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第3版 第17章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第3版/第17章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编辑于2024-03-23 02:59:15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第3版/第18章 职业道德规范,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经济关系是最根本的社会存在。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第3版/第17章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第3版/第16章 监理基础知识,信息系统监理通常直接面对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系统的工作关系,在保障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双方关系中处于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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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第3版/第18章 职业道德规范,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经济关系是最根本的社会存在。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第3版/第17章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第3版/第16章 监理基础知识,信息系统监理通常直接面对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系统的工作关系,在保障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双方关系中处于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一、 法律法规
I. 法与法律
i. 基本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律是指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
一般地说,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均属无效。
ii. 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一般认为法具有四大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II. 法律体系
i.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ii. 世界法律体系
1. 大陆法系(Civil Law)
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
2. 英美法系(Common Law)
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
iii.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III. 法的效力
i.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是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ii. 通常,法的效力分为
1. 对象效力
对象效力即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2)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2. 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 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 无溯及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
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IV. 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i. 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题、程序、时间、使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体系。
ii. 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随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iii. 横向效力层级。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iv.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的规定效力高于旧规定,也就是“新法优于旧法”。
v. 特殊情况处理有以下处理原则: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 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V.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中常用的法律
1. 民法典(合同编)
2. 招标投标法
3. 政府采购法
4. 专利法
5. 著作权法
6. 商标法
7. 网络安全法
8. 数据安全法
二、 标准规范
I. 标准和标准化
i. 标准和标准化基本概念
标准
标准是指:“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标准的作用是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增进相互理解;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是国家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标准化
标准化的定义是:“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
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ii. 主要标准化机构
(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SO 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
(2) 际电工委员会(IEC)
IEC 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IEC标准的权威性是世界公认的。
(3) 国际电信联盟(ITU)
ITU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
(4) 中国标准化协会(CAS)
CAS 是由全国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与构成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
(5)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SAC的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6) 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ITS)
II. 标准分级与标准分类
i. 标准的层级
1. 国家标准
2. 行业标准
3. 地方标准
4. 团体标准
5. 企业标准
ii. 标准的类型
1. 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2. 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III. 我国标准的编号及名称
i. 标准编号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
行业标准的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目前我国共有73个行业标准代号,其中,与信息技术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代号如表17-1所示。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四部分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
ii.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由尽可能短的几种元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
所使用的元素应不多于以下三种。
(1) 引导元素(可选元素):
表示文件所属的领域。如果省略引导元素会导致主体元素所表示的标准化对象不明确,那么文件名称中应有引导元素;如果主体元素(或者同补充元素一起)能确切地表示文件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那么文件名称中应省略引导元素。
(2) 主体元素(必备元素):
表示上述领域内文件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
(3) 补充元素(可选元素):
表示上述标准化对象的特殊方面,或者给出某文件与其他文件,或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各部分之间的区分信息。
如果文件只包含主体元素所表示的标准化对象的:
1||| 一个或两个方面,那么文件名称中应有补充元素,以便指出所涉及的具体方面。
2||| 两个以上但不是全部方面,那么在文件名称的补充元素中应由一般性的词语(例如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等)来概括这些方面,而不必一一列举。
3||| 所有必要的方面,并且是与该标准化对象相关的唯一现行文件,那么文件名称中应省略补充元素。
IV. 我国标准的有效期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标准有效期也不同。以ISO标准为例,该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需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但对于地方标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1)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 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 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V.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中常用的标准规范
1. 基础标准
2. 生存周期管理标准
3. 质量与监测标准
4. 文档管理标准
5. 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涉及的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