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约束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权力责任划分及风险分担原则的核心文件。合同条款的规划工作至关重要。以参与审计的某大型电磁屏蔽室单体及附属设施项目为例,考虑到该项目设计复杂、质量要求高、保密要求高、资金充足,因工期紧张需要边设计边施工等特点,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条款策划中约定了一笔包干性质的赶工费,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管理和施工措施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
该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计划工期紧张,需要提前安排充足的劳动力,而项目的保密审查等措施又非常严格,各工种队伍进场时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窝工;由于赶工的需要,项目采用了夜间施工、三班倒等措施,并且在工作面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使用了各种型号的汽车吊、升降机、吊篮等机械设备,由此产生了较高的机械费用。在结算阶段总承包单位提出由于赶工费大大超出原预期,要求按照工期定额关于压缩工期的规定重新计算赶工费。但是由于合同约定在先,最终结算审计经过谈判依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计算赶工费。
如果该项目未事先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赶工费,则极易形成索赔的风险点。建设单位在项目策划阶段应尽可能全面的分析预测项目的需求情况,详尽合理的设计合同条款。对于确实需要赶工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要求总承包单位达成的目标及相应的费用补偿,避免后期结算中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