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精讲复习梳理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精讲复习梳理思维导图,主要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等。
编辑于2024-03-03 06:40:37民法精讲复习梳理
总则编
1/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
民事和非民事的区别(民法调整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财产和人身关系
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几类
单位管理活动产生关系
人自己的活动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恋爱关系
同居关系(所产生生活费/房屋租金及子女抚养除外)
朋友关系(小道消息股票涨价不属于)
网友关系
不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邀请看电影
火车叫醒
顺路投递和帮忙请扫雪
无偿指路
青年帮工
请客吃饭
本质无私法关系但可能侵权
爽约
极力劝酒或侵权
酒后照顾源于善良人注意义务
一方醉酒+对方未照顾+损害=赔偿(一般侵权)
双方醉酒+双方未照顾+损害=补偿(公平原则)
搭便车
爽约无需承担责任
驾车人单独过错
违章构成一般过失,减轻责任。
主观重大故意全部赔偿
车主和第三人共同过错
能确定责任按责任
不能确定责任平均分
原因力结合按份
戏谑行为(信赖利益损失)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律所)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有约从约
无约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
民事责任
侵权
违约
缔约过失
民事客体
物权
债权(作为和不作为)
消极不作为的特例:老孟不要去其他地方讲课(竞业禁止协议)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2/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原理
民事权利:做人的资格-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做事的资格—具体而论:5/15/25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保护(1原则,3例外)
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外
遗产继承(胎儿何时死的3类遗产问题)
法定
受遗赠
遗嘱
接受赠与
爷爷赠金条案中,胎儿出生时死爷爷有权利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交付金条
侵权行为
孕妇因用药产残疾孩子案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采用填平原则择一追究侵权和违约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扩张解释:婚生/人工授精/试管婴儿/非婚生/违法生育
死者利益的保护
侵权客体
7项人格利益(非人格权):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保护对象
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感情)
类型
一般死者(近亲属以自己名义私益诉讼)
英雄烈士
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诉讼
检察院公益诉讼
8类近亲属
2个顺位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独立做事的资格
分类
无民事8岁
限制民事小于18大于8
根据劳动法16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完全民事大于18
无民/限民的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一律无效
和胎儿的区别
1属于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母亲对于胎儿完全无害
2无民属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接受赠与可能有伤害
限制民事能力实施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纯获利益:接受奖励,赠与与报酬(注意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合同)
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意思能力,例如订立遗嘱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监护
监护人的确定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父母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养父母)
不因离婚分居消除
监护: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
祖父母/外
兄妹
其他个人或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公职监护人:民政部门或2会(兜底)
无/限成年人法定监护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个人组织,须经2会和民政部门同意
民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2会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含义:父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和人数限制
构成要件
只能是父母或者养父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父母有能力指定时才可以,傻了病了后不可以指定
应当以遗嘱方式指定
被监护有民事无民事都可以
被指定人要有监护能力
被指定监护人有优先地位,优于法定继承
协议监护
含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内部商议确定监护人,无人数顺序限制。
类型:
未成年人
父母有能力不得免除监护
无/限民事能力人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2会1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顺序人数:不受人数顺序
指定监护
含义:村居法政4部门给孩子找监护人
前提:对监护有争议(离婚不影响监护)
主体
村/居/民政/法院:不服以上3个指定30日内法院告,30日外变更监护关系
争议解决
法院直接指定
择优指定原则: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
临时监护人:村/居/民政/有关组织(不可以自然人)
法律效力:不得变更,变更了不影响指定监护人的责任,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新增)
适用情形:在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委托他人在自己无判断能力人照顾自己。
本质: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无人数顺序限制
引申:委托合同5个属性
有偿无偿都可以
书面口头都可以
受托人承担过错违约责任
有任意解除权
解除后有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内容(书面行使)(订立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效力(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委托监护
含义:将自己的监护指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适用情形:原则上父母自己履行,但是要打工
委托合同(有偿无偿/书面口头)
发生损害结果:监护人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
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财产
人身
内容
未成年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责任承担(不履行要担责)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原则
严格区分监护侵害行为和不当教育方式
适用情形
积极侵权: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
消极侵权:吸毒/酗酒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
兜底条款: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利用乞讨,教唆伐罪,适用其财产购买房产)
申请主体
有关个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组织:村/居/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政部门:个人组织没有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无顺序要求
撤销机关: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
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为保护生存利益,不免除基于血缘关系的抚养义务,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即使被撤销的父母/子女/配偶,应当继续履行。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适用情形
确有悔改表现
故意犯罪不恢复
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申请主体: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恢复机关: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恢复后,新监护资格终止
引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待其18岁之后行权。
监护关系的终止
含义:监护关系消灭
情形
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功能
监护或者被监护死亡
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变傻或死了
法律后果:终止后仍需要监护,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宣告失踪
含义: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人申请,法院宣布的制度
情形: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程序
申请:不告不理,申请人为直接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女婿/其他近亲属/代位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受理:基层法院,住所地和居住地不一致以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公告:3个月
法律效力(核心财产代管人)
确定
4类代管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的人(无顺序和人数限制)
以下情形法院指定
无以上4类人
4类人无代管能力
4类人有争议
法律地位
实体地位(善良管理人)(不可处置房子和车子)
再求证
程序地位(诉讼地位)
可以起诉和应诉
责任
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管理人承担责任
变更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权益
丧失代管能力
代管人自己申请(通过后及时移交和报告)
撤销
宣告死亡(重点难点)
含义: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申请,法院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情形(420)
一般满4年
意外时间满2年
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随时。
程序
申请
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女婿/其他近亲属(有条件)/代位继承人(有条件)/(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不可以)有例外情况,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
受理:被申请人基层法院(同宣告失踪)
公告
一般1年/意外1年/意外且证明3个月
宣告:判决之日即死亡之时,意外发生之日即死亡之时
法律效力(连续4年考试)
妻离
自动消除婚姻关系(若撤销自动恢复婚姻,但是结过婚和有书面声明除外)
子散
一方有权送养子女,死亡方父母优先抚养(若撤销不得以本人未同意要回子女,被收养人不满8岁,收养人同意,可要回,超过8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才能要回。
家破
按照继承顺序继承(若撤销,应返还,若发生物权变动,请求适当补偿)
人亡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未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撤销
撤销被申请人死亡宣告的人无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死亡的必经程序
有宣告失踪,有宣告死亡的,符合条件的,应宣告死亡。
法人(公司和基金会)
法人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原理(设立中为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存续/清算/),法人有人格权
设立中法人(类似胎儿)
超越经营范围(原则有效,禁止/限/特无效)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法定分类
盈利法人(利润分配给股东)
含义
分类
公司盈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盈利法人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成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非盈利法人
含义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盈利目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分类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
捐助法人
成立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成立取得资格,不需要登记,成立之日具有资格。
捐助法人登记获得资格
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的学理分类
公法人
政府法人
特殊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内部有成员)
盈利的社团法人
非盈利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只有财,没有人)公益法人
基金会
基金会捐助人的权利
知情权
决定撤销权(捐助人和民政部门)
内设机构
决策
执行
监督
终止(后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和会员分配财产,应用于公益目的或者由民政转给目的相同的组织,并公告。)
法定代表人
含义:1个
责任承担
合同行为
职务行为(等于公司行为)
非职务行为(个人承担)
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表见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超越权限外,应当认定相对人善意,合同有效。
职务侵权责任(法人承担,然后内部追偿)
非法人组织
基本原理
含义:无法人资格,但是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承担(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补充/有顺序/承担责任的第二顺位)
法人的分之机构(分公司)
含义: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而非法人机关
设立
责任承担(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有缔约能力,法人负责)
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和应诉起诉,但法人承担无限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做出一系列民事行为(例如:合同,婚姻,遗嘱)
事实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引起既定行为(侵权和创作行为
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意定)
事实行为(法定)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定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有权抛弃/遗嘱/遗赠)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遗赠抚养协议)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决议行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学理分类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订立遗嘱和遗赠)
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终止收养)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租赁合同)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
处分行为(设立抵押权),发生物权变动为起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
含义:发生主动追求的效果
构成(强公主意)
无效的
含义:不发生主动追求的法律效果
五种(强公主意恶)
公
结婚问题
生育
买卖人体
姓名权行使
代孕问题
第三者问题
意:通谋无效
恶:传统无效
法律后果(无效的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有待于第三人追认。
两种
限民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已成立生效,但是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因权利人撤销而丧失效力。
四种情形
重大误解
含义:对行为性质/当事人或者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价格产生错误认识。
类型
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把有偿当无偿)
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如果误认未成年签订合同,不是可撤销,而是效力待定)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房屋的误差不构成,赌石/古玩不构成)
第三人转达错误。
核心:因自身原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
欺诈
含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国企利益并非国家利益)
构成要件
欺诈故意
欺诈行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因错误认识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欺诈(知情可撤销,不知情不可以撤销,可通过侵权救济)
胁迫
含义:以损害迫使其做出意思表示
对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民事权益,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核心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
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
手段目的均违法
陷入恐惧或者害怕的心理状态,手段及是否第三人在所不问。
第三人胁迫
显示公平
含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力等情形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
主观:乘人之危/缺乏判断能力(假一罚十不是显示公平,而是单方允诺之债)
客观:利益显著失衡/成立时显示公平。
核心:暴利行为
行权
主体
方式:诉讼或者仲裁,不得通知。
主观除斥期间限制
主观上
重大误解90
欺诈1年
胁迫1年
显示公平1年
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则撤销。
法律效果
自始有效
自始无效(可以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观题)
含义: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生效的要件。
特征:仅影响生效或者失效)
表意人选定的
将来的
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合法事实
种类
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
积极的和消极的
效力
附期限
特征
表意人选定
将来的
必然发生
种类
始期
终期
4/代理
代理的基本原理
代理的适用范围(演出/授课/结婚/收养/面试不能代理)
内外部关系
授权委托书几个事项(5个)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一身二职)追认有效,原则无效
双方代理(买和卖同时),追认有效,原则无效
恶意代理(吃里扒外),绝对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复代理(转委托)
含义:转委托
特征
以代理人自己名义选定(复任权必须经被代理人事前授权,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复代理人时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的权限以代理人为限。
法律效果本人承担
产生
事前本人授权或者同意
事后本人追认
情况紧急,为被代理人利益处罚
责任承担(转托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职务代理
含义: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所产生的代理
特征
被代理人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代理人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代理事项必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就是职务代理,不是就是无权代理。
责任承担:内部权限不得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