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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笔记(根据新司法解释修改),包含补充知识、 构成要件 、 归责原则、五种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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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
违约责任
补充知识
民事责任的三种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存在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明示
默示:以行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实际违约
不履行
主观:拒绝履行
客观:不能履行
不适当履行
瑕疵履行⭐️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违约侵权二选一,例如: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部分履行
迟延履行
迟延给付(法定催告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迟延受领(提存)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不可抗力
归责原则
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外:过错责任原则
委托合同
赠与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五种形式
继续履行(民法典580必考⭐️⭐️⭐️⭐️⭐️⭐️)
金钱债务
可
非金钱
原则上可
例外不可
法或事实不能履行
不适合强制履行(劳务之债)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合同僵局问题⭐️
原则上违约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不解除合同会给违约方造成巨大损失而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这样就会形成合同僵局,即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而又无法解除合同。此时给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是必要的。
但是,违约方毕竟是违约了,对其解除权必须加以限制
违约方主观上非恶意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即使是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也不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采取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金
赔偿范围:可得利益的损失
生产利润的损失(设备、原材料买卖合同)
经营利润的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
转售利润的损失(连环买卖)
两项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
损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
受损害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请求赔偿。采取了措施,则可以请求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恶意违约(多次违约)
调整规则⭐️⭐️⭐️⭐️
约定的低了:可请求法院增加
约定的高了但并不过分:保持
约定的过分高了(实际损失的130%):下调
不得排除司法干预权⭐️⭐️: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以并用
定金
分类
立约定金:预约合同 ,为保证正式缔约而约定违约金
成约定金:以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的要件,自交付定金时合同成立。(除了履行治愈规则)
正约定金:证明合同成立
违约定金(原则)
解约定金
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
识别
明确写“定金”二字
未明确写,但约定了定金罚则
性质
要式(书面)、实践性、从合同
限额性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是定金而是不当得利
实交与约定不服,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
根本违约!!!
定金与违约金择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