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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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物的特征
有体性 即具备物理实体性
所以无体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电脑程序,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是物权的客体,可以成为其他权利的客体
例外,经法律规定后无体物和权力也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可支配性 即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求
所以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的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
在人的身体之外
所以器官脱离人身即可成为物,
人体上的器官,牙假肢不是物
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点 能够进入市场流通
流通物,即大多数动产和不动产中的房屋
限制流通物,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 ,黄金,药品
禁止流通物,如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2.动产,不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确定诉讼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区分点 大概以 能否可移动
不动产 即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海域,和房屋,林木等地面上固定着的物体
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记住该分类仅限于动产,区分点,是否唯一,是否可被同类物替代
可替代物 ,书,粮食
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区分点,使用的之后能否原封不动的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消耗物,粮食,金钱
非消耗物,汽车,房屋
5.可分物,不可分物
区分点 分割是否减损其价值
可分物 ,酒,大米
不可分物,汽车
6.主物,从物
是否独立发挥作用
主物
从物,起辅助作用而存在,书的套封,汽车的备用胎
7.原物,孳息物
区分点,孳息是从原物派生出来的,且需与原物分离
原物
孳息物有天然孳息物如动物生的小动物,法定孳息物有利息,租金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特点
物权的种类
两种标准
设定在动产还是不动产之上
能否独立存在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形态与含义
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含义: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物权变动
公示要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具体内容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含义:
公示原则:相对无需公示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含义
债权行为:只是签订了合同,但还没有去完整的履行合同
物权行为:按照合同交付完全
物权行为的特点
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整之前此物仍属于出卖人
具体考点
【考点提示】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典型考法: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现实交付
将物 直接 交给对方
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买方先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方先占有
占有改定:卖方留用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登记
首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变更登记:主体不变,内容变
转移登记:内容不变,主体变
更正登记:两个人都觉得 内容错误
异议登记:只有利害关系人觉得内容错误,且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 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可以阻却物权变动,防止了一房多买,
第三节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对物全面的支配
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的法定分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共有
共有的形态
按分共有
共同共有
共有的追定
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按份共有。
按分共有:最大的特点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善意取得
善意的概念
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善意的时点
善意取得的两个特殊问题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必须是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此时拾得人不可获得物的所有权
添附,即物品经过附和加工和混合成为新物,需要确定此时新物的所有权
附和,混合
当动产附和于动产,两个原则,要么共有,要么,该主物者获得合成物之物权
加工
第四节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述
以使用他人的物为目的的物权
用益物权的类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
无偿划拨指经批准后无偿交付给使用,有偿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
转让
小批注:出让时,出让人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 以划拨的方式出让的,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小批准:无偿划拨的形式不易实现,所以很难改变期限。 有偿转让时。住70,教育科技工业等50,娱乐旅游40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第五节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述
担保物权的类型
担保物权的特性
从属性,即是债权的从属存在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即按规定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优先受偿性
抵押权
基本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或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基本特点
1.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就供正常使用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即收东西可由别人来收) 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即要代替付款了就要得到同意)
抵押财产的范围(注意特例)
易混:建设用地 使用权 ,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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