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公基法律部分,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编辑于2024-01-24 08:35:42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含义
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主体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监督法
行政监督的另一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法律上的救济,所以也叫行政救济法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首要原则
法律优先
对现行法律的遵守
法已规定不可为
法律保留
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法无规定不可为
公 权 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百姓来说法无规定即自由
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自由裁量性行政活动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
符合适当比例
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公务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
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
概述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是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分类
职权性行政主体
概念
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间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
类别
一般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
中央机关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26个部门)
地方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专门行政机关
一级政府下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
行政公署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政府设立
区公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县、自治县政府设立
街道办事处
上一级政府批准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府设立
授权性行政主体
概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类别
行政机构
税务所、公安局派出所等
派出所的授权: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专门机构:税务局内设的税务稽查分局、交警大队
被授权的组织
企业组织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
可以作出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含义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除外)
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
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通常体现为“文件”“规则”的行为。
例如: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的时间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处理
单方行政行为
调整对象为特定的人或事
行为不能反复适用
主要类型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基础,具体行政行为所抽象行政行为的最终落实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与当事人之间权益关系
受益性行政行为
负担性行政行为
以当事人申请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效力
公定力
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
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拘束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执行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授益
外部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依法许可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便民原则
程序保障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禁止转让原则
法律监督原则
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由全人大、全人常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以决定形式设定的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全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一般许可
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都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都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能够调节的
能够自律管理的
能够事后监督的
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去申请对除外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和决定
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期限
决定期限
能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做出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期限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延续期限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听证程序
听证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
法律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依申请,依许可
听证程序
听证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方式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案外人主持
申辩、质证
听证笔录的安全排他原则
听证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 费用
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的撤销
许可机关违法
被许可人违法
行政许可的撤回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概念和原则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设定权法定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被处罚行为法定
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法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度规定处罚
种类和设定
种类
申诫罚
警告
声誉罚
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系
限制从业
吊销/暂扣营业执照
自由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法律
各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由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执行)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部门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罚款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罚款额由省级人常规定
实施与管辖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过追责时效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为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重适用的折抵
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法罚金
追责时效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警告
罚款
特点
当场决定
当场送达
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的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听证的时间
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五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的方式
听证公开举行,但是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案外人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申辩、质证
听证笔录:适用案卷排原则
听证费用由组织机关承担
不适用听证的情形
警告
通报批评
暂扣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拘留
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告知、听取
特定事项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送达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
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场收缴
情形
按照简易程序,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程序
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或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两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不停止执行
原则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先行缴款
治安管理处罚
种类、实施机关和时效
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许可证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实施机关
公安局
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后不再处罚
适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程序
调查
回避制度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决定
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及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执行
一般原则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被罚人提出的
被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
行政强制
概念、种类
概念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扣押财务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已被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对被查封的,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预防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实施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
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的设定权限,一般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设定权限。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定设定权限。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由法律设定
常见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所有权的征用
财产
一般无偿
不紧急
行政征用
使用权的征用
财产,劳务
有偿
紧急
行政确认
登记
鉴证
确定
认可
证明
行政给付
行政协议
行政复议
概念及制度
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排除事项
国家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
行政指导行为
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机关
特殊情况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部门派出机关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程序
申请
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超过60日的除外
形式
书面、口头都可以
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受到复议申请对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以下情况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申请人到举证责任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
概念及基本原则
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讼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则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受案范围
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不服的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
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
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
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
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
对行政给付不服的
对行政合同不服的
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国家行为
国防、外交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最终裁决
管辖
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规定
一般案件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案件
可以由最初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涉及不动产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加人
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如果只是改变其他的,没有改变处理结果,不视为改变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委托行政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被告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
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证据
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举证责任的情况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对证据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起诉
期限
复议后的起诉期限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理
一般规定
公开审判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回避制度
方式
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
适用范围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受损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情况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侵权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任选其一提出,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为其职能的行政机关,就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
行政赔偿程序
提出申请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程序
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
两个月内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在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前诉讼
刑事赔偿
范围
侵犯人身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侦查等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得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程序
提出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形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