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导论第三版舒国滢,总结了绪论、本体论、法与社会、运行论等。介绍详细,希望对大家又所帮助!
编辑于2024-02-07 13:13:29法理学
绪论
法学的价值观
法学的思维
实践思维
实在法
问题思维
评价性思维
法学的方法
本体论(静)
法的本质、特征、作用
法的名称
法的概念
应然法与实然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
Natural Law(孟德鸠斯、卢梭、洛克...):恶法非法 近代自然法:理性。人的基本权利。 现代自然法:法必然从属于道德
Positive Law(孔德、奥斯丁、凯尔森、哈特...):恶法亦法 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意识创造 出来的行为准则。 =实际存在+实际效力+精准分析。与道德无必然关系
国法
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制定法/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立(判例法)
习惯法(不成文法)
其他(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 6
规范性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的社会规范 三种模式:可为、勿为、应为 确定性、命令性、权威和独断性、选择(权利)指引和确定(义务)指引
国家意志性
一元。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由法律予以规定
普遍性
在人们之间一定的社会关系或某个方面,平等、反复适用。属地。有限度。
程序性
社会制度化的基石。 保证法律效率和权威。 限制和制约人们的随意性、随机性。
可诉性
可争讼(起诉和辩护的有效依据)
可裁判(法律判决的直接依据)
法的作用
·国家意志和权利运行的表现。 ·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反映。
·对人们行为调整,进而作用于社会生活或关系。 ·对人的外部活动产生影响和结果,进而对人的情感、信仰等内心世界产生影响。
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亚社会系统:经济、政治、法律、亲属
局限性:有限、只是一种方法、法律与事实无法完全对应、立法空白、滞后性、一般和抽象法律应用于具体和个别案件的僵硬、法律语言解释不统一
法的内容、形式
内容
法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内容是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形式是内容的结构和组织
法的内容(内在要素)
法律规范及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核心:法律权利和义务 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权利与义务
概念
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权利和利益紧密相连。 国家机关-职权;地方机关-权限;公民-权利 公民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时,只能要求国家机关的保护,而不能自己来强制实施
自由权(基础)
请求权(实体内容)
诉权(保障手段)
义务:应然行为or未来行为。强制履行,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内容。 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责任
分类
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
基本(宪法)
普通(宪法以外的合同法、民法等)
效力范围
一般(对世),排除他人侵害。消极不作为。“任何人不得XXX”
特殊(对人),作出or抑制一定行为。合同、借贷、婚姻、父母与子女
因果关系
第一性(原有),法律直接赋予or授权。财产所有权、缔约权。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
第二性(补救),原有权利受侵害时产生。诉权、请求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
意志和利益
行动权利&消极义务:权利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时,义务主体处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动自由之事的消极状态=不得干预、阻止或用可怕的结果威胁权利主体。
接受权利&积极义务:权利主体有接受权时,义务主体处于给付某物或作出某种对待的积极行动状态。
主体不同
个体(自然人)
集体(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法人)
形式
成文(制定法)
法律条文
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优点
明确具体
修改废止程序严格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较好的预防作用
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法典(民法法系)
不成文
习惯法
判例法(普通法法系,英国)
优点
易于适应社会现实
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
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法系
民法法系,法典
法国(个人权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
德国(社会利益)、奥地利、瑞士、荷兰
法源:制定法、宪法、行政法规等,判例和法理无正式的法的效力。 重实体法。
日本、埃及、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中美洲
普通法系,判例
英国。单一制。不成文宪法。美国最高法院可审查一般法律是否违宪。
美国。联邦法和州法。成文宪法。英国法院没有审查一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利
普通法源:制定法和判例法均是。 重程序法。
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及非洲
法律规范 应然:命令、允许、禁止
法律规则 (意义)
概念: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逻辑结构
一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
假定:地域、时间、主体、情景 (法律条文省略不代表不存在)
eg: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模式:具体行为或活动方式
可为
权利
应为
义务
勿为
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结果 (苏力:现实法官是根据后果来从法条入手)
肯定(合法):保护、许可、奖励
否定(违法):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要求恢复或补偿
分类
授权性和义务性
授权性
权利性:公民和法人
职权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义务性
命令性:应该做
禁止性:不得做
强行性和任意性
强行性:必须按照法律规则,公法和刑法的大部分,私法合同法中也有
任意性:一定限度内个人意志,合同法中所有权转移相关;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
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
确定性:法律规则内容明确。无需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
委托性:法律规则没有明确,只是某种概括性的指示,委托或授权...加以具体规定
准用性: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法律规则。eg:《合同法》第xx条规定“....参考买卖合同有关规定”
适用方式
涵摄
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或载体 (表达)
一个法律规则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数个法律条文表达——《刑法》贪污罪
一个法律规则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数个法律条文表达——《宪法》《土地管理法》《刑法》中均规定“禁止买卖、非法转让土地”
不同法律规的要素则由同一个法律条文表达——《药品管理法》禁止生产假药和禁止销售假药
一条法律条文仅表达某个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
法律原则
概念: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法律规范。高度一般化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规范的独特性质是它要求其所规定的内容在相关法律和事实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原则”是道义论,应该是什么。“价值”是价值论,最好的是什么
分类
公理性和政策性
公理性:法律事理推导而出。eg:法律平等、诚实信用、一物一权、禁止近亲结婚、罪行法定、无罪推定
原则性:根据特定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具体状况而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原则
基本性和具体性
基本原则: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广
具体原则:只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
实体性和程序性
实体性:直接涉及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eg:民法、刑法、行政法
程序性:确保实体实现的程序性发面的权利、义务原则。eg:诉讼法中回避原则、辩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功能
指导:作为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为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限定框架
评价:对法律规则及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进行实质评价的标准,揭示法律规则缺乏正当的根据,论证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 法律规则无法适用个案时,法律原则可以否定改法律规则保证个案正义
裁判:直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或理由。法官不能以没有明确法律规则可适用为由而拒绝审判案件。作为个案裁决需要具体化
适用条件和方式
适用条件 (缩小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
穷尽法律规则后,方可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丢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适用方式
衡量(针对案件,不只有一个原则可适用,需在竞争原则之间衡量)
两者区别
性质上
适用范围上
初始性特征上
规则冲突和原则竞争,解决方式上
法律解释
概念
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做的必要说明
特点
对象是特定的:通过对法律文本及法律形成的时代背景的理解和阐释以探究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
·具有实践性:法律解释是在确定个别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时候发生的。 ·将法律条文和事实相结合,在事实框架中进行法律解释
不能否认或怀疑解释的前提
目的性:立法者以法律承载自己追求的某种社会目的,与法律价值、社会本身的目的相互展现和平衡
所有的解释活动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对整体的把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而对于部分的理解又是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之上
目标与方法
目标
主观说:法律解释是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和目的。如果让适用法律的人根据自己的立场来解释法律,法律可能会被滥用。 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不能容忍适用法律的人由于法律解释又成为制定法律的人
客观说:法律自颁布时起脱离了原有的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内在于法律的意旨。 立法意图是众多立法意志妥协的产物,真正独立的立法者并不存在。 坚持从文本解释法律,可以更好地使法律本身能够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
方法 (依次使用)
①文义解释
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大解释
②历史解释
③体系解释
④目的解释: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
解释体制
正式(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律、法令条文作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
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合解释
作用
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社会生活发展给法律带来的空白或矛盾
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问,统一人们的认识
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确定管辖等进行解释
弥补立法不足(立法遗漏、立法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一致、立法滞后等)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做的解释
行政法规条文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行政法规应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有困难或有不同意见时,报请国务院,国务院指令法制办公室提出答复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直接回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相关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解释
地方
·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定地方国家机关才有解释权力 ·本机关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地方性法规条文由,地方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
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由地方性行政机关(政府)
非正式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当事人、代理人或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法律体系
体系
概念
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征
本国
现行法律规范
有划分的标准或原则
统一协调
部门(部门法)
含义
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相同的调整对象/相同的调整方法)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同类法律规范
相对独立性
协调统一性
相对稳定性
开放性
划分标准
主辅标准说: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调整方法为辅
中国法律体系7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根本大法。调整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最基本构成规范
构成和组织不同国家机关的规范
授权。国际机构怎样组织,赋予什么权力,权力如何行使
赋予宪法权利的规范
约束和指示公共权利
规范性文件
宪法及其修正案
组织法、代表法、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国籍法、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民法商法
民法
一般法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婚姻家庭
商法
特别法
商事行为和关系。经济行为或关系。海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票据法
3.行政法 (宪法的实施)
一般
行政组织法、行为行为法、行政监督法等
专门
海关法、药品管理法、体育法
4.经济法
领域广泛,公私相互渗透
对职业组织、竞争、垄断的控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
对金融、货币和贸易的指导和控制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会计法》《证券法》《审计法》
5.社会法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非诉讼
《仲裁法》《律师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一国两制
香港普通法,澳门大陆法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责任
概念
行为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产生原因
违法
违约
无过错责任
特点:法定性、强制性
一般法律责任构成 (过错)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可能但尚未发生)
因果关系
作为原因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条件的行为据具体情况确定,距离结果越远,原因力越弱
过错
特殊法律责任构成 (无过错)
法律特别规定
损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分类与竞合
分类
民事、刑事、行政、违宪
(主观)过错、无过错
过错:故意和过失
无过错:与是否故意和过失无关,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工业事故) 与保险制度相联系。个人和社会分别承担
职务、个人
竞合(关注否定性后果)
广义竞合:同一违法行为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并存
可同时追究
狭义竞合:同一部门的不同法律责任并存和冲突。eg: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任选一种
*同一法律部门的同一责任的不同形式不是责任竞合。 eg:侵害名誉权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停止侵害、回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形式
归结和免除
归结(归责)
概念
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民法上允许类推填补法律漏洞
责任相称
定性:只有先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才能确认法律责任的性质
定量
与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相适应
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
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
责任自负
罪责自负、不违法不负责
免除
概念
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免责条件
法定
时效免责
法律责任已产生
人道主义免责
法律责任已产生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
法律责任没有产生,只出现了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
自首or立功
意定
自愿协议
受害人放弃
有效补救
制裁
概念
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民事(财产):损害赔偿。通过法律制裁剥夺违法行为的收益部分从而消除违法行为的动力。
刑事(自由):主刑+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行政
行政处分: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公民、法人
强制性惩罚:行政机关
劳动教养: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有劳动能力的违法者
违宪
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的渊源、效力、分类
法的渊源
概念
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法的渊源=法律推理大前提。
分类
正式(中国当代大陆)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
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常务委员会or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2/3以上代表多数通过。中国现行宪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迄今52条修正案。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商标法/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26个部门规章
14个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自治州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地方性规章)
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法规
自治条例: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某一方面事项的...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件
香港
澳门
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
7个汕头、海南、深圳、厦门、珠海、喀什、霍尔果斯
国际条约
条约、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等
效力位阶
权力等级
法源适用顺序
下优先上
法源冲突规则
不同位阶:上优先下
相同位阶
特别优先普通
后法优先前法
位阶交叉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国务院)
国务院→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
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性规章Vs部门规章→国务院
授权下的法规Vs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际条约
适用
·我国某个立法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时→并入 ·此外→制定国内法转化
冲突
宪法高于一切
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
国务院>政府部门
国际>同一效力国内
非正式
权威法学理论
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
公共政策
当代中国
习惯
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指导
政策(未被整合到法律之中的政策,包括与国家或政府有关的共产党政策)
法的分类
一般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特殊分类
公法与私法
公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私法:民法、商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效力
概念
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特定主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效力→非特定主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
范围(狭义效力)
时间
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
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试行之日
到达之日
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新法取代旧法同时宣布旧法废止
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废止
默示废止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 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
法律本身规定有效期届满即废止
溯及力
原则
从新(溯及力)
从旧(不具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新(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具有溯及力)
空间
域内
主权管辖内
全国范围
局部地区
域外
主权管辖外
刑法
对人
原则
属人
属地
保护
折中(较多国家采用)
事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刑法中特殊犯罪,适用国籍国法
中国
中国公民
在国外,适用中国法律,除非两国法律冲突
外国公民
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律行为与意识
法律行为
含义: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特点:社会意义、法律性、意志性(纯粹无意志行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看作是法律行为)
结构
内在
动机:需要→动机→行为→目的→满足→新的需要 (动机不同,对行为的选择不同,结果就不同。法律根据结果来考察和评价动机) (动机+激励+情境+人格+α=后果)动机正当合法≠动机善恶
目的:故意or过失(刑法);意思表示(民法)。表达的方式(但存在目的和表达之间的分离)决定对法律行为的定性。 民法中的“无因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不以原因(目的)存在作为成立或有效的前提条件。
认知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外在
行动:人的意志外化为行动对身外世界产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身体行为
语言行为
书面
口头
手段:为达到预设目的在实施行为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特定情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特定主体身份: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务犯罪
特定时间和空间:死亡宣告、入室盗窃
特定对象:奸淫幼女、挪用公款
结果:有形/无形、直接/间接
分类
个人、集体、国家
单方、多方
单方: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合同
自主、代理
合法、违法
公法、私法
公法:立法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
私法:民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积极、消极
反向操作构成违法
积极,作为
消极,不作为
主、从
表示、非表示
表示: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的效果的行为
民法中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
要式、非要式
要式: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
非要式:无须特定形式或程序
完全、不完全
完全
不完全
无效
效力未定
失效
法律意识
含义: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
构成要素
法律观点(主观看法)
法律感觉(感性认识产生的知觉)
法律态度(心理倾向)
法律信念(基于某种价值观产生的较为持久的心理确信)
法律思想(理性认识)
结构
法律心理(感性,低阶):不系统、表面的、直观的认识
法律思想(理性、高阶):系统化、理论化
分类
个人、群体、社会
个人:独特性和分散性
群体:党政、民族、阶级、集团、家庭
社会:整个社会的法律观点和思想的总和
传统、现代、后现代
传统:团体本位、权力、身份、义务
现代:权利本位、平等、自由、规则
后现代:对现代社会和制度的价值、原则(理性、进步、普遍公平、正义、人权和民主)的批判意识
法律职业者、非法律职业者
占统治地位、不占统治地位
功能
认识和评价
调整和指导
传播和教育
法律关系
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特定主体意志&国家意志) ③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种类
纵向(隶属)&横向(平权)
单向(单务)&双向(双边)&多向(多边)
第一性(主)&第二性(从)
内容
法律权利:有适度的范围和限度
法律义务:主体资格、时间、利益的界限
主体
概念: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种类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
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外贸关系、国内发行国库券。国家机关或组织作为代表
构成资格
权利能力:一般&特殊
行为能力
判断标准:对行为能否认识、能否控制并负责
分类
公民
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限制行为能力
刑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民法: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
刑法: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
民法:不满8周岁,完全的精神病人
法人
有限、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客体
概念
主体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国家、社会、客体)
种类
物
得到法律之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经济价值、独立性
不得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海洋、山川、水流。空气、军事设施、武器、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
活人的身体,不得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血液、器官、皮肤自然从身体分离成为外部之物,可成为法律上的“物”
权利人对自己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行使人身权利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不得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精神产品
精神活动的物化or固定化
行为结果
物化:物化产品or营建物
非物化:服务行为产生的效果
事实
概念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种类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善意和恶意
合法和违法
法与社会
法的产生、演进、继承和移植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与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
法与经济
法由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直接决定法律,生产力间接决定法律
法与政治
政治的主体是阶级,政治的核心是国家
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
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依据
政治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影响和制约法、法治的内容
政治的发展导致法的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与文化
法与道德、宗教、习惯、政策
法与道德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法调整社会关系,道德调整范围更广,更有深度和高度
内容结构不同:法有明确的权利义务,道德比较概括和原则
实施方式不同
法依国家强制力,道德依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法与宗教
法与习惯
习惯的力量,更高级的自觉
法与政策
法制与法治
法制
概念
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法治
概念
·法律的统治,与民主、人权、自由、权力制约等价值目标相关联 ·实行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有法制为前提
制度
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
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
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约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价值与推进方式
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①2020~2035: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②2035~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强国和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内容
以人民为中心
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
人民利益、意愿和权益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使人民认识到法律保障自身也必须遵守
以公平正义为核心
坚守人类社会共同价值
推进方式
党的领导贯彻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关键,贯穿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依法行政(2035年前实现)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党规严于国法。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的具体事项原则上应由党章党规予以调整,党章党规原则上不规定立法保留事项
运行论(动)
立法
概念
有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创制、补充、修改、认可、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体制
一元二级多层次分支 ·一元:宪法 ·二级:中央和地方 ·多层次:中央or地方存在不同层级 ·分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权力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地方政府
原则
位阶
明确性
稳定性
一致性
公开性
程序
概念
有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次序、步骤和方法
主要阶段
立法议案的提出
①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法律的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书面提议或建议,一般附有法律草案 ②立法机关必须审议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or30名以上代表联名
法律案的审议
①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②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立法机关领导机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共同审议 ③代表小组是基本形式,另有各种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法律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团长会议、代表全体会议
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1/5之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提议,并有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公开表决
法律的公布
全国人大和人大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行政法规: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发布公告
规范性文件系统化
特点
国家机关或被授权主体制定和发布
一定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普遍约束力
形式
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
(最高权力机关施行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
实施
执法
特征
特定性
特定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
广泛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主体
行政机关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律师协会、体育协会、红十字会等或其他
原则
合法
法律优位: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下才可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合理
公平、公正
平等
正当裁量
比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
效率
司法
概念
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
审判权(人民法院)
检察权(人民检察院)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内容具有特定含义
过程具有严格程序性
裁判具有权威性
原则
司法平等(遵守、受保护、受制裁)
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司法机关以发现客观事实为目标通过特定法律程序所认定的“法律事实”
司法权独立行使
·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政治保证) ·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同级间的监督和约束 ·接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司法责任
《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法律推理
形式
【成文法】演绎:必然性
概念
认定某特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从而确定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中的法律责任。
将特定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T→R(具备T要件,适用R的法的效果) S=T(特定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 S→R(特定案件事实适用T得到法的效果R)
找得到T
找不到T
·对事实的无知 ·对目标的不确定性
可以找到相近的
出现了法律空隙
含糊不清
两个以上互相抵触和矛盾
步骤
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要确定大小前提和事实的关联性)
【判例法】类比(归纳、统计、回溯)推理:或然性 (从真的前提并不必然推出真的结论)
回溯:逆推
寻找判例→发现案件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的重要程度
A有属性a1,a2,a3,a4...,b B有属性a1,a2,a3,a4...,an →B也有属性b
价值
推理与法治
逻辑与经验
3个方面
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规范这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推理为司法判决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规范推理
事实推理
司法判决推理
守法
构成要素
主体:一切组织和个人(属人+属地)
范围:制定法+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内容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积极(应当...)
消极(不得...)
守法条件
品质优良的法律
良好的法律意识
良好的法制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
监督
概念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构成要素
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客体
内容:行为的合法性
分类
国家和社会
内部和系统间
事前、事中(日常)、事后 (预防、控制、矫正)
体系
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
合宪性和合法性的监督
全国人大监督对象和范围: ①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所做的补充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有权撤销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当法律和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变通限制规定的自治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②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③地方性法规 ④自治法规 ⑤授权性立法 ⑥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对象和范围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当地方性法规 ②地方人大常委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当规章
工作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行政立法监督、日常行政工作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依照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审计监督
国家司法的监督
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纪监督:渎职、侵犯公民权利
经济监督: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经济犯罪
侦查监督: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合法性
审判监督:审判机关审判合法性
监所、劳改监督:刑事案件裁决、裁定的执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活动合法性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司法活动监督:上级对下级,院长和审判位于阿奴会对本院
对检察机关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对公职人员检察: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社会监督 (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执政党的监督
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人民政协:监督立法、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法律的协商讨论,以考察和调查研究方式监督法律实施
民主党派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
社会舆论的监督(尊享一定的界限)
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实现
概念
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
阶段
①法律规范确定
②法律事实出现
③法律关系形成
④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
分类
法律规范的实现:微观、具体规范
内部因素
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目的是否明确、合理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法官、执法人员
法律调整中的利益关系
外部因素
经济(市场经济)
政治(民主制度)
文化与科学
部门法律的实现
法律体系的实现:宏观、法律秩序形成
秩序
概念
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
形成
建构主义
主张合理的法律规范、制度和秩序是人们按照明确的目的设计出来
演进主义
法律秩序的运行所需要的知识分散于每个人的经历的“实用知识”
作为义务(积极义务)
通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采取“最优的行动”
法律直接规定
职务和职业要求
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
先行行为引起
命题逻辑 谓词逻辑 规范逻辑
有效的推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