统,建立独立行使职权,具有高度权威的党的监察委员会。
将党的监察机关和政权的监察机关进行合署办公
重视监察工作队伍的建设。扩大中央监察委员的权限,使其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力, 以加强指导了领导机关的监督。
科学有效的做好党和国家自身的监督工作
加强法治建设,强化权力监督
加强和统一法治
加快立法进程
进行守法教育
维护法律权威
加重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
加强法制监督机关建设
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中纪检监察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纪检监察思想 21-49
第一,自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大革命失败期间 1921-1927
形成建党初期的纪检监察思想
以党的纲领的形式,为防止腐化蜕变奠定思想基础,提出党的一切组织和工作都必须与群众紧密结合,把群众路线作为自己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
1927年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初次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6年8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上,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史上第1个惩治贪污分子的文件,即《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
第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7-1937
1928年取消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中央审查委员会
1945年恢复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三,全面抗战时期
通过实行精兵简政和政治情节节约的方式,改造了党内存在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
第四,抗日战争胜利后
1949年3月在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20大提出三个务必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纪检监察思想 49-78
1957整党整风运动
多样化的民主监督机制的探索
群众监督
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纪检监察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人民主体和人民主权理论
重要经验就是通过群众发动反腐败斗争
党内监督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八大是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工作全面起步和发展的时期
中共中央于1949年11月9日发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1954成立国务院监察委员会
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随后全国范围内成立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1959年4月撤销监察委员会
民主党派监督
舆论监督
将腐败摆在事关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高度,统﹣全党对惩治腐败的认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次将廉政原则写入其中,惩治腐败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反贪法律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置时期的纪检监察思想 78-12
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纪检监察思想
第一,纪检监察问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必须通过教育和法律手段加强纪检监察建设
行政监察制度成为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1986年决定设立监察部
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建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双重领导”体制(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类的领导。(十九届中央纪委四中全会工作报告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对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作出专门规定)。
第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第三,在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反腐的问题上,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不搞政治运动",但要紧紧依靠群众的重要观点。
第四,探索完善党内监督的手段和途径也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在从严治党问题上,邓小平认为"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信念坚定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两大法宝。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纪检监察思想 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
第一,重视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认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政治斗争。
第二将从严治党作为纪检监察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第三、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狠抓党风建设。
第四,纪检监察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江泽民在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阐述了"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的战略思想,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加强执纪执法队伍建设。随着纪检监察建设的持续深人,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的现实要求越来越强烈。
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这是中国特色党政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这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
(三)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纪检监察思想
第一,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纪检监察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紧紧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确定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第二,坚持从严治党,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党章作为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
第三,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纪检监察建设中,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四,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第五,走中国特色纪检监察道路。我们党经过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纪检监察道路。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 举、注重预防"的方针(17大)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纪检监察思想
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㈠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
㈡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重要内容
㈢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成功经验
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是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
二、***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的主要内容
㈠我们党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自我革命,是指主体自觉进行自我革命的过程
自我革命的具体实践路径在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这一实践路径需要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予以保障。
㈡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两个维护”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便是切实做好两个维护
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四个着力方面: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
二是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
三是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四是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㈢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总要求。
首先,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保障,也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导向。
"党统一领导"的要求是,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使监督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
其次,全面覆盖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内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突出特征。"全面覆盖"要求坚持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统一,抓好"关键少数",带动整个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更加有效运转。
最后,权威高效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目标,也是我国监督体系的巨大优势
权威高效"的要求是,科学设计体制机制,提升监督体系整体效能。应当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使各种监督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
㈣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
党内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㈠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㈡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进监督全覆盖,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前提。
这就需一步健全和完善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㈢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基础。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包括《党章》《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
㈣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
㈤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
巡视,是指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
巡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创性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㈥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及同级监督难题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应满足以下具体实践路径要求:
(1)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是监督"一把手"最有效的方式。党中央要加 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
(2)在制度上、完善任职回避、定期轮岗、离任审计、领导班子议事等制度,坚守政治巡视定位,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和专责监督作用。
(3)常委会是破解同级监督难题关键所在,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
㈦纪委监委要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业机关,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量直接最有效的监督
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是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前提。
㈧推动各种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㈨扎紧制度的笼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㈩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纪检监察学的范畴体系
第一节 纪检监察学的基石范畴
纪检监察学的范畴体系
普通范畴
基本范畴
基石范畴
纪检监察权力是纪检监察学的基石范畴
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现象
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文化
纪检监察权力的正确行使是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制度以及纪检监察文化发挥作用的基础
我们认识、观察、分析纪检监察现象的窗口,是进行学科构建与理论研究的起点。
纪检监察权力之所以是纪检监察学的基石范畴,是因为:
第一,纪检监察权力的人民性赋予其具体的内涵,使其具有了明确性,能够不断增强事实与预测之间的吻合性
第二,纪检监察权力的复合性赋予其广阔的理论空间,从而使其具有了涵摄性,能够包容不同种类的范畴。
合署办公体制对于纪检监察权力的属性具有形塑作用,使其具有了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的二元属性。
第三,纪检监察权力的监督性赋于其体系性的整合能力,使其具有了逻辑性,能够将更多不同层级的范畴统合起来。
第二节 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
一、纪检监察主体
纪检监察主体属于纪检监察学范畴体系中的主体论范畴
是对纪检监察权力的运用主体、实践主体与作用主体的认识和概括,意在说明谁在行使纪检监察权力,谁又受到纪检监察权力的监督与调整
包括组织与人员两个方面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属于纪检监察学范畴体系中的客体论范畴
党风决定政风,与政风相比,党风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与党政的关系。
廉政的政不是政府机关的政,也不是政权的政,而是执政的政。
要坚持两个必须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和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各级党委和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必须党政齐抓共管。在这里党政齐抓共管的证,不是政府的政,而是宽泛意义上的政务的政。
3,纪检监察行为
属于纪检监察学范畴体系中的手段论范畴
是纪检监察学会为核心的基本范畴,是纪检监察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具体而言,纪检监察行为是指为了促进纪检监察目标的有效实现,保障纪检监察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相应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范围,限度和程序,是纪检监察权利的具化与载体。
理解纪检监察行为这一基本范畴,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
实体包括纪检监察措施与纪检监察证据
程序方面包括纪检监察程序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通过组织机构的调整和合署办公体制的适用,确立一种集党纪调查权,政绩调查权与刑事调查权于一身的单轨调查机制,进而实现纪检监察措施的扩容与赋能
4,清廉中国
属于纪检监察学范畴体系中的价值论范畴
是指纪检监察权力对社会的意义与贡献,以及社会对纪检监察权力运行效果的需要和评价。
5,纪检监察规范体系。
是指由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作用和功能的,包括法律规范,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国家政策,社会规范在内的纪检监察规范组成的有机体系。
在纪检监察规范体系中,要以法律保留,法律优位,法法衔接,纪法衔接等为基本原则。
首先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为理论前提是保障公民自由权的重要手段。
2.要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是的深层含义便是人大立法权与监察立法权的关系问题,从本质上来讲,监察立法权应当附属于人大立法权,不得侵犯人大立法权的功能场域。
三要遵循法法衔接原则,例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大量内容实现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的衔接。
4要遵循纪法衔接的原则
第三节纪检监察学的普通范畴
1,纪检监察学的主体论范畴
以纪检监察主体这一基本范畴为指引,可以从机关与人员两个方面进行建构
第一,纪检监察体制是指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工作体制的制度与机制的总称,其核心要义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反腐败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责任性,和效能性。通过制度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反腐败机构职能衔接,贯通与协同的层次和水平。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不断优化双重领导体制,与合署办公体制,促进纪检监察体制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纪检监察机关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职能,以中国共产党的名义进行监督活动,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履职的根本目标。
纪律检察机关主要履行三项主要任务与六项经常性活动
三项主要任务是指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六项经常性工作
开展党纪教育
开展监督检查
开展纪律审查
开展处分问责
受理控告申诉
保护党员权利
第三,国家监察机关及各级监察委员会是指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专门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专门负责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调查与处置职权。
第四,派驻派出机构是指由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在党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常设机构。
第五监察官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的监察人员。
第六,纪检监察对象是指按照党章和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权力作用的具体人和事。
纪检监察对象由两个部分构成。
一是人,即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是事,即纪检监察事项,包括党的各级纪律检察机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纪检监察学的客体论范畴
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一基本范畴为指引,可以总结与归纳出6个与之紧密联系的普通范畴
党风政风
党风政风是党风和政风的统称。
党风及党的作风,它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的总称。使通过一定数量的党组织和党员活动反映出来的相对稳定,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倾向性的行为状态。
正风是国家公权力系统和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是政权机关和公务人员,从政风范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党风与政风联系紧密,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党风决定政风。政风是否亲民,依赖于党内治理法治化的程度和质量取决于党内法治能否真正发挥出价值引导行为规范和权威推动的作用。
其次,政风反作用于党风。政风建设是党风建设的具体途径和载体。政风的改进可以为党风建设提供良好的氛围,起到促进作用。
廉洁建设
廉洁建设是一个包含廉洁思想制度与实践层面的系统综合体,既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目标,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
要通过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廉洁意识建设,通过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廉洁法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廉洁建设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廉洁法治建设,通过强化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强化廉洁监督建设。
政治监督
政治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执行党中央确定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必须守住政治监督根本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
违纪违法
违纪违法是指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违反纪律与法的行为。
违纪主要是指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法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
做到纪法双施双守,违法违纪这一范畴本身体现了纪委监委的双重职责,必须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实现纪法双施双守,准确处理涉嫌违纪违法与犯罪问题。
职务违法
职务违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具体履行决策执行或者监督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基本要求,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的违法行为。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依照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3,纪检监察学的手段论范畴
实体
纪检监察措施
纪检监察措施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中所运用的,查明违纪违法问题的各种手段和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中的12项措施和三项提请协助措施
包括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
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
纪检监察证据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等活动的总称。
证据是链接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媒介,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石
4项监督
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
一方面,4项监督目标,任务一致,职能职责互补,具有内在统一性和高度协同性,本质上都是政治监督,担负着两个维护重大政治任务。
另一方面,4项监督各有侧重,各具优势,具有很强的功能互补性。
纪律监督旨在加强对全体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的监督。
监察监督,旨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等情况进行监督。
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监督的延伸,既有纪律监督又有相应的监察权,重在对派驻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巡视监督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履行职能责任情况的监督
程序
纪检监察程序是指开展纪检监察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基本步骤。
纪检监察程序是适用纪检监察措施与收集纪检监察证据的重要保障。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分处置均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法执纪的重要程序。
审查调查工作最能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和特色,是纪检监察工作中违纪与维纪,违法与执法之间矛盾和斗争,最尖锐最直接,最激烈,最残酷最复杂的领域。
4。纪检监察学的依据论范畴
党内法规体系
纪检监察领域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指以党章中关于纪律检查权的形成性规范为核心.以《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纪处分条例》等为四梁八柱的规范体系
宪法法律体系
二,纪检监察领域的宪法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关于监察权的规定为核心,以《监察法》为基础,以《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为补充的法律规范体系。
监察法规体系
第三,监察法规体系是指通过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立法权的行使,逐渐形成以《监察法实施条例)为核心的监察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普遍规范性,适用于不特定对象,调整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或外部关系的各种文件的总称
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体系
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体系是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核心,以《引渡法》《反洗钱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北京反腐败宣言》等为框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5.纪检监察学的价值论范畴
以"清廉中国"作为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指性,是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具有的终极价值。
实现清廉中国价值目标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论
党的领导
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 工作的根本遵循,体现为党对纪检监察组织、行为、思想等全方位的领导。
党对纪检监察1.作的领导是思想和政治领导基础上的直接领导
必须坚决落实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将重要问题线索处置、政治生态研判、重大案件查办等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监察法治
监察法治原则是指在推进腐败治理体系制度化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通过刚性法律制度规制公权力的运行和惩治腐败,进而推进反腐败制度化,实现公权力监督全覆盖,增强执政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合法性。
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原则既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基础,更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
法治反腐区别于政策反腐的重要特征在于强调对人性的尊重与对人权的保障,反腐立法的制定、反腐措施的执行都以人作为基本考量因素。
四个具体方面
廉洁政治
廉洁政治是清廉中国的根本。
廉洁经济
是清廉中国的支撑
廉洁社会
是清廉中国的基础
廉洁文化
是清廉中国的底色
纪检监察的基本政策与工作方法
第一节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
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的提出
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2019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首次提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明确要求。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作为必须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020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
2021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④,从而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升到战略目标的高度。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更为纪检监察工作绘制了宏伟的战略目标。
二、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的内涵
"不敢腐"强调对于公职人员特别是"关键少数"滥用权力违纪违法甚至贪腐犯罪,要依纪依法予以惩治。在腐败发生率大于惩治率时,只有通过执纪执法惩治腐败,惩处贪腐者,才能对那些欲腐未腐的公职人员产生震慑作用,进而在短时间内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初衷
"不能腐"强调通过健全法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划定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把"关键少数"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不想腐"强调通过教育使公职人员坚定理想信念,铸造坚强党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对腐败收益、风险和成本的理性评价和正确预期,弱化腐败动机,提高自律认知和道德修为,自觉抵制权力寻租的诱惑。
三者联系
一体推进"三不"是一个由多个参与主体、多类制度措施、多重作用机制构成的综合系统。其中,不敢腐是前规,指的是震慑和高压,解决的是腐败成本问题,体现的是组织的主导和治理:不能腐是关键,指的是制度和约束,解决的是腐败机会问题,体现的是组织主导和他律;不想腐是根本,指的是觉悟和文化,解决的是腐败动机问题,体现的是自我约束。 三者相辅相成,任何一方面滞后,都会影响反腐败整体进程和综合效果,必须同向发力,实现效应叠加.
三、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的实践要求
(一)强化"不敢腐"的惩治机制
在实践中,"不敢腐"机制重在打击权力滥用,震慑意欲贪腐者。以惩治腐败为主要特征的"不敢腐"机制,其基本着眼点至少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通过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等手段及时发现,依据党规国法予以精准打击,以维护党规国法权威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获得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另一方面,通过对腐败行为的正面打击,对潜在的权力失范者产生有效的震慑和阻吓作用,警示意欲贪腐者及时收敛收手,免于重蹈覆辙。
(二)强化"不能腐"的约束机制
优化机构设置,健全腐败治理体制机制是促使公职人员"不能腐"的前提
腐败治理制度是实现公职人员"不能腐"的法治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促使公职人员"不能腐"的关键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促使公职人员“不能腐”的有效手段
(三)强化"不想腐"的自律机制
"不想腐"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的根本,通过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是构筑“不想腐”思想堤坝的根本
厚植廉洁文化土壤,是涵养"不想腐"思想境界的前提。
坚持以德治党,是锤炼"不想腐"道德修为的基础。
持之以恒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砥砺“不想腐”思想品格的重要保障
第二节 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
一、纪法分开
党纪体现党的理想信念与宗旨,是共产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
坚持纪法分开蕴含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辩证思维
一方面,纪和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纪国法、遵纪守法、违纪违法,纪与法都是连在一起的。
另一方面,纪法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没有党规党纪,国法就很难保障。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
二、纪在法前
纪在法前"的主要内涵如下:
第一,"纪在法前"的核心是在法律底线前面树立一道纪律防线。
第二,纪在法前为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方式。
第三,纪在法前意味着严明党的纪律,并且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
三、纪严于法
第一,只有先对治理主体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国家才能治理好。
第二,纪严于法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
第三,纪严于法是由党的执政使命决定的。
第四,纪严于法是由党员的先进性决定的。
四、纪法贯通
所谓纪法贯通,就是在党纪和国法之间实现有机、顺畅的连接和沟通,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精准发力, 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首先,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融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和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为实现纪法贯通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前提。
其次,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的融合。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是相互贯通的,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的方式方法也是相互贯通的。
再次,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
最后,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
党纪处分条例》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实践的总结和制度创新的成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誓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各级纪委监委将"四种形态"落实到执纪执法贯通全过程,统等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做到纪法情理融合。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四种形态"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全会工作报告还将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作风和腐败问题的演变过程,从防控量变入手,阻断其发生质变,并依据不同违纪情形,提出对应"量纪"标准,有效避免监督执纪问责的随意性,为科学执纪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政策保证。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精准思维,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精细办好每一起案件、处理好每一个违纪违法干部,确保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既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又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和"宽严相济"政策。
一、形成过程
2015年9月
王岐山首次提出"四种形态"概念并作了完整表述。他指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16年10月
"四种形态"第一次正式写人《党内监督条例》,成为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标志着其作为一种管党治党方式的制度化和常态化。2017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党的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遵循。
2022年10月
《党章》规定…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与意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第一种形态"即"批评教育和谈话函询
"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二、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具体体程,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政策和工作方针,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四种形志"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四种形态"既有纪律防线,又有法律防线,是置党治党横到边,原到底的重要体现,用纪律和法律戒尺追究惩处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是真正的"全面""从严"。
第二,"四种形态"体现了反腐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要求。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有效地加强了源头管治,大量地消除产生腐败的萌芽,有效地温制腐败增量,并为减少需败存量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三、"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四种形态"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防范"破官效应"的因应之策,是爱护党员干部、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关键一招。
三、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要求
第一种
第一种形态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尚不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一种形态具体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两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12项组织措施
第二种
第二种形态强调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及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求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对已经很严重的问题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实践中,第二种形态具体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两项党纪轻处分,政务警告、政务记过、政务记大过、政务降级4项政务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15项组织措施。
第三种
第三种形态强调对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这体现了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最后挽救。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对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
实践中,第三种形态具体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3项党纪重处分,政务撤职、政务开除两项政务重处分,以及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7项组织措施。
第四种
第四种形态强调对严重违纪违法且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果断进行审查调查。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
实践中,第四种形态具体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两种情形。
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精准有效,防止出现事实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纪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重畸轻等问题,使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四节 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二、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的辩证关系
严管和厚爱一体两面,激励和约束辩证统一,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严管、约束是基础、前提,厚爱、激励是出发点、落脚点,严管和厚爱缺一不可、内在贯通,严管就是最大的厚爱,监督就是最好的保护。
"严管"强调他律,是从外部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规范约束;而"厚爱"强调自律,建立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道德素养之上,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建立在厚爱之上的严管是更好的关心和爱护,而建立在严管之上的厚爱才是真正的厚爱。
三、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突出政治考量
纪检监察是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监督执纪执法既是严肃、刚硬的,又是有温度、柔性的。
二)用纪检监察工作补齐日常监督的短板
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在于监督,这是撬动其他工作的杠杆。突出政治监督,坚持从政治上发现、纠正和处置问题。
(三)纪检监察工作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落实稳中求进总基调,以"稳"为基调、为大局,以"进"为方向、为目标。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党的领导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的含义
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执法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诚于党,充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党和国家事业矢志不渝、无私奉献。
二、党的领导原则的价值
党的领导原则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最基本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所决定的。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所需
三、党的领导人都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现
党的领导原则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政治原则,更是纪检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开展各项工作的首要前提。
《宪法》《党章》》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纪处分条例》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开展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我国《监察法)第2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些规定确立了党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一坚持合署办公体制
党章第45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忠诚领导下进行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
十九届中纪委四中全会工作报告中要求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党在纪检监察部署办公体制上的领导机制,是通过吸纳模式来一体实现的,即将国家监察权属性吸纳进纪律检查权属性之中。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以震荡为主的,并以政党的行动中心来展开,正是季节的监察领域,践行党领导一切的政治宣言的体现
2,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在我国党纪国法本身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造出的高质量成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展开提供了坚实法治基础,因此忠诚于党纪国法亦是党的领导原则的重要要求之一。
一方面、要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也是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守护者,必须严格遵循***法治思想要求,始终对《党章》和《宪法》保持敬畏之心,只有内心尊祟,才能行为自觉。
另一力而 要严格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以党纪国法为尺度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不能凭一已好恶或者一时情绪裁定结果,更不能根据外界压力、自己的利益等予以定案。要在适用党纪国法上一律平等,党内不存在"特殊"党员,国家也没有"特殊"公职人员。要严格区分纪法之界限、二者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下级纪委监委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线索管理、立案审查调查和处分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省级纪委监委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情况专项检查"
三)坚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监察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请示报告制度从工作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从严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领导机制化、具体化、常态化,切实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查办具体案件、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上。在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环节,严格遵循请示报告制度,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
第二节 实事求是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
纪检监察机关的实事求是原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把握纪检监察工作客观规律,精准监督执纪执法。
二、实事求是原则的价值
坚持实事求是是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
三、实事求是原则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现
(一)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一,坚持客观立场。"客观",指的是客观规律、客观事实、客观真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忠于事实真相。重事实、重证据,认真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严防伪证、错证
第三,执纪执法公正。这里的"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过程的公正,也包括处分处置的公正。
(二)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也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要求。
宽严相济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违纪违法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坚持全案考察、综合衡量、精细权衡,确保宽严有据、宽严适度,防止机械办案,努力实现执纪执法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精准思维,责罚相适应
第一,精准发现问题。
第二,精准审查调查。
第三,精准定性处置。
第三节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现
(1)保障党员权利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人权保障原则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二)保障遵纪守法者的人权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严肃追究违纪违法者,也要保护遵纪守法者,避免其受到错误追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审查调查对象的人权
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审查调查对象的 人权。
第一,保护审查调查对象的申辩权。
(1)在审查调查阶段,听取审查调查对象意见。
(2)在审理阶段,听取辩解意见。
(3)在讨论决定党纪处分阶段,听取申辩意见。
第二,保护审查调查对象的人身权。
第三、保护审查调查对象的细情权。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审查调查对象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
第四,保护审查调查对象的财产权。
纪检监察机关应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违法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已扣留、封存的,应及时退还;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五,保护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权。
第六,保护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的请求监察赔偿权。
请求监察赔偿权是对上述人权保障的一种救济措施,正所谓,得不到救济的权利不可谓之权利。
第四节 正当程序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
纪检监察机关正当程序原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突出程序分化、公开和参与。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
第一,正当程序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和价值的实现。
第二,正当程序限制权力恣意。
第三,正当程序有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
第四,正当程序可以保证纪检监察决策的正当性。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现
(一)程序分化
一是时间维度的功能划分和角色分派,主要突出对流程的阶段性划分,强调流程次序上的相互制约。
二是空间维度的功能划分和角色分派,主要突出职能机构之间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二)程序公开
此外,还需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中秉持的程序公开,与一般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司法公开存在差异。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程序公开,基于其工作性质和内容的特殊性,天然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所以,纪检监察工作在坚持程序公开的同时,还要把握公开的界限,对于党纪国法禁止公开的事项,要严守秘密,这本身也是程序公开的另一种表现。
(三)参与
一是获得通知权
二是陈述权。
三是申辩权
第十五章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部门移送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心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等审理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活动。
第一节 案件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审理工作应严格依规依纪,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一、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事实清楚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在审理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中,审理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判断问题,只能根据违纪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进行分析,判断其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发现事实不清,要退回或协同审查调查部门重新查证,使所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也是判断事实存在与否及是否清晰的重要依据。证据确凿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调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
证据充分、确凿,即使涉嫌违纪违法的被调查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证据确凿的前提是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判断证据是否确凿的过程也是案件审理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地认定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违法行为与非违纪违法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违法行为。定性是审查调查人员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的过程,如果定性不准,必然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当事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认识多度、当事人一贯的工作表现等,作出合适,妥当的处理,确保处理结果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恰当要求处理案件时必须坚持错责相当、罪责适应、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把握好政策与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做到各方认可,当事人服气,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按照规定履行所有手续。即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违法案件程序性规定所要求的方法和步骤办理。
手续完备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调查部门要按程序规定办案。
二是审理部门在办理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重点强化对案件调查手续是否完备的监督审查。
六、程序合规
程序合规是指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可能侵害被调查人基本权利的,应当受到程序合规的严格规制。
程序合规要求审理工作必须在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进行,并严格遵守查审分离原则,即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二)问题线索处置的具体方式
承办部门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具体而言,问题线索要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依纪依法处置。
第一,谈话函询。
第二,初步核实。
采用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第三,暂存待查。
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档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第四,予以了结。
予以了结,是指因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这类问题线索一般无可查性或没有调查必要性。
第二节政治监督
政治监督是对政治权力主体及其权力行使过程的控制和约束。政治监督强调监督内容的政治性,强调监督要聚焦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发现政治问题、纠正政治偏差、防范政治风险。
一、政治监督的基本内涵
(一)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是做到"两个维护"
中国共产党作为成熟的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也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伟大斗争的战略选择。
二)政治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关键少数"
抓住"关键少数",就抓住了政治监督的重点,找准了政治监督的靶心,就能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强大势能,使政治监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政治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根本保证,是关系党、民族、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