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_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法,证据的法定种类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据的种类进行规定可以规范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编辑于2024-01-29 21:22:10第七章: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概念
证据的法定种类:
又称证据来源,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事实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
证据的分类
概念
刑事证据的分类,即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时,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分类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案件主要事实:嫌疑人犯罪的经过与是否犯罪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未经他人转述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54条(公民的提供证据义务与保密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刑诉解释》第83条(原物保存)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前往保管场所查看原物。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
《刑诉法》第51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辩护人、被告人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为了防止被告人被定罪往往会提出相应的辩解,这属于行使辩护权的体现。
除非少量持有型犯罪案件中需要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本题中,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不属于持有型犯罪,被告人的辩解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物证和书证
物证
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脚印、指纹、实施犯罪的工具、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特点
收集程序
书证
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区别:
书证与物证不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
一个物品不仅能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时,该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又可以作为物证使用。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询问时的录像资料
看证明对象:对于讯问时的录像资料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还是属于供述辩解,关键看该录像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经过,还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内容,如果是前者则属于供述辩解,如果属于后者则是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概念
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分类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本题中,网络注册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
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子主题
补正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解释》第114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证人证言
可以补强
第九十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程序不对)
(一)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解释》第88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刑诉解释》第89条(程序性错误)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不出庭作证
1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拒绝出庭➕2⃣️法庭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解释》第91条:补正补强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刑诉解释》第94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弱势无帮助不作为定案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刑诉解释》第98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无资质或来源不明)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诉解释》第99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刑诉解释》第105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诉解释》第136条(相关专业人员出庭)
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根据案件情况,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