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学法人思维导图
民法学法人相关知识,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行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一样,是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灵魂和基石,是其他犯罪论理论得以展开的核心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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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法人概述
概念和特征(P62-P63)
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行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依法成立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长期存续
法人分类(P63-P64)
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划分)
公法人(公法人是指根据宪法、行政法、政府命令等成立,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私法人是指根据民法、民事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eg:股份有限公司和基金会组织)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是否以获得利润为目的
是否将获利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设立法人的条件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设立的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瑞士 非营利法人)
特许设立(立法特许)主义【国家许可】(英国 泡沫法)
许可设立(核准设立)主义(需要主管部门批准)
准则设立(登记)主义(无需主管机关审核)【最常用】
强制设立主义
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准则设立主义
非公司企业法人——许可设立主义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社会团体法人
需照法律和行政命令设立的(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组织)——特许设立主义
其他——许可设立主义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不一致,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原则上采取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能力(P65-P6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区别
产生、消灭时间不同
内容不同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自然性质的限制
设立目的的限制(可理解为对法人活动的限制)
在我国民法上,与法人目的较为相近的词是经营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对法人自身而言是独立责任,对法人成员而言是有限责任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住所(P66)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的机关
法人机关的含义(P66)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有单人或多个自然人担任,负责形成和表达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组织机构
法人机关的种类
意思机关(是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又称权力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但通常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
【公司法人的执行机关是董事会,捐助法人的执行机关是理事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负责人为其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对法人日常事务享有决策权和代表权
监督机关(监督机关是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
*法定代表人(VS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 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责任承担
合同行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包括权利、义务、责任)】
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个人承受)
代表权限制(内部权限限制,只对内,不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表见代表(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外,均为有效)
职务侵权责任(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可事后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的终止(P67)
法人终止的原因(五个)
法人的清算
超越经营范围,原则上有效,禁、限、特无效
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