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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规复习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法规、第二章(规划管理)10-15分,第一篇(基础知识)10-20分。
编辑于2024-03-12 14:40:45法规复习
第一篇(基础知识)10-20分
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
第一节: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1、概念
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反应统治阶级的规范系统
法律: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周全,由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法律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
1、技术规范
2、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是违反了就要受到国家制裁的规范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1、假定
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指出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2、处理
是指法律规范中的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
3、制裁
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是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4、法律规范的效力
1、等级效力
A 制定机关高低
B 制定程序严格程度
C 后法优于前法
D 特殊优于一般
E “授权”制定的效力等同
2、效力范围
A 时间效力
B 空间效力
C 对人的效力
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基本概念
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也就是行政关系
【引申】: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2、调整的对象
释义:“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驶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律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四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1、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司法机关。3、监察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4、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渊源(🌟🌟🌟🌟)
1、基础知识
法的渊源叫法源,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新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源的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四种。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3、行政法的分类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一般行政法、特殊行政法(部门行政法)
以行政规范的行政为标准:实体法和程序法
2、行政法渊源
法律
非基本法(人大常委):如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
基本法:(人大):如刑法、民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
有权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各级人大)
司法解释:国家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难点
行政法渊源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差别
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大、层次低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范围小、层次高
类型
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主体包括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同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主体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还具有法定性
客体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标的物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内容设定的单方性
2、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节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2、法律事实包括
1、法律事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洪水、地震等(可理解为:天灾)
2、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可理解为:人祸)
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的由行政法主体想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变更:在形成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称之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消灭
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如:双方当事人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消灭。如权利和义务使用完毕,或设定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消灭。君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原则
1)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2)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基本原则)
3)特别原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制原则,对主体的要求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内容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法制原则的作用
(1)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4)可以弥补行政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3、行政合法性原则
1)基本概念: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合乎实体法、合乎程序法
2)内容:行政主体、权限、行为、程序合法
3)其他原则:法律优位(先)、法律保留、行政应急性原则
(1)法律优位(先):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抵触,凡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
(2)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3)行政应急原则:某些特殊情况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抵触的相关措施。
法律优位:法有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应急:特事特办
4)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根据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影响
(1)积极行政(服务行政),如行政规划、行政咨询等,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2)消极行政:如命令、行政处罚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4、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合理性原则产生基于自由裁量权
(2)要点:目的动机合理,内容范围合理,行为方式合理,手段措施合理
(3)自由裁量权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个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4)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没有偏私
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最小的损害方式来形式,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合理性合法性关系
范围:合法性适合所有领域,合理性只适用自由裁量权的领域
行政行为触犯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是统一整体
6、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核心》〉》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核心和重点)。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便民高效、城市守信、权责统一
五、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特征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授益行政行为、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3)变更法律地位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
3、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不得随意更改,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
2)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约束力
3)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实现的效力
4)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一般行政行为生效的原则(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
5、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
6、行政行为分类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核心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如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如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处分、行政命令
外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罚款比例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处罚
依申请:颁发营业执照、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5)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
双方/多方: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行政协定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羁束的,如生效需盖章
非要式:自由裁量的,如闯红灯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奖励、行政强制
不作为:集会申请,“逾期不通知,视为许可”
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
行政司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司法)国家行为等。
六、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知识点
1)行政程序的内涵:广义和狭义
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3)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
(1)行政程序使用的范围划分: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行政程序是否以法律来规定:法定程序和自由裁量程序
(3)按时间不同的标准: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
(4)适用不同行政职能的标准: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5)行政程序的环节划分:普通行政程序和简易行政程序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正当原则
参与原则(核心)
复审原则(司法):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效率原则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
一般只适用具体性这个行为
2)听证制度
(1)听证制度分类
广义听证和狭义听证
(2)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3)听证主持人选择遵循“职能分离”原则,应当是行政主体中非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单位,且他们也有独立的办案权
(4)听证会一般应该公开举行,因特定原因行政主体也可以作出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决定
(5)听证会的费用由国库承担,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3)回避制度
(1)直接血亲关系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近姻亲关系
4)信息公开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
调整的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6)时效制度
7)救济制度(广义和狭义)
(1)行政复议程序
(2)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
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表现为:1⃣️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2⃣️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3⃣️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
2、行政法律责任
原因:行政违法,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有国家机关来追究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
2⃣️具备责任能力
3⃣️主观必须有过错
4⃣️以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前提
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法律责任。
4、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停止、撤销或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等。
2⃣️公务员。其行政责任一般是惩戒性的,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等。
3⃣️行政相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
5、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责任法定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4⃣️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八、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
又称行政执法监督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行政机关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人员行驶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区别:监督对象不同,监督主体不同,监督内容不同,监督方式不同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既是行政监督主体也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1⃣️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全方位监督
2⃣️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为监督
3⃣️行政自我监督:上下级——日常监督;专门机关(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特定范围
4⃣️政治监督:党派、政治团体(中共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政治协商制度)——行为监督
5⃣️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新房、申诉等)——行为监督(不具法律效力)
第三节:行政立法知识(🌟🌟🌟🌟)
1、行政立法的定义(🌟🌟🌟)
定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特点(🌟🌟🌟)
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立法分为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
2)从属性立法(权力机关立法)
3)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多样性和灵活性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的原则——要建立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4)效率原则
4、行政立法的主体及权限(🌟🌟🌟)
1)国务院: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指: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行政立法的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6、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1)效力等级(第二张法源讲过)
2)效力范围:中央制定=全国有效;地方性——只适合本行政区域
第四节:行政许可知识(🌟🌟🌟🌟🌟)
1、行政许可的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批准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2)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家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和人力浪费
(3)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稳定
(4)有利于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
2)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
贪污受贿、效率低下、失去积极进取和竞争力
3、行政许可的特征(🌟🌟🌟)
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别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2)管理型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行为,即使冠有审批,等级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外部行为(管理的对象为直接管辖的单位,内部人员不属于行政许可)
4)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3)有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
6)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核发证件
6、行政许可的期限(🌟🌟)
一般期限是20日,对于多个行政机关联办,最长不超过45日(工作日)
7、行政许可的分类及内容(🌟🌟🌟🌟)
1)普通许可: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最广泛适用
2)特许:有数量限制,有自由裁量权;支付一定费用,可以继承和转让
3)认可: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对人的许可,不可继承和转让
4)核准: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一般形式审查,可当场作出决定
第五节:行政复议知识(🌟🌟🌟🌟🌟)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专门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必须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无申请不行政行为
2)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针对法律法规)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4)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的一项制度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顺序不同
行政复议:有些案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对于属于法律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2)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决定
行政诉讼:司法活动
3)职权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权
行政诉讼:审判权或司法权
4)审理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公开审理
5)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不具备最终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4、行政复议的知识点(🌟🌟🌟)
1)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复议人、第三人(二者可委托代理人)和被被申请人
3)申请期限
自指导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法律规定的除外
4)申请方式
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
5)行政复议的期限
60日,特殊延长不超过30日
6)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及发生法律效力。(送达生效)
7)行政复议的审理
(1)行政复议案件基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2)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想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1)原则上不能停止执行
2)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停止
3)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停止
4)申请人申请停止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停止执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
7、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
3)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或该行为违法
4)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不履行举证责任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没有证据,决定撤销
5)不得重新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责任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第六节:行政处罚知识(🌟🌟🌟🌟🌟)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事实的制裁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有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实施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罚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未目的
3、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罚的区别(🌟🌟🌟🌟)
1)权力归属不同
行政处罚:行政权
行政处分:行政权
刑罚:审判权
2)对象内容不同
处罚:行政相对人(针对社会公民、法人等组织)
处分:行政主体内部人员,是隶属关系
刑罚:人民法院对违法的公民法人组织
3)制裁的方法
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刑罚:由《刑法》规定
4)制裁的依据
处罚:《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处分:《公务员法》等
刑罚:《刑事诉讼法》
5)救济途径
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处分:只能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和机关申诉
4、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
2)公开公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力救济原则(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提出赔偿)
受到处罚者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不代替原则(不能代替民事和刑事制裁,“一事不再罚”)
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是,要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区别出来。
5、行政处罚的适用特点(🌟🌟🌟)
1)处罚与责任纠正并行
2)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处罚的统一范畴)
对违法当事人同意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适用范围相同时,但不能代替如拘留日期与罚款)
4)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时,从行为终了是算起。
6、行政处罚的程序(🌟🌟🌟)
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书。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基础
第一节:行政与公共行政(🌟🌟🌟🌟)
1、行政与公共行政的概念
行政:一种组织职能,任何组织其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和管理职能。
公共行政: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
二者关系
1、现代行政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两大类。
2、行政是“公共的”,公共行政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
2、公共行政的特点
1)公共性
(1)公共权力(“越权无效”)
(2)公共需要与公共利益
1⃣️政府存在的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
2⃣️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体现
3⃣️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直接手段】【间接手段】【行政手段】
(3)社会资源
社会资源包括公共资源和民间资源;善于利用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社会自治机制对资源进行利用和整合
(4)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
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府活动的目的:为社会和全体公民提供全面优质的公共产品,不提供私人产品
(5)公共事务
政府活动的核心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多方面和各领域。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上具有权威性。
(6)公共责任
【政治责任】对立法、司法机关、政党、公众、民主政治负责。
【法律责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
【道德责任】“廉价政府”,工作人员要勤政廉洁。
【领导责任】对行政决策失误要负责并承担后果。
【经济责任】严格按照公共预算办事,讲求政府行为的绩效
(7)公平、公正、公开与公民参与
“公民第一”的原则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2)行政性
包括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政府对自身的管理两个方面。
【决策】
【组织】
【协调】
【控制】
3、公共行政的主体
1)公共行政的主体一般指政府,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
2)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3)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
4)我国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4、公共行政的客体
公共行政的客体即公共行政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依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四类。
【国家事务】社会保障、国防事务、外交事务等;
【共同事务】流域治理、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区域协调;
【地方事务】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交通卫生;
【公民事务】户籍管理、老龄工作、人口控制等。
5、公共产品的分类
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
【经济类公共产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与中长期指导性规划、技术开发与资源开发规划、财政政策与收入分配政策、产业政策、经济立法与司法、产品质量与劳动监督、重点工程建设与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等。
【政治类公共产品】外交、国防、公安、海关、国家机关管理等。
【社会类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自我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与公共设施管理、城市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保健与防疫等。
【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教育战略与教育法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资助、科技发展战略与国家科技开发创新体系建设、基础选哪个科学研究与高技术公家资助、科学普及、民族文化建设与文物保护、群众性体育活动与竞技体育资助等
6、公共服务
1)定义: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的劳务和服务的总称。
2)公共服务的分类
政府提供基本产品的公共服务;如法律体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费小学教育等
政府提供混合产品的基本服务;如市政公用、铁路运输、公路交通等
无论收入高低都要消费或得到的公共产品;如卫生防疫、统计情报等
需要政府管理但由私人部门生产,需要政府监督并提供统一的技术、卫生、安全标准的服务
3)政府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但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可以有三种。
【公共部门】
【非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第二节:行政体制与行政机构(🌟🌟)
1、行政体制的概述
1)行政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行政体制通常与国家的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相对应。
2)行政体制包括广泛的内容如下,其核心是政府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运行机制等。
(1)政府组织机构:行政体制的载体
(2)行政权力结构:行政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行政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动力。
(3)行政区划体制:我国现行的省级行政区域、市级行政区域、地级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域、乡级行政区域等。
(4)行政规范:建立在一定宪政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规则。
2、政治制度与行政体制的关系
1)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它决定行政体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影响着行政体制的组织形式。
2)行政体制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体制是为一定的政治统治服务的。
3)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是一种建立在合议制基础上的个人负责的行政体制。
3、行政机构
1)概念
国家机构中除立法、司法以外的行政机构服务,即各级行政机关。
2)功能
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等手段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公共事务。
3)特性
政治性、强制性、社会性、服务性
4)按公共行政程序分
决策部门、职能部门(执行部门)、咨询信息部门、监督部门等。
5)按行政组织的职能分
领导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脑机关
执行机关
又称职能机关
辅助机关
行政组织系统的内部机关,不具备对对外职权,也不参与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
派出机关
一级政府根据公共行政需要,依法或经上级批准,在职权或所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第三节: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1、行政权力
1)国家权力构成
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
2)特征
公共性、强制性、约束性
3)内容
(1)立法参与权
政府参与立法过程的相关权力
在我国政府拥有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
(2)委任立法权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原则,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
(3)行政管理权(基本责任)
1⃣️制定和执行政策权
2⃣️以及任命外交使节,接受外国人员来访,对外宣战,媾和以及缔结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事务的权利;
3⃣️编制国家预算权,决算权
4⃣️管理行政内部事务权利如:任免行政官员等
5⃣️管理国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各种公共事务的权利
(4)司法行政权
政府依据法律所拥有的司法行政方面的权利(如:决定赦免,对行政活动的争议进行调节,复议和仲裁等)。
2、行政责任
概念及内容
法律上的行政责任
政府工作人员除了遵守一般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
普通的行政责任(不涉及法律问题)
1⃣️政治责任
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2⃣️社会责任
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
3⃣️道德责任
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所承担的道义上的职责
3、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行政职位的关系
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行政职位紧密联系在一起,任何行政组织都必须保持职、权、责的平衡和一致,这个是公共行政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首先】明确划分职能及职责范围,依据范围清晰相应职权,完善全责体系。
【其次】落实到每一个公务员,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
【第三】建立有关全责一致、平衡的制度保障体系。
第四节:公共行政领导(🌟)
1、行政领导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领导者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利,借助诸多非权力因素智慧和影响下级广大群众共同完成行政事务的过程。
2、行政领导的特点
【法定性】
领导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权威性】
由于行政领导的职权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因而具有强制性
【协同性】
只有行政领导和被领导者协同起来,才能顺利实施决策,才能完成行政任务。
3、行政领导的职位、职责及职权
【行政领导者】
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职位】
以“事权”为中心,而不是“人”为中心
【职责】
与职位相称,与职权一致,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工作职责。行政领导的主要责任是服务。
【职权】
与职位相应的法定权力,不是个人特权
第五节:政府的基本职能体系(🌟🌟)
1、政府的主要职能(基本职能体系)
(1)政治职能
保卫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等方面的职能。
(2)经济职能
这是现代国家公共行政的基本职能之一。一般包括:
1⃣️宏观经济调控
2⃣️区域性经济调节
3⃣️国有资产管理
4⃣️微观经济管制
5⃣️组织协调全国的力量办大事(即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的大型经济建设项目)
(3)文化职能
领导和组织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包括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对科学、教育、文化等事业进行规划管理等。
(4)社会职能
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对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能。
第六节:公共政策(🌟🌟)
1、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
社会公共问题
那些有广泛影响,迫使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称为社会公共问题。一般的说,社会问题均具有公共特征。
公共政策
政府为了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凡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政府是制定主体中的核心力量。
本质:政府对全社会公共利益所做的权威性分配。
利益分配的动态过程:利益的选择,利益的整合,利益的分配和利益落实等步骤。
2、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公共政策的功能就是公共政策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
【导向功能】
公共政策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调控功能】
政策的调控,主要体现在调控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特别是物质利益关系上。
【分配功能】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主要利益群体和个体,容易从公共政策中获得利益:
1⃣️与政府主观偏好一致或基本一致者
2⃣️最能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者
3⃣️普遍获益的社会多数者
第二章(规划管理)10-15分
第三章:规划法律建设概论
第四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城乡规划法》背景及基本框架
一、总则
不考了,要看“五级三类”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总体规划层次: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审批的主体
控规和修规层次:不变 还是看之前的
拓展:国土空间规划中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流程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
应当集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
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农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
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几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看最新的“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子主题 4
子主题 1
第五章:实施监督体系
第三章(规划法规)60-70分
第六章: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国土空间规划方针政策(2020增补考纲)
第一部分背景讲解
一、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背景
1、多规并行的原各类规划
2、多规并行的原城乡规划
存在问题
存在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3、“多规合一”的探索与实践
4、自然资源部的成立
规划管理职能的合并
1⃣️发改委的主体功能区规划
2⃣️国土资源部的土规
3⃣️住建部的城乡规划
4⃣️海洋局的海洋功能区划
资源的确权与登记的合并
1⃣️水利部的水资源
2⃣️农业部的草原资源
3⃣️林业局的森林、湿地
4⃣️海洋局的海洋资源
5⃣️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
为资源确权和规划服务的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自然资源部的双职责: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5、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目的
1⃣️解决现实矛盾
解决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2⃣️建设生态文明
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美丽中国。
3⃣️以人民为中心
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好家园。促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概念
1⃣️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2⃣️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制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3⃣️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国土空间规划的地位
国家发展规划是一级政府的“一本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则是一级政府的“一张蓝图”。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互为依托,相得益彰。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实现“一级政府、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的规划制度改革目标。
四、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规的关系
五、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四梁八柱)
规划运行四体系
流程体系
编制审批体系
实施监督体系
支撑体系
法规政策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的五级三类(八柱)
五级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市国土空间规划
县国土空间规划
镇(乡)国土空间规划
三级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市县以下编制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叫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叫村庄规划
专项规划
市县及以上编制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互相协同,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二部分 重要政策文件
一、考试大纲增补内容
1、熟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法规
2、掌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
3、了解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关系
4、掌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监督有关要求
二、相关文件清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5月)》
一、重大意义(🌟🌟)
国土空间规划的定义
国家空间发展规划的指南
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
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多规合一
主体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城乡规划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注意‼️,是对专项规划的约束
各级各类规划存在的问题
1⃣️子主体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
2⃣️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
3⃣️地方规划朝令夕改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
全国统一、全责清晰、科学高效
国土空间规划考虑的因素
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
三生空间
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重大意义
1⃣️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
2⃣️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手段
3⃣️是保障国家战略有效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五位一体
1⃣️经济建设
2⃣️政治建设
3⃣️文化建设
4⃣️社会建设
5⃣️生态文明建设
四个全面
1⃣️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全面深化改革
3⃣️全面依法治国
4⃣️全面从严治政
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高品质发展要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家发展战略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
⚠️注意‼️,这里有强化权威性
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
2020年
1⃣️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四体系
流程体系
编制审批体系
实施监督体系
支撑体系
法规政策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2⃣️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注意‼️,是 市县以上
3⃣️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2025年
1⃣️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子主题 1
2⃣️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
3⃣️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2035年
1⃣️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三、总体框架(🌟🌟🌟🌟)
(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注意‼️,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不是强制的
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1⃣️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之间体现“总-分关系”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3⃣️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注意‼️,是与详细规划
4⃣️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
5⃣️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注意‼️,三者之间的关系
(四)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
战略性
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
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
注意‼️,不是自然资源部自己”编“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协调性
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
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注意‼️,落实“上”,指导“下”
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实施性
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
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
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
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市县级乡镇
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
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五)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1、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
所在流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2、跨行政区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3、某一领域专项规划
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注意‼️,县级以上才编制专项规划
(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
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
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
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进行各项建设
法定依据
编制审批
城镇开发边界内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城镇开发边界外
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四、编制要求(🌟🌟🌟🌟🌟)
(七)体现战略性
自上而下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安排
落实三战略
国家安全战略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主体功能区战略
优化三格局
城镇化格局
农业生产格局
生态保护格局
(八)提高科学性
五个坚持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双评价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三区
生态、农业、城镇功能空间
三线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坚持山水湖田草生命共同体理念
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
坚持上下结合、社会协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作用。
(九)加强协调性
1⃣️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
⚠️注意‼️,是总体规划,不是详细规划
3⃣️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
4⃣️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十)注重操作性
谁组织谁负责,谁负责谁实施
明确规划约束性指标
刚性管控要求
提出指导性要求
五、实施与监督(🌟🌟🌟)
(十一)强化规划权威
权威性
1⃣️规划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
2⃣️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
3⃣️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4⃣️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条件
1.国家重大战略调整
2·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3·行政区划调整
省级的重大项目不好使,必须是国家类的
(十二)改进规划审批
谁审批、谁监管,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
⚠️注意‼️,审查备案制度
管什么就批什么
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注意‼️,是纳入同级平台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
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国家公园、海岛海域,水源地,文物
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留有空间
⚠️注意‼️,是对所有国土空间
(十四)监督规划实施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注意‼️,是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最终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查完善。
(十五)推进“放管服”改革
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放管服:简政放权、创新监管、高效服务
六、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
(十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十七)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技术标准体系
(十八)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
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
⚠️注意‼️,是县级以上
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七、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底线思维,立足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
生态功能保证基线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
教育培训中要注重提高其规划意识
自然资源部要定期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国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最严格的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节约用地制度
将三条控制线作为
调整经济结构
规划产业发展
推进城镇化
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基本原则
底线思维,保护优先
以双评价为基础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统筹布局空间
生态、农业、城镇
强化底线约束,优先保障
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
多规合一、协调落实
不交差不重叠部冲突
统筹推进,分类管控
(三)工作目标
2020年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形成一张底图
2035年
严守三条控制线
二、科学有序划定(🌟🌟🌟🌟🌟)
(四)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定义
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划定
优先
1⃣️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
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保护
2⃣️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
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
3⃣️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区域
4⃣️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
人为活动划分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其他区域
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即: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发建设
允许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允许有限人为活动
1⃣️维持零星的原住民必要的生产生活
2⃣️能源资源调查和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3⃣️资源监测和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
4⃣️科学研究观测
5⃣️考古,文物保护
6⃣️适度参观旅游和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基础设施建设
8⃣️生态修复工程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只允许“1+8”活动
(五)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定义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注意‼️,是永久特殊保护
划定依据
1⃣️耕地现状分布
2⃣️根据耕地质量
3⃣️粮食作物种植情况
4⃣️土壤污染情况
梳理整改
划定不实
违法占用
严重污染
确保
面积不减
质量提升
布局稳定
(六)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定义
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
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
划定
以现状为基础
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乡统筹、城镇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
框定总量、限定容量
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三、协调解决冲突(🌟🌟🌟🌟)
(七)统一数据基础
形成统一的工作底数底图
第三次国土调查
相关调查数据存在冲突的
以过去5年真实情况为基础,根据功能合理性进行统一核定
⚠️注意‼️,是5年
(八)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市县三条控制线落地
国家
明确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原则及相关技术方法
⚠️注意‼️,原则和技术方法
省
确定本行政区内三条控制线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
⚠️注意‼️,格局和区域
提出下一级划定任务
市、县
统一划定三条控制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
⚠️注意‼️,实体边界
跨区域划定冲突由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协调边界矛盾
协调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
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永久基本农田
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
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城镇开发边界
避让重要生态功能
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注意‼️,不是禁止
矛盾解决
已划入自然保护地
核心保护区
逐步有序退出
一般控制区
造成明显影响
逐步有序退出
不造成明显影响的
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
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注意‼️,是在县级,县级不满足再在市级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一)严格实施管理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
报国务院审批
生态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省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
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
(十)加强组织保障
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村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督促指导。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
(十二)严格监督考核
将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2019年09月)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合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1⃣️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和选址申请
2⃣️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3⃣️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
4⃣️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单位向地方申请——地方受理——经省级报部里审批——地方想单位核发
2、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
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
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子批准之日计算
⚠️注意‼️,是三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合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
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方式
1⃣️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注意‼️,一定要经过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注意‼️,还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出让方式
1⃣️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注意‼️,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2⃣️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测绘业务整合
1⃣️建设用地审批
2⃣️城乡规划许可
3⃣️规划核实
4⃣️竣工验收
5⃣️不动产登记
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竣工验收合并
1⃣️规划核实
2⃣️土地核验
3⃣️不动产测绘
四、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核发新版证书
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
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
两个不得
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
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注意‼️,本通知,有效期5年
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2019年05月)
一、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
1、统一思想和行动
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2、工作原则
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
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
3、不再新编和报批以下规划
1⃣️主体功能区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城镇体系规划
4⃣️城市(镇)总体规划
5⃣️海洋功能区
4、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已批准至2020年后的规划)
1⃣️省级国土规划
2⃣️城镇体系规划
3⃣️主体功能区规划
4⃣️城市(镇)总体规划
5⃣️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
二、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现行土总规、城(镇)总规差异突变一致性处理的四个原则
四个不得
1⃣️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
⚠️注意‼️,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城市总体规划
2⃣️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3⃣️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规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
⚠️注意‼️,都是总体规划
4⃣️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国土空间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
比“多规合一”多了一个《海洋功能区规划》
三、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审查的要点(🌟🌟🌟)
审查原则
“管什么就批什么”
审查重点
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
1⃣️开发保护目标
2⃣️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
⚠️注意‼️,是一些指标的下达
3⃣️ 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
⚠️注意‼️,是主体功能区和三条控制线的落实情况
4⃣️ 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
⚠️注意‼️,是重点地区空间结构
5⃣️ 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置配置要求
⚠️注意‼️,是大的生态格局,基础设施布局,公共服务配置
6⃣️ 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体系
⚠️注意‼️,是自然保护体系和历史文化体系
7⃣️ 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注意‼️,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8⃣️ 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注意‼️,政策措施
9⃣️ 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
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
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外,还包括
1⃣️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注意‼️,分区和用途管制
2⃣️ 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注意‼️,比较详细的城乡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标准
3⃣️ 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合格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注意‼️,比较详细的控制要求
4⃣️ 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
⚠️注意‼️,都详细到中心城区了
其他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要点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审查要点制定
四、改进规划报批审查方式(🌟🌟)
简化报批流程,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
90天内完成审查,上报国务院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
五、做好近期相关工作(🌟🌟)
1⃣️做好规划编制基础工作
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
空间定位基础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开展双评价工作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确定生态、农业、城镇等不同开发保护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
3⃣️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对本地区未来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4⃣️科学评估三条控制线
科学评估
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城镇开发边界
进行必要调整完善,并纳入规划成果
5⃣️与国民积极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衔接
落实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目标和指标
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6⃣️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村庄布局
7⃣️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搭建从国家到市县级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注意‼️,市从国家到市县
5、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01月)
一、总体要求(🌟🌟🌟)
1.1 适用范围
1⃣️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2⃣️跨省级行政区域、流域和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可参考执行
3⃣️直辖市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可结合本指南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1.2规划定位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1⃣️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落实和深化
2⃣️是一定时期内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
3⃣️是编制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市县等下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统筹协调作用,具有战略性、协调性、综合性和约束性
⚠️注意‼️,四性
1.3编制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2⃣️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
3⃣️区域协调、融合发展
落实主体功能区等国家战略,推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省域协同实施。
4⃣️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5⃣️数据驱动、创新发展
6⃣️共建共治、共享发展
1.4规划范围和期限
包含省级行政辖区全部陆域和海域
规划目标2035年
近期目标2025年
远景展望2050年
1.5编制主体和程序
编制主体:省级人民政府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
2⃣️专题研究
3⃣️规划编制
4⃣️规划多方案论证
5⃣️规划公示
6⃣️成果报批
7⃣️规划公告
1.6成果要求
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
2⃣️附表
3⃣️图件
4⃣️说明书
5⃣️专题报告
6⃣️“一张图”
二、基础准备(🌟🌟🌟)
2.1数据基础
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数据为基础
2.2梳理重大战略
按照
主体功能区战略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
等国家战略部署
⚠️注意‼️,没有城乡协调战略
省级党委政府有关发展要求
2.3现状评价与风险评估
通过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明确生态功能极重要和极脆弱区域
⚠️注意‼️,生态保护红线方面的
提出农业生产、城镇发展的承载规模和适宜空间
⚠️注意‼️,有承载规模和适宜空间
2.4专题研究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重大问题研究
水平衡研究,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
沿海省份应开展海洋相关专题研究
三、重点管控内容(🌟🌟)
3.1目标与战略
3.1.1目标定位
3.1.2空间战略
3.2开发保护格局
3.2.1主体功能分区
1⃣️落实国家级主体功能区
2⃣️完善和细化省级主体功能区
3.2.2生态空间
1⃣️维持自然地貌特征
2⃣️改善陆海生态系统、流域水系网略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连通性
3⃣️明确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
4⃣️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区域
5⃣️构建生物性保护网络
6⃣️合理预留基础设施廊道
7⃣️优化保护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主的生态空间
8⃣️明确省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布局、规模和名录
3.2.3农业空间
1⃣️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1⃣️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布局有优化
2⃣️以水平衡为前提,优先保护平原地区水土光热条件好、质量等级高、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
3⃣️综合考虑不同种植结构水资源需求和现代化农业发展方向
4⃣️提出优化乡村居民点布局,实施差别化国土空间利用政策
3.2.4城镇空间
城镇登记划分
300万以下
300-500万
500-1000万
1000-2000万
2000万以上
3.2.5网络化空间组织
3.2.6统筹三条控制线
3.3资源要素保护与利用
3.3.1自然资源
1⃣️山水林田湖草系统
2⃣️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3⃣️自然保护地体系
4⃣️战略性矿产资源
5⃣️海洋: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
以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流量为基本导向,确定水、土地、能源等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指标和实施策略
3.3.2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
历史文化资源
自然景观资源
3.4基础支撑体系
3.4.1基础设施
3.4.2防灾减灾
3.5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
将生态单元作为修复和整治范围
按照保障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优先次序
结合
1⃣️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
2⃣️国土综合整治
3⃣️矿山生态修复
4⃣️海洋生态修复
3.6区域协调与规划传导
3.6.1省级协调
与邻省协商对接
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
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
3.6.2省域重点地区协调
加强省域内流域和重要生态系统统筹
明确省域重点区域的引导方向和协调机制
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和管控导向
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3.6.3市县规划传导
分区传导
底线管控
控制指标
名录管理
政策要求
对市县级规划编制提出指导约束要求
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级
3.6.4专项规划指导约束
四、指导性要求(🌟)
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
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
五、规划实施保障(🌟)
健全配套政策机制
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规划监测评估预警制度
近期安排
六、公众参与和社会协调(🌟🌟🌟)
公共参与机制
政府组织
专家领衔
部门合作
公众参与
七、规划论证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成果的专家论证,并及时征求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意见
⚠️注意‼️,是省级人民政府组织
规划论证情况在规划说明中要形成专章,包括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专家论证意见
部门和地方意见采纳情况
规划成果论证完善后,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规划经批准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告
附录术语与定义
A术语
A.1国土空间
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A.2国土空间规划
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
A.3国土空间保护
对承担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资源安全等国家安全的地域进行管护的活动
A.4国土空间开发
以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等为主的国土空间开发活动
A.5国土空间利用
根据国土空间特点开展的长期性或周期性适用和管理活动
A.6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的机理,对空间格局失衡、资源利用抵效、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统受损的国土空间,进行适度人为引导、修复或综合整治
A.7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对陆海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等
核发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审批
A.15城市群
依托发达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网络所形成的空间组织紧凑、紧急联系紧密的城市群体
记住:通勤是两小时
A.16都市圈
以中心城市为核心
与周边城镇在日常通勤和功能组织上存在密切联系的一体化地区,一般为一小时通勤圈,是区域产业、生态和设施等空间布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空间单元
记住:通勤是一小时
A.17城镇圈
以多个重点城镇为核心
空间功能和经济活动紧密联系关联、分工合作可形成小城镇整体竞争力的区域,一般为半小时通勤圈,是空间组织和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体现城乡融合和跨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
记住:通勤是半小时
A.18生态单元
具有特定生态结构和功能的生态空间单元,体现区域(流域)生态功能系统性、完整性、多样性、关联性等基本特征
C术语
C.1主体功能分区类型
全国主体功能区分为
国家级主体功能区
省级主体功能区
省级功能区又分六类,包括
省级城市化发展区
农产品主产区
重要生态功能区
省级自然保护地
战略性矿产保障区
特别振兴区等重点区域名录
C.2 分区要求
C.2.1全域覆盖
国家级主体功能区与省级主体功能区叠加后,覆盖省级行政区域内全部陆域和管理海域国土空间
⚠️注意‼️,是两个叠加后,全覆盖
C.2.3 分区传导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必须确定为相同的主体功能区类型,不得改变
⚠️注意‼️,全国定下来的,省级不能改变
C.2.4 因地制宜
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是必备类型区
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三类主体功能区做二级细分
在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和特别振兴区名录外,也可结合实际将其他需要在空间上加强管控引导的重要区域纳入名录进行管控。
C.2.5基本单元
主体功能区的基本分区单元原则上为县级行政区,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县域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基本分区单元。
⚠️注意‼️,原则上是县级,地儿特别大就乡镇级
C.2.6 协调规则
三大分区协调
根据双评价结果,应划分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市辖区以及自治州政府、地区行署、盟行署所在地的市辖区,可以确定为城市发展区
⚠️注意‼️,已经是市辖区的,就可以作为城市化发展区
其他可同时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和城市化发展区的,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优先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或农产品主产区
⚠️注意‼️,三者都可时,就优先重点生态功能区或农产品主产区
D术语
D.1规划指标体系
预期性指标
新增生态修复面积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海水养殖用海区面积
国土开发强度
“1/2/3小时”交通圈人口覆盖率
公路与铁路网密度
D.3指标涵义
用水总量
国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性约束指标
记住:是规划水平年
林地保有量
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林地数量
记住:是规划期内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建制镇、村庄面积之和
按照三调分类,对应201、202、203中的建设用地
“1/2/3小时”交通圈覆盖率
指以省级城市群为主要对象
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城市群2小时商务圈以及主要城市3小时高铁交通圈的覆盖人口与总人口的比例
6、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2020年01月)
0、作用
1⃣️ 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完善空间治理的基础性工作
2⃣️ 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划定三条控制线,确定用地用海等规划指标的参考依据
1、适用范围(🌟🌟)
市县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
记住:乡镇层面没有必要开展双评价
其他相关工作需开展“双评价”的,可参考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基于特定发展阶段、经济技术水平、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态保护目标,一定地域范围内资源环境要素能够支撑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最大合理规模。
⚠️注意‼️,是针对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规模
2.2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
在维系生态系统健康和国土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等要素条件,特定国土空间进行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适宜程度。
⚠️注意‼️,是针对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适宜程度
3、评价目标(🌟)
识别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极脆弱区)
⚠️注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脆弱区
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和适宜空间
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划定三条控制线
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提供基础性依据,促进形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4、评价原则(🌟)
底线约束
在优先识别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基础上,综合分析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合理规模和适宜等级
⚠️注意‼️,优先生态
问题导向
识别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中的问题和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因地制宜
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补充和深化评价
简便实用
5、工作流程(🌟🌟🌟)
5.1工作准备
统一采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高斯-克吕格投影
陆域部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海域部分采用理论深度基准面高程基准
⚠️注意‼️,目前只在这里出现了海域高程基准
5.2本底评价(针对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城镇建设三大核心功能展开)
5.2.1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5.2.1.1省级评价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
评价(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防风固沙、海岸保护)
生态脆弱性
评价(水土流失、石漠化、土地沙化、海岸侵蚀)
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和重要区
5.2.1.2市县评价
边界校核
补充评价和修正
5.2.2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
5.2.2.1省级评价
种植业
畜牧业
渔业
识别农业生产适宜区和不适宜区
⚠️注意‼️,是种植、畜牧和渔业
5.2.2.2市县评价
1⃣️ 进行综合分析
2⃣️ 进一步细化评价单元,提高评价精度、补充评价内容
3⃣️ 进一步识别优势农业空间
5.2.3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
5.2.3.1省级评价
识别城镇建设不适宜区
⚠️注意‼️,省级识别的是不适宜区
沿海地区针对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开展评价
⚠️注意‼️,是对海洋开发利用评价
5.2.3.2市县评价
1⃣️ 对城镇建设不适宜区范围进行校核
2⃣️ 识别城镇建设适宜区
3⃣️ 识别海洋开发利用适宜区
4⃣️ 开展必要的补充评价
5.2.4承载规模评价
承载规模评价
1、评价各评价单元承载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
2、评价环境容量对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约束要求
3、按照短板原理,取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作为可承载的最大合理规模
⚠️注意‼️,是短板原理,取最小为最大
承载规模评价单元
省级以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评价承载规模
⚠️注意‼️,省级是市县
市级以县级(乡级)行政区为单元评价承载规模
⚠️注意‼️,市级是县乡
5.3综合分析
5.3.1资源环境禀赋分析
总结资源环境禀赋优势和短板
5.3.2现状问题和风险识别
1⃣️ 识别冲突
2⃣️ 判断区域资源环境承载状态
3⃣️ 研判未来变化趋势和存在风险
5.3.3潜力分析
1⃣️ 对种植业、畜牧业不适宜区以外的区域,分析可开发为耕地、牧草地的空间分布和规模
⚠️注意‼️,在不适宜以外,寻找
2⃣️ 在渔业生产适宜区内,分析渔业养殖、捕捞的潜力空间和规模
⚠️注意‼️,在适宜内,寻找
3⃣️ 对城镇建设不适宜区以外的区域,分析可用于城镇建设的空间分布和规模
⚠️注意‼️,在不适宜以外,寻找
5.3.4情景分析
针对不同情景,给出相应的评价结果
提出适应和应对的措施建议
6、成果要求(🌟🌟)
报告、表格、图件、数据集
7、成果应用(🌟🌟)
支撑国土空间格局优化
生态格局应与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结果向匹配
农业格局应与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结果相衔接
支撑完善主体功能分区
支撑划定三条控制线
1⃣️ 生态保护极重要区
作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基础
2⃣️ 种植业生态适宜区
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优选区域
退耕还林还草等应优先在种植业生产不适宜区内开展
3⃣️ 城镇开发边界
优先在城镇建设适宜区范围内划定
并避让城镇建设不适宜区
无法避让的需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支撑规划指标确定和分解
支撑重大工程安排
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重大工程应优先在生态极脆弱、灾害危险性高、环境污染严重等区域开展
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策略
支撑编制空间类专项规划
⚠️注意‼️,支撑的是专项规划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
暂不作强制要求,原有规划资质可作为参考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05月)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把“多规合一”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二)改进工作作风
深化“放管服”
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三)严守廉政底线
坚持依法行政
二、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一)严格按照中央精神
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
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
实行编制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三)下级国土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
不得以其他规划代替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注意‼️,不突破约束性指标,不违背刚性管控要求
(四)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调查研究
征求厉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
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该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二)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必须两个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四、实施规划权周期管理(🌟🌟🌟)
(一)加快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不得擅自更改底图、数据,确保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斑一致
(二)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设置自动强制留痕功能;尚未建成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
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意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城市体检评估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注意‼️,一个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个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注意‼️,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五、严格干部队伍管理(🌟🌟)
(一)规划领域涉及利益重大,严禁规划重点岗位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规划直接相关领域经商办企业
(二)建立健全规划重点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三)对违规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规发放或变更规划许可,不按规定开展规划核实,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9、《土地征收成片区开发标准》(试行)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成片开发,是指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第45条规定,
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过敏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3、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5、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4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四、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同意
未经三分之二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3、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4、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10、城区范围确定规程
一、定义
城区范围
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范围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
指城区实际建成的空间范围,是城市实际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空间地域范围
城区初始范围
指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过程中的初始区域
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关城区国土调查城市图斑数据覆盖区域
城区最小统计单元
将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细化至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
5.2 数据准备
5.2.1基础数据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过程中的基础数据支撑
1、影像数据
最新的行政区内不低于2m分辨率的遥感影像
2、矢量数据
最新的行政区内矢量边界数据、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数据
5.2.2数学基础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确定过程中涉及的基础数据需满足
1、投影: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
2、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11、《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1、术语标准
社区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多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
社区生活圈
在适宜的日常步行范围内,满足城乡居民圈生命周期工作与生活等各类需求的基本单元,融合“宜业、宜居、宜游、宜养、宜学”多元功能,引领面向未来、健康低碳的美好生活方式。
服务要素
保障社区生活圈健康有序运行的主要功能,包括六个方面
社区服务
可细分为
健康管理
为老服务
终身教育
文化活动
体育健康
商务服务
行政管理和其他(主要是市政设施)
就业引导
住房改善
日常出行
生态休闲
公共安全
按配置要求,可分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和特色引导型服务要素等三种类型
2、城镇社区生活圈
分为“15分钟、5-10分钟”两个社区生活圈层级
15分钟生活层级
5-10分钟层级
配置公交站,并满足500米服务半径范围全覆盖,其中人口密集地区宜满足300米服务半径范围全覆盖
3、乡村社区生活圈
可构建“乡集镇-村/组”两个社区生活圈层级
乡集镇层级
村/组层级
按照15分钟可达的空间尺度
12、《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
1、术语标准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
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方式
年度体检
指聚焦当年度规划实施的关键变量和核心任务,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监测和评价。
五年评估
指对照总体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任务措施等,
系统分析城市发展趋势,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综合评估
4、工作要求
4.2工作组织
体检评估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3.3构建指标体系
各城市按安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六个维度建立指标体系
包括
基本指标
推荐指标
自选指标
4.3.7汇交成果
体检评估成果以省级为单位
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在线汇交至
自然资源部
4.4时间安排
年度体检应当每年开展一次,五年评估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周期保持一致,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不单独开展年度体检。因重大战略实施或规划实施中的重大调整等确需体检评估的,可适时开展。
5、内容要求
5.1.1总体要求
围绕战略定位、底线管控、规模结构、空间布局、支撑体系、实施保障等六个方面评估
5.1.2战略定位
分析实施国家和区域战略等重大战略、落实城市发展目标、强化城市主要职能、优化调整城市功能等方面的成效及问题
5.1.3底线管控
分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地质洪涝灾害、文化遗产保护等底线管控
以及全域约束性自然资源保护(包含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海全要素)目标落实等方面的成效问题
5.1.4规模结构
分析优化人口、就业、用地和建筑规模、结构和布局
5.1.5空间布局
分析区域协同、城乡统筹、产城融合、分区发展、重点或薄弱地区建设等空间优化调整方面的成效及问题
5.1.6支撑体系
分析生态环境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安全韧性、城市空间品质等
5.1.7实施保障
开展行动计划、执法督察、政策激动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
子主题 13
第七章:配套法规与规章(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一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注意‼️,是公共利益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注意‼️,切实保护耕地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分类
1⃣️ 农用地
2⃣️ 建设用地
3⃣️ 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 【土地管理体制】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注意‼️,是自然资源部门
第六条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注意‼️,新增条款,必考,是督察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土地所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 已经属于向(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注意‼️,新增条款,按照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
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1⃣️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
3⃣️ 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是三十日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各级政府依据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3⃣️ 土地供给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1⃣️ 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规确定的控制指标
2⃣️ 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规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土规,应确报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坚持
1⃣️ 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
2⃣️ 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
3⃣️ 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4⃣️ 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分区,明确土地用途
⚠️注意‼️,是县级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注意‼️,是乡镇明确每一块用途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的市土规
1⃣️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
3⃣️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其他市
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
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涉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注意‼️,不是禁止占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 国家产业政策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注意‼️,国务院的项目,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注意‼️,省级的项目,在省级权限内的,根据省级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土地调查】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土地分等定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指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土地统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关系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1⃣️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多少,垦多少”数量和质量不降低
2⃣️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需按要求缴纳耕地开垦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硬刚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注意‼️,是要验收的
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耕地质量减少的
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
耕地质量降低的
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注意‼️,是两部门同时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因自身资源匮乏,新开垦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实行严格保护的有
1⃣️ 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计划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注意⚠️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以乡(镇)为单元进行
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是两个部门同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乡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注意‼️,是乡镇政府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设计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注意‼️,必须是国家的项目,必须是国务院审批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耕地质量保护】
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维护排灌工程设施
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
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注意‼️,耕地不允许的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注意‼️,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允许的
第三十八【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1⃣️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由国务院审批
子主题 3
子主题 2
集体土地征收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二章 划定
参照上个文件的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三章保护
参照上个文件的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参照上个文件的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
参照上个文件的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由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1⃣️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2⃣️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4⃣️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上一条文件 , 第七十五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占用或破坏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二条
通过
1⃣️ 规模引导
2⃣️ 布局优化
3⃣️ 标准控制
4⃣️ 市场配置
5⃣️ 盘活利用
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用地在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三条 遵循原则
1⃣️ 坚持节约优化的原则
2⃣️ 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
3⃣️ 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
4⃣️ 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七条
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相关规划应当与土总规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规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
1⃣️ 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 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
3⃣️ 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 布局优化(🌟🌟🌟)
第十条
布局优化原则
1⃣️ 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
2⃣️ 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
3⃣️ 产业向功能区集中
4⃣️ 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总规和城规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总规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促进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
1⃣️ 控制生产用地
2⃣️ 保障生活用地
3⃣️ 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
4⃣️ 加大城镇建设用地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
鼓励统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政策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
确定主用途并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
整宗土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1⃣️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 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
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宏观产业政策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需求等,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现实用地项目目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 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招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合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调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合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用地,可实行差异化的地价政策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整理
第六章 盘活利用(🌟🌟🌟)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土地复垦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
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
1⃣️ 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
3⃣️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通过审查
1⃣️ 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2⃣️ 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3⃣️ 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4⃣️ 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5⃣️ 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6⃣️ 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可采纳合理建议
5⃣️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实施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
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成果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
⚠️注意‼️,都是省级的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其他项目
第九条
土地复垦方案内容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
土地复垦方案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
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当发生重大变化
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注意‼️,是三个月
第十五条
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
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
1⃣️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备案
3⃣️ 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4⃣️ 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5⃣️ 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注意‼️,提前一个月存钱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章总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第八章:标准与规范
第九章:相关法律法规
历史文化保护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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