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研读笔记商事习惯的法源位阶
这是一篇关于研读笔记商事习惯的法源位阶的思维导图,确立“商事制定法一商事习惯一民事制定法”三位阶法源条款的可选立法路径是制定《商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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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的法源地位
商人群体集体意思自治之载体
商法规范供给的源头活水
商事纠纷解决的压舱石
商事习惯先于民事制定法之比较法证立
比较法上的法源条款
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我国台湾
民商分立
法国、德国、日本、韩国
私法一元制和私法二元制
比较法的立法例解释
商事习惯先于民事制定法的理论证成
习惯法与制定法的法源位阶一般关系
辩证的主辅关系
动态的并列关系
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
商事习惯之于民事制定法的能动性
对现行法的变革功能
对过时法的废止功能
我国法上商事习惯法源位阶的检讨与建构
立法论检讨
解释论检讨
商事习惯先于民法适用的司法经验
商法渊源体系的实证法构建
结论
确立“商事制定法—商事习惯—民事制定法”三位阶法源条款的可选立法路径是制定《商法通则》
在《商法通则》出台前,《民法典》第 10 条的法源条款虽一体适用于民商事,但区分民商事而各表,仅就商事场合,借助第 11 条关于“特别法”(商法)规定于民法的规定,将“特别法”解释为包括商事制定法与商事习惯,从而确立“商事制定法—商事习惯—民事制定法”的三位阶商法渊源体系。
论商事习惯的法源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