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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编辑于2021-07-30 16:08:37第14章 物权变动
第1节 概述
物权变动的含义
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从物权人的角度来看,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权利人取得某物的权利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
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或“权利的相对发生”,是指权利人是基于原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物权的
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
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因此物权的取得、消灭也被包含在物权的变更当中了
狭义的物权变更
仅仅是指在物权的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只是物权的客体或内容发生变更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从此不复存在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依然存在,只是物权的主体发生了改变
第2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概述
意思主义
也称合意原则,是指不动产抑或动产上的物权仅因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无须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形式主义
也称“物权的合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变动物权的合意,还要进行登记或交付,否则物权变动之效力不发生
折中主义
也称“交付原则”与“登记原则”,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的合意之外,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例外的情形
1. 无须登记的自然资源
2. 有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主义
3. 准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
4. 法律没有登记效力做出规定的不动产物权
第3节 不动产登记
概念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的申请、有关国家机关的嘱托或依法定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加以公示的活动
特征
1||| 不动产登记属于私法领域中的国家行政事务
2||| 不动产登记是由当事人与登记机构共同参与的活动
3||| 不动产登记是由登记机构依法定程序从事的活动
4||| 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依法应登记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类型
1. 本登记与预备登记
本登记
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因此又被称为“终局登记”。依据登记的事项不同,本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设定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类型
预备登记
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
2. 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其他登记
不动产权利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其他登记
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查封登记
3. 依申请登记、依嘱托登记和依职权登记
依申请登记
我国不动产登记以申请原则即自愿登记为原则,即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进行登记,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依嘱托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权机关的嘱托而进行的登记
依职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而主动进行的登记
登记能力
是指哪些权利和法律关系可以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一经成立,只要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发生效力。而物权登记与否只是决定了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发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即便该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
概念
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管理的官方记录
不动产登记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用于记载不动的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法定事项
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
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即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该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和内容是一致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即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内容不一致,信赖该登记簿记载之人仍可如同登记簿记载正确时那样,依法律行为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区别
性质不同
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丢失该证明并不会导致权利本身的丧失
功能不同
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交易中仅具有初步的证明作用。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指当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时,登记机构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消除该错误而进行的登记
异议登记
是通过否定取得人的善意而击破登记簿之公信力的法律效力,且异议登记仅为真实权利人的利益而暂时击破异议登记所指向的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公信力
预告登记
一、 概念
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
二、 特征
具有临时性
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的一种,不能长久存在
兼具债权性与物权性
一方面,预告登记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另一方面预告登记又赋予了被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以很强的物权效力
具有从属性
就被担保的债权请求权而言,预告登记仅仅是其附属物,预告登记的效力取决于被担保的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三、 预告登记的客体与适用范围
客体
预告登记的客体是以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
适用范围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构成要件
存在符合要求的预告登记的客体,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当事人之间有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
五、 效力
担保效力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但是绝对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顺位效力
由于预告登记已经表明了被担保的请求权经过履行后将要产生某种不动产物权,因此将来该物权一旦产生后就会取得预告登记所具有的顺位
排除破产和强制执行程序的效力
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破产程序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六、 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
预告登记只是保障债权人的一种临时性担保手段,在条件具备时,它就要转为本登记
预告登记的失效
债权消灭
“债权”是指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债权请求权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破产程序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预告登记的其他消灭事由
是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此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二是预告登记本身附解除条件时,该解除条件如若成就,则预告登记归于消灭
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
概念与特征
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是因虚假登记与违法登记所生
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不动产登记中的当事人与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赔偿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
类型
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因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职责进行了错误的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多数人侵权的赔偿责任
第4节 动产交付
第5节 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6节 物权的消灭
第14章 物权变动
第4节 动产交付
概念与类型
概念
交付,即移转占有
现实交付
即占有的现实移转
动产的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现实交付
完成现实交付的条件
1||| 出让人完全丧失了其对标的物的占有
2||| 交付是依据让与人与受让人的意思而做成的。此种交付是依据让与人的意思而作成的
3||| 通过现实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可被外界加以识别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占有辅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占有改定
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而让与人继续对该标的物进行直接占有
构成要件表现
当事人之间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该协议是发生交付的基础
除了达成物权变动协议,就该动产另外达成让与人继续占有使用该动产的协议
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在设定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动产物权或者为他人设定动产物权之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5节 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 概述
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
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的产生、变更、转移与消灭
非因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者未经登记处分该物权的不生效力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 生效法律文书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 征收
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取得原属私人所有的不动产的公法行为
具体类型
一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的征收
二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上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征收
四、 继承、受遗赠
继承
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受遗赠
遗赠
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情形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最大区别
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五、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合法建造房屋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建造房屋
拆除房屋
一种事实行为
第6节 物权的消灭
混同
概念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情形
1||| 一是权利与权利的混同
2||| 二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如债权与债务同时归属于一人
3||| 三是义务与义务的混同,如主债务与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同时归属于一人
物权混同规则
(1) 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同时,原则上他物权消灭,但是当该他物权的存在对于所有人或者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利益时,该他物权不消灭
(2) 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担保物权混同时,原则上该担保物权消灭,但是当该权利的存续对于权利人或者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利益时不消灭
(3) 由于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效果,所以不动产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抛弃
概念与性质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中,它属于单方物权行为
要件
抛弃动产所有权时,除具有抛弃的意思表示还应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抛弃不动产所有权
抛弃人除作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进行所有权注销登记,抛弃不动产上的其他物权,抛弃人必须向因抛弃行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意思表示,同时办理他物权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