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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论(绪论)
一:基础论
1.概念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提示: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因为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代表国民意志,维护国民利益
2.形式(渊源)
1.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 现行法典199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是刑法典的内容,至今有11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一些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注意:只能在法律里,不能在行政法规里,eg:国务院条例,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中出现不叫附属刑法
3.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相比之下民法就没刑法广泛,民法仅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任务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刑罚主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运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相较于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制裁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4.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刑罚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4.体系
分为总则和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总则指导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则,分则规定各类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总则和分则关系是一般和特殊,具体和抽象的关系,二者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采取大陆法系立法模式,编,章,节,条,款,项。
二: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整体目的
保护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整体
章节目的
分则10章,每章都有不同的目的
条文目的
具体条文有具体的目的
刑法的任务
惩罚
同一切犯罪作斗争,注意:刑法惩罚的手段是刑罚,即刑罚同犯罪作斗争,因为刑罚具备预防犯罪的功能,包括一般预防(没犯罪的人别犯罪)与特殊预防(已经犯罪的人不敢再次犯罪)
保护
是通过惩罚犯罪与保护法意具体包括 政治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方面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群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权利方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是指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方式是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是指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医的机能,刑法分则每一章都有需要保护的同类法义,每一个具体罪名也有需要保护的直接法义。
保障机能:是指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法权的法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刑法规定以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保护法意要求积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则要求限制国家权力。动态的角度来看,对犯罪人有利的是保障机能,不利的是保护机能。最前是规制犯罪,以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如果对行为人有利,体现了保障技能,如果对行为人不利,体现了保护机能。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包括三种。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和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作的解释。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中国人大常委会议决议行使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
是指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都属于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这是指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就是条纹的字面含义进行说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的目的进行解释。
主观伦理解释
目的阑明立法者当时的意图
客观论理解释
目的发现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折中伦理解释
阑明立法者意图以及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双方兼顾,我国采用
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字面扩大)
缩小解释
(字面缩小)缩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突然解释
当然解释适用的前提:法律未明文规定。
当然解释比较的要求要求:对比的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当然解释适用的规则,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历史解释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纵向
比较解释。
当域外的刑事立法判例作为参考,阐述本国刑法规定的含义就是参国外(横向)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核心精神就是限制国家权利,更好的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罪”要法定,“刑”是否要量刑,量何种刑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只有法才能规定量何种刑,“定”罪行要法律明确规定。
法定化
明确化
合理化
反对事后法(禁止事后重法)
反对类推(禁止不确定的罪状)
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不论 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刑罚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罚规定处理,不允许有有待。具体要求:平等的保护法益,平等的认定犯罪,平等的裁量刑罚,平等的执行刑罚。(做题看到歧视优待就违反此原则)同案同判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总则规定了量刑的原则(抽象),量刑规则(具体)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重罪重刑,轻罪轻刑。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1.国内犯:属地管辖
“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国旗主义:悬挂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不论在何处都是我国领域,但国际列车,长途汽车不是)
"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只要有一项是在我国领域发生的,我国就有属地管辖权,例外: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2.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3.对国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生效
公布之日起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规定几月几日)
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
刑罚的溯及力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立法规定
刑罚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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