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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3-20 22:41:44法理学
法的概念
产生方式
【国家】制定或认可
最后保障力量
【国家强制力】
决定因素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
法的本质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性、统治性、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
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法是行为规范
不调整思想
法的特征
【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立法不平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不保护成年人
【国家意志性】
法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意志
【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后盾力量)
规范性
法调整人的行为
程序性
法有严格、明确的程序要求
可诉性
法具有可争诉性和可裁判性
不可违抗性
法律权威
稳定性
相对稳定性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口诀:教强指评测
教育作用
通过案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失范和警示影响
强制作用
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某人犯罪被判刑
指引作用
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评论某件事合不合法
预测作用
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与经济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法服务于政治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共同点
法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区别
生成方式不同
法律
国家制定或认可
道德
自发演进生成
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
法典、法条
道德
内心、舆论或语言
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
调整范围较小
道德
调整范围较大
评价标准不同
法律
标准明确
道德
标准模糊
强制方式不同
法律
依靠国家强制力
道德
依靠舆论和自觉
法与宗教
都对人行为约束,宗教控制人的精神
党与执政党政策
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律
体现国家意志
政策
体现全党意志
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
法典、法条
政策
一般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
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
依靠国家强制力
政策
依靠党纪制裁
稳定性不同
法律
稳定性较高、程序严格
政策
灵活性较大
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
内容已经明确,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内容
eg.xx罪判10年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eg.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委任性规则
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eg.《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义务性规则
一定要做,一定不能做
授权性规则
有权做,有权不做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要素
主体
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非法人)、国家
内容
法律权利(主)
【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优先保障权利
法律义务(次)
【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履行义务为更好地享有权利
客体
物
人身
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
智力成果
商标、著作、专利……
行为结果
一般可以理解为服务,比如甲找按摩师按摩;听课;理发 没有拿到具体的东西、没有人身利益、智力成果,但有行为结果(服务)
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规范(依据)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条件)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分类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
社会(相对)事件:政策、革命战争等
自然(绝对)事件:自然灾害、出生死亡等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同、婚姻、遗嘱等
法的效力
效力层次
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除了根本大法,其他所有的法都是普通法
上位法>下位法
上级制定的法高于下级制定的法
比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A,省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B,上级高于下级,先听国务院
同级的权力机关与同级的政府机关相比,权力机关>政府
比如省级人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C,省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B,若发生冲突,C>B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
本国领域内
保护主义
本国利益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
领水、领土、领空、驻外使馆(领土延伸)
在外船舶及飞行器(旗国主义)
在哪里登记哪里可管
挂哪国国旗哪里可管
(火车不适用:国际列车适用国际之间的条约,跨国火车看停靠地)
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一般情况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具体规定生效时间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终止效力的时间
明示废止:明确说明
默示废止:新法替代旧法
法的溯及力
我国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采取“从旧且从新”,原则上新法不能管旧事
立法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人常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全国范围内+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
普通的省
直辖市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级
设区的市
自治州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市级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裁决地方性法规→直接适用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找全人常裁决
法的渊源 (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正式的法的渊源
概念
成文的制定法
可以作为审判案件的直接依据
种类
我国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规章
宪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概念
不成文法,不被承认
种类
习惯、判例、公共政策、道德理念、法学专家写的著作、村规民约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国内法、现行法
我国的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有7个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社会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
全人常(全人大没空)
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最高法
检察解释:最高检
联合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无约束力)
学理解释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任意解释
eg律师法庭解释法律
法的实施
实施方式
【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无法的制定)
法的执行(执法)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特征
主动性、强制性(税收)、广泛性、具体性、
单方性(无需经过同意)
法的适用(司法)
主体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院、检察院)
特征
被动性(运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
程序性
合法性
法的遵守(守法)
主体
所有人、所有组织,包括有外交豁免权的也有守法
范围
程序法和非程序法
内容
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李某遭到王某殴打而报警求助--行使法的权利,也属于守法
状态
最低:不违法
中层:依法办事,形成一定秩序
最高:外在行为和内在精神都遵守法律
法律责任
产生原因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目的(功能)
惩罚功能【最首要的功能】:惩罚违法违约者
救济功能: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或补偿受侵犯的权利
预防功能【最主要的功能】: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免责
时效免责;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治基本精神
良法之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