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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公基法律部分思维导图,总结了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与社会、习近平法制思想等内容。
公基法律部分,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公基法律部分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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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物质制约性
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自己
评价作用——他人
教育作用——一般人
预测作用——双向,你我
强制作用——违法者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地位、效力、制定程序
根本法、普通法
内容
实体法、程序法
范围
一般法、特别法
制定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内法、国际法
研究、保护利益不同
公法、私法
法律的要素
法律规则
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根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根据内容的强制程度,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法律原则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适用范围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
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作用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特征
法律概念
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
基本法律
刑法、民法等
由全人大授权全人常
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人常有权部分修改或补充
非基本法律
商标法、专利法等
全人常制定
全人常修改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法规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和自治有关,自治法规。 和自治无关的是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法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非正式渊源
如果没有法的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有歧义,或者法的正式渊源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也可以适用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处于根本和首要地位
调整方法
法律体系
只反映一国由本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状况,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事实
分类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例如合同、遗嘱、代理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战争、暴乱
自然事件
自然灾害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关系
特征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
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免责条件
时效免责
不诉及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
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
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
守法的义务性
主体的广泛性
主体为全体
法的执行
国家权威性
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
司法的主体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必须具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被动性
司法的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的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法的解释
正式解释
特定国家机关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部门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
法学专家
学理解释
其他人
任意解释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与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
意志属性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与道德的关系
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具有互补性区别
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保证实施的手段不同
***法制思想
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特色
原创性
系统性
时代性
人民性
实践性
核心要义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