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这是一篇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1.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主题,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
编辑于2024-02-24 11:20:23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巨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征
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控权暴民)
必须由法律明确确定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普遍适用性)
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题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权力有分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能相互替代和混淆,不能相互越权
权力要专属。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其行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单位,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些职权,这是为了避免其他主题滥用这些专有权利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权力要依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
权利有例外。“法律特别规定”主要体现为:除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外,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也享有侦查权。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收集证据程序违法:供述(刑讯逼供)予以排除,物证书证若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予以排除。
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应当裁定原判,发回重审。
死缓复核程序违法: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进行公正
3.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等于司法独立,第三重要
谁要独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各自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独立
独立于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的前提: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独立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实体,集体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的区别
人民法院的独立是单个法院的独立,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系统的独立,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三重要
一般规定:
对于情节较轻的: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
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普遍性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监督(先要求说理,后要求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15日内应予立案。
侦查阶段监督
对侦查,调查活动的监督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
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对提请批捕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直接做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先求报,后自决)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一松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先建议,后决定)
审判阶段的监督
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或审判员审理案件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应该在庭审后提出。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对一审尚未生效裁判的监督。(一审法院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二审抗诉。
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再审抗诉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特别程序的监督:1.对没收违法所得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可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对缺席审判程序的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执行阶段的监督
死刑:临场监督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事前监督:批准有关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
事后监督:认为监外执行不当的,人民检察院1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立即重新进行核查。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事前监督:书面意见
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20天内已出书面意见,法院在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裁定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谁有权:当事人,半壶人证人,鉴定人
谁有责:公检法机关(这是一种义务)
应当翻译:公检法机关有提供翻译的义务。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谁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谁有责:公检法机关负有以下义务:1.告知义务(告诉其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辩护是实际意义上的而不仅是形式上的)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基本含义
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体现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公诉前为犯罪嫌疑人,公诉后为被告人。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疑罪从无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谁的权利:诉讼参与人
谁有义务保障: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
权利义务并存: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
基本含义
何为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何为认罚:1.在实体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包括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2.在程序上,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
何为从宽:1.实体法上的从宽:指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相对更大程度上的从宽幅度,以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制度价值
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实现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的简易化,缩减办案期限。
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最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探索形成的非对抗的诉讼格局:这种格局使得刑事诉讼的部分环节得以简化或者省略,必将有效提升诉讼效率。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同,降低刑事案件的信访申诉的发生概率,从而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特殊意义
具体制度规定
适用阶段与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同时也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规定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
被害方权益保障
1.听取意见,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做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2.促进谅解和解: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谅解意见应随案呈送
3.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被告方认罪且积极赔偿,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宽处理。
强制措施(无危险性不逮捕)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特殊条件免予刑事处罚(认罪认罚不等于免于处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自愿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2.有重大立功表现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同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1.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1.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
1.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a.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规定。b.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认罪认罚相关事项的意见,并记录意见。
2.自愿性,合法性审查:a.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b.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c.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d.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e.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f.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
3.签署具结书
A.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B.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
C.以下几种不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盲聋哑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小孩法辩不认罚)
D.具结书签署的效力:具结书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其认罪认罚的法律文书,也具备控辩双方的辩诉协议等法律属性
4.提起公诉及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
1.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a.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规定 b.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量刑建议的采纳和调整:人民法院一般应该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除a.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b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c.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 d.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e.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量刑建议不采纳。)
3.人民法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量刑建议显不当,应当建议其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
4.速裁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暖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5.简易程序的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清楚认罪同意 还是有辩论程序的)
6.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证程序。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据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7.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8.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处理(一夜回到解放前,从宽待遇要收回,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
1.起诉前反悔: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
2.不起诉后反悔:a.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b.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维持原不起诉规定(酌定不起诉)c.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起诉)
3.审判中反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4.审判后反悔: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11.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显著轻(不构成犯罪与犯罪事实轻微不同)过时效 特赦告诉和死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5=5 5-10=10 10+=15 无期死刑=20 20年后仍需追溯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赦罚不赦罪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自诉 侮辱 诽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 侵占)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立案阶段:不立案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4.审判阶段:终止或宣告无罪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溯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