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第05章 犯罪客观方面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第05章 犯罪客观方面的思维导图,包含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第02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或者犯罪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刑法车润海2025众合教育,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以及对刑罚的明确规定和适用,为社会提供了公正、公平的法律保障。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犯罪客观方面
一、 危害行为
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思想无罪)
有意性(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等不是)
有害性,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本质
逻辑:危害行为←→法益侵害可能性←→加害性←→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生活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形式
作为
指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违反了禁止性的规范
通常表现为
用自己身体,物质性工具,自然力,动物,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
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上,看是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类型
纯正不作为
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由刑法明文规定
常见的有:逃税罪,遗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形式不一致
成立条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的明文规定
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比如,将弃婴抱回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
先前行为引发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能够履行义务)
由于没有能力,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不成立不作为
不为
没有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不作为与相应的作为,在性质上相当)
作为义务的性质
行为人支配危险的程度
比如将婴儿丢弃在民政局门前,构成遗弃罪 将婴儿丢在深山老林,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过失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形式标准
找出积极举动
判断刑法是否直接处罚
规范标准
作为犯罪直接违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犯罪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义务)
不作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静,并非身体上的静
二、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1. 是否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结果:比如诈骗的财产损失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比如诈骗之后,被害人自杀
2. 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
财产损失等
非物质性结果
名誉受损等
3.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
直接结果: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间接结果:由于人死亡导致合同没签成的合同损失
4.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5. 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加重,减轻)
要脸(联)重表现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害结果的意义
已发生危害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三、 因果关系
概念: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作用
决定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影响某些故意犯罪的形态,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特点
客观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具有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归因而非归责)
相对性(因→果)
必然性(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发展过程中有其他 原因偶然加入其中,后来加入的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比如:甲追杀已,已逃跑被正常行驶的卡车撞死
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
复杂性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步走
(一)有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指构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指的是教唆,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
过失犯罪也存在实行行为
缺乏实行行为(偶然导致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生活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
(二)有果——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不包括危险结果
是现实的结果,不是假设的结果
(三)有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
过程有两种
有介入因素
正常,不中断(比如杀人后误以为死亡抛尸)
异常
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作用大——中断
自然事件看概率, 社会事件看评价
概率越高越正常
一般能越能接受越正常
无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的易错点归纳
介入因素的判断标准
只可能发生在实行行为后(枯井杀人案
实行行为是否直接造成实害结果
若不是直接造成,必然存在介入因素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原则上不是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的类型
被害人,第三人,行为人的行为,特定自然事实
当介入因素是不作为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通常是属于多因一果)
不作为行为造成坏结果时,仍具有因果关系
四、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
比如禁渔区,禁渔期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比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入户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