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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部分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编辑于2024-01-24 08:32:39民法
总则
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法典
生效日期
2021年1月1日
地位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包含七编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婚姻家庭
继承
侵权责任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监护
设立
顺序监护(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
由父母当然监护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遗嘱监护
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使用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有争议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有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机关监护
民政部门担任
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失踪期与公告期
两年+三个月
申请主体
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有人身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无人身关系
债务人、债权人
宣告效力
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宣告死亡
失踪期与公告期
一般是四年+一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两年+一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无需失踪期,公告期三个月
申请主体
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有人身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无人身关系
债务人、债权人
无条件
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女婿
有条件
其他近亲属,无顺序(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配偶,父母,子女一死或下落不明的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宣告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意味着一定有效
死去活来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主体: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者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对同一自然人,既宣告死亡又宣告失踪的,符合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由最后住所地基层法院宣告
最后住所地为居住满1年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可以起字号
债务问题: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法人企业
认缴的出资额承担
等额股份,以其持有的股份承担
营业目的,登记设立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提供公益服务
社会团体
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公益目的,登记设立
不分配利润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
居委会
成立条件
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后果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子主题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真实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自合同成立时自始有效
以下三种情况,效力待定转化为自始无效都合同
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重大误解
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对行为的性质或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欺诈
双方,一方以欺诈手段,受欺诈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欺诈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假一赔三,不足500的补足500
胁迫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之后自始无效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知道 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好意施惠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道德而进行的帮助,没有法律关系
无权处分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
原则
应在代练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利己代理
恶意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没有经过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之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权代理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但不限于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介绍信
其工作人员有职权范围限制的,但相对人不知情
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
须相对人为善意
效力
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
诉讼时效
概述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三年
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长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止和中断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比
时效中止
客观性
暂时停止
再给六个月
最后六个月内
时效中断
主观性
重新计算
再给三年
时效期间内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债权本身没有消灭
起诉权依然存在
权利人并未丧失胜诉权
抗辩权产生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物权
概述
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从物
独立于主物
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原物与孳息
孳息
天然孳息
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
租金,利息
存款,利息
彩票,奖金
股票的股息不是孳息
原则上归同一人所有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事实管领力的转移,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所有权
概念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国家所有权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共有
概念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都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生活必要便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继受取得
买卖、互易、赠与、受遗赠、继承等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构成要件
出让人无权处分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都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效力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适用
盗赃物
遗失物
埋藏物
拾得遗失物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用益物权
概念和类型
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居住权
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占有、使用
设立、变更与消灭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
耕地承包期三十年
草地承包期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设立及登记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地役权
意定(合同约定)
独立的用益物权
一般有偿
可约定使用程度
相邻权
法定(法律规定)
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种类
无偿
最低限度的使用
担保物权
类型
抵押权
动产
有效合同
不动产
有效合同+登记
质权
动产或有凭证的财产权利
有效合同+交付
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
有效合同+登记
留置权
动产
合同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
抵押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登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
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
债权概述
债发生的原因
意定之债
合同
单方允诺:悬赏合同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合同
概述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都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成立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明确具体
表明要约人受到约束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受要约和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
以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
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性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实际交付合同才生效
按照实际交付数额发生效力
文义性
在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约定“定金罚则”
限额性
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
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顺序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对方有以下情况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资金、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
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实践合同)
利息的确定
自主约定
禁止高利放贷,年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没有约定
没有利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借款:没有利息
非自然人借款: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人保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人保与物保共存时,由物保先行承担担保责任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租赁物的维修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解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租赁物有权属争议
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买卖合同
风险
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原则: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货交第一承运人,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例外
在途货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在先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本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介合同
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中介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
对于中介服务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中介人的报酬可以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负担中介费用
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以偿还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受到的损害,保管人不服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
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不构成
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不构成
为他人利益兼顾自己利益,构成
对所管理事务没有义务
没有法定义务
没有约定义务
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
通知义务
报告、计算、返还
权利
请求“偿还”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请求“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另一方遭受损失
利益和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获利欠缺法律原因
排除情形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人格权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侵权方式
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破坏身体的完满性
侵害身体活动自由
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自然人的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构成侵害
姓名权和名称权
概念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权利内容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保护对象
自然人的姓名
法人的名称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自然人的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性,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区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肖像权
权利内容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侵权方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的合理使用
以下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是指有关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对民事主体所作的积极、肯定的正式评价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隐私权
权利内容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权方式
妨害他人生活安宁
侵入、侵扰他人私人空间
窃取他人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
擅自披露他人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
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
结婚的条件
形式要件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实质要件
达到法定婚龄
男生22岁,女生20岁
不得重婚
不得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相对无效)
宣告机关: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撤销机关:人民法院
撤销后果:自始无效
除斥期间:一年
受欺诈缔结的婚姻关系有效
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度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对人知道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否则无约束力
法定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孶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其婚后产生的孶息和自然增值)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父母出资购房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制度的原则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钥匙权(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彩礼的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2)(3)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
协议离婚
条件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对子女扶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日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的;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得离婚的情形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后的子女扶养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扶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扶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扶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补偿和离婚赔偿
离婚补偿
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份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份请求补偿
离婚赔偿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分配原则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遗嘱继承和遗赠
概念
遗产给法定继承人叫遗产继承。遗产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叫遗赠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接受继承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手写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正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的其他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内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注意事项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还需满足“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
转继承
内容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器死亡的,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实质
两次正常的继承
遗产的处理
确定遗产的范围
继承方式的适用
关于胎儿的继承权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分割遗产
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34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
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分为
一般过错
除法律规定属过错推定的情形外,均属一般过错
过错推定
在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适用情形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遭受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请求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的主体承担责任,但每一责任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有份额分担)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请求人可以请求部分主体承担责任,但仅有一个责任人最终承担全部的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无份额分担)
补充责任
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就同一责任共同对请求人承担,但对外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由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对责任
受害人故意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
免责事由
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责任承担
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监护的责任,监护人承担,但是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
一般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责任主体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责任期间
在校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教师责任
教师不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
由第三人导致损害
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用工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
种类
单位用工
性质
劳动关系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对外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对内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
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
责任主体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且不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
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
责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责任承担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告知(通知规则或者提示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事实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但后者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由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规则)
产品责任
内部和外部的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内部过错责任,外部无过错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动物
无过错
饲养人或管理人
烈性犬——无过错责任、没有免责事由
没有安全措施的动物——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减轻)
有安全措施的动物——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
动物园
过错推定
动物园是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机动车侵权责任
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
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
过错责任
好意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空抛物责任
能够确定侵权人
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不能确定侵权人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公平责任)
物业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一般过错)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赔偿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耗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的修复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