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编辑于2024-03-30 16:30:04民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语源与概念
民法的概念
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3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
事前调整&事后调整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渊源
概述
实质渊源&形式渊源
直接原因&间接渊源
民法的直接渊源
民法的间接渊源
民法的体系化与法典编纂
民法与主要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与劳动法
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上的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适用的原则
制定法先于非制定法
具体规则先于抽象规则
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作为民法重要适用方法的民法解释
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民法解释的具体方法 文义、扩张、限缩、当然、体系、目的、历史、比较法、社会学解释方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法适用的引导
司法解释对民法适用的配套支持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难【判断与简答】)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演进
民法基本原则各论(重)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低)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
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要素
客体要素(权利义务之所附)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功能(3)
法律关系的变动(低)
变动依据: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规范
变动原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
事件
行为
事实构成
变动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民事权利
概念:权益、权限(不得滥用原则)、权能
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与相对权
行使
方式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原则
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
公力救济
民事义务
特征:利他性、限定性、法律拘束性
分类
积极义务vs消极义务
一般义务vs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VS民事义务
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概念与特征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主物和从物
原物与孳息
独立物和集合物
特殊客体: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四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的比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的意义与出生时间的证明
胎儿利益保护
总括保护主义
只要能出生,胎儿被赋予普遍的民事权利能力
个别保护主义
以出生为条件,特定情形保护,赋予民事权利能力
绝对主义
出生后才赋予民事权利能力,仅保护特定利益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的意义与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证明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和类型
划分标准:三分法
类型:完全、限制、无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和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无效
监护
分类
法定
协议
指定
委托
遗嘱
意定监护
监护人设立
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近亲属-->其他个人组织-->民政部门、居委会和村委会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组织-->民政部门、居委会和村委会
担任监护人的争议解决程序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资格的变更、撤销、恢复和终止
宣告失踪和死亡
概念;条件;后果;撤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明
住所的概念、确定、法律意义
自然人的户籍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特征;法律地位
第五章 法人
法人概念、特征和本质
特征(3)
法人本质的学说
法人拟制说
法人拟制为自然人
法人否定说
法人为多个自然人或财产的集合
分类
目的财产说
受益人主体说
管理人主体说
法人实在说
客观存在的实体
分类
法人有机体说
法人具有机体与意思能力
法人组织体说
有权利能力的组织者
各国和地区对法人本质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
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
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概念
区别
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分类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乡镇集体
村集体
村民小组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设立与成立的关系
设立
法人设立的主要体例
自由设立原则
国家对法人不加干涉
特许设立原则
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许可
许可设立原则
政府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准则主义
强制设立主义
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设立原则
盈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公司法人:准则主义
非公司法人:行政许可主义
非盈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特许设立主义与许可设立主义(三类不登记)
捐助法人
基金会:准则设立主义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特别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设立的方式
设立法人的民事责任
法人未成立
法人成立
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比较于自然人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3)
自然性质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现限制
法人目的的限制
经营范围和目的范围的关系
法人的目的是法人实现社会作用需要的范围,经营范围是经营活动范围; 法人都有其目的范围,只有企业法人有其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权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除非相对人知道其越权,否则有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较之于自然人行为能力)(3)
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与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机关
概念与特征
法人机关的构成:意思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法定代表人特征与条件
法人机关的决议
法人机关的决议的概念:法人机关的意思表示
法人机关的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章程
不成立:人不够、表决数不够
法人的变更、终止
法人变更: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其他重要事项
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法人解散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g.机关法人被撤销
法人的清算
概念、分类、法人清算期间性质
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织
清算终结
法人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
分支机构的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概述
重点
合伙的分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规则
合伙的退伙与入伙
非法人组织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设立条件
非法人组织设立应具备的要件
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须有自己的名称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非法人组织设立的登记与批准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代表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义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
一般规则
例外:有限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5年未提出偿债请求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的原因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后的清算
合伙(【重】判断分析)
重点
合伙的分类、执行规则、表见合伙责任的承担
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地位
分类(普通合伙VS有限合伙)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普通合伙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执行
合伙的设立
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
执行方式及其运行规则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理人执行
合伙事务的决议规则
合伙人对企业的忠实义务
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执行
合伙财产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的来源和性质
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分说√
合伙财产的损益分配
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债务和合伙个人债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入伙、退货以及和合伙的终止
入伙:对在伙期间负债无限责任
退伙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自愿;法定;除名
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其他非法人组织(简单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法律地位、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服务机构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重2】简答、论述)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vs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vs双方vs多方
有偿vs无偿;单务vs双务
诺成vs实践:要式vs不要式
主法律行为vs从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书面、口头、推定、沉默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类比效果意思、目的意思与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双方、多方行为
要物行为
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有效为能发生预期法律效力(存在可能性)
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之生效 预期法律效果发动;期待权被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构造
效果意思 表示意思 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之生效
对话vs非对话
有相对人vs无相对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意义
意思表示不一致
故意(真意保留;虚伪表示); 无意(错误、误传)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特征:绝对、自始、当然无效
种类
不具备行为资格;
恶意串通;虚假表示隐藏行为
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
可撤销
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撤销权——行使;消灭
效力待定
种类:无权代理行为;债务承担行为; 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追认——形成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无效、被撤销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赔偿损失;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附条件
附期限
需要行政审批
未经审批前,行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报批条款单独生效
第八章 代理
概述
概念和特征
适用范围
可代理:法律行为;准用代理(这啥? 即非人身性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不可代理:人身性质;违法;事实行为;约定
代理的分类
法定代理vs委托代理
本代理vs复代理
概括代理vs限定代理
单独代理vs共同代理
代理权
产生方式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代理行为VS委托授权行为: 无委托有法代、有委托不一定为代理;代理范围远远小于委托
代理人的义务:有限代理 亲自代理 报告义务 保密义务
代理权滥用之禁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懈怠诈害行为
复代理
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与代理人的关系
代理权的消灭
无权代理
概念与特征
未授权 超范围 已终止
狭义无权代理
概念——表见代理以外
法律效果:相对人催告权;撤销权(仅善意)
追认与否
追认,合同有效
不追认,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行为人存在代理外观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法律效力
归属被代理人
追偿:过错程度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
概述
概念与特征
强行性法律规范
时效的类型
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的效力
届满的效力
对当事人
对从权利
事先不得放弃
抗辩及其限制
抗辩行使主体
抗辩的时间
抗辩的放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原则上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五种排除 同时适用于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请求权外的三大权利
支配权x(无期间;或失权期间;或存续期间)
形成权x(除斥期间)
抗辩权 x(无期间)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普通动产的 √(连钱都不保护,动产凭什么要保护)
不动产、登记动产的x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x ing形式,不保护很离谱
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x(失权期间)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x
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均适用√
五种债权例外
存款本息x
国债等债券本息x
投资而生的缴付出资x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x人
格侵权的非财产责任x
诉讼时效期间
长度
普通:3年(注意新改)
特殊:涉外合同4年
最长保护期:20年
起算
一般原则——权利人知或应知
特殊原则
无、有履行期债权
无民、限民对法定代理人
中断
法定事由——请求;诉讼或仲裁;承认;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中断效力——重新计算
中止
法定事由——权利人本人原因
中止效力——六个月
延长
3年:可中止中断,不可延长
20年:可以延长,不可中止中断(有特殊情况)
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
期日和期间
第二编 人格权
人格权总论
人格权的发展
制度演进
域外演进 --罗马、德国、瑞士
我国演进 -- 三阶段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讨论
人格权的概念
特征
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客体为人格利益
特定权利人享有
对世权、支配性
开放发展的权力体系
概念辨析
人格权vs人权
人格权vs身份权
人格权vs财产权
人格权的分类
一般人格权vs具体人格权:法律中没有具体人格权的才适用一般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vs精神性人格权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客体不同
能否克减不同
损害后果不同救济方式不同
权利客体不同
自由型vs尊严型vs标表型
权利客体不同
侵害方式不同
责任方式不同
自然人人格权vs非法人组织
内容范围不同
性质不同是否可转让不同
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后果不同
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人格利益
内容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人格权请求权
一般规范
诉前禁令
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人格权认定
赔偿损失
责任竞合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近亲属顺位限制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概述
概念
概念理论创立于德国
特征
主体为自然人
内容上的抽象性
受保护的程度不同
兜底性
实质与功能
补充功能
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适用
内涵
保持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适用
限于自然人
发生了侵害行为
害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侵违反保护性规定或善良风俗
转介条款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
生命权
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尊严
身体权
保持身体完整
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自然人行动自由
健康权
身心健康维护权
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
健康利益支配权
民法典其他相关规定
法定救助
见义勇为
人体临床试验
基因胚胎科研活动
规范性骚扰
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
姓名权
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
姓名变更权;许可他人使用权
名称权
名称决定权;使用权
名称变更权;变更使用权
名称权vs姓名权vs财产权
肖像权
内容
肖像制作权;使用权
内容尚像公开权;维护权
侵害行为
丑化、污损、伪造;擅自使用公开,复制发行
合理使用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科研教学等
新闻报道等
国家机关依法履责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维护公共利益
名誉权与荣誉权
名誉权
内容
名誉利益支配权
名誉维护权
侵害名誉权行为
侮辱、诽谤
免责及例外
概念辨析
名誉权vs荣誉权ws肖像权
荣誉权
内容
荣誉利益支配权
荣誉保持权
侵害行为
非法剥夺
诋毁、贬损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内容
私人生活安宁
私密空间不受侵扰
私密活动不受侵扰
私密信息不受侵扰
侵害行为
刺探、侵扰、泄漏等
概念辨析
隐私权vs肖像权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vs个人信息保护
处理原则
合法;正当;必要
公开透明原则
安全保护原则
权能
查阅复制权
更正权;删除权
思考:个人信息能否权利化
第三编 物权
物权总论
概述
特征
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为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以直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
物权具有排他性
调整对象
物的归属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
占有关系(类物权制度)
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
直接支配vs间接支配(2)
请求效力
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密切联系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上请求权vs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其他请求权:物权确认、损害赔偿
追及效力
两转让,三例外
优先效力
对内优先效力
对外优先效力(两个例外)
物权法定原则
原因
效力强大 具体有四个
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
违反法定的物权类型
违反法定的物权内容
违反法定的物权移转或创设方式
法定的物权种类
物权法奉行法定主义,由其类型由法律直接规定
对法定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vs他物权;主物权vs从物权
动产物权vs不动产物权vs权力物权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意定物权vs法定物权
普通物权vs特别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动产物权的公示
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
通过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难以发挥公示作用);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
船舶飞行器等存在或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实体权利登记vs程序权利登记
权利登记vs表彰登记
设权登记vs宣示登记
本登记vs预备登记
总登记vs变动登记
物权变动
概述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曾附他物权消灭
继受取得:移转继受(物权完整转移)vs 创设继受(派生物权转移) 曾附他物权保留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vs 相对消灭(主体变更)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vs 形式主义 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事实上差别比理论差别小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即物债两分
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的构成
物权行为的概念 从外在视角&从内在视角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债权行为为负担、 物权行为(达成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为物权变动,消除负担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共存时,债权行为无效不影响物权行为效力
独立性与无因性为核心
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
简单问题复杂化
物权、债权区分 不导致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区分 物权变动不配一个意思表示构成物权行为
保护交易安全存在三个问题 1、能被善意取得替代 2、同时保护善意、恶意第三人 3、严重损害原物权变动的出让人利益
理论难以成立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反驳 占有与交付为事实(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取决于原因行为),意思表示为拟制,本身不存在; 即使存在,难以独立于债权;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反驳 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有效情况罕见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通常存在共同瑕疵
事实难以成立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以公示为要件理由
促成当事人登记的手段
总结: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事实行为登记啥都不是
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概述
概念与特征
自有权、完全物权、原始物权、恒久物权
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非法干涉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主体、客体、行使与保护
平等保护物权原则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
有偿交易行为、真正权利人原因
交易行为符合法律其他有效要件
处分财产的让与人须是具备公示手段的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人的v出vv
效力
物权效力
债权效力
征收
征收vs征用
征收vs拆迁
征收限于公益目的
先占
条件,我国《民法典》无规定
遗失物拾得
归属
善意取得;例外
漂流物隐藏物与埋藏物
孳息
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
添附
所有权规则
共有
概述
概念与特征
按份共有
概念、权利与义务
共同共有
概念特征、类型权利与义务
类型:夫妻、家庭、遗产
权利义务
形成原因
外在
处分
分割
债权债务
优先购买权
共有物的分割
不动产相邻关系
概念与特征
性质与基本内容
种类
处理原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持份权
成员权
议事规则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社会作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合同生效:登记对抗主义
主体限制
条件限制
妇女
保护
进城农户
继承
流转
转让、出租、入股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登记
期限
权利义务
转让条件限制
终止
特征:商品性(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有期性;有偿性
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出让金 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内容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性质与特征
为自然人;用益物权
目的与功能
社会保障
家庭成员
经济效率
取得
合同设立(登记生效)
遗嘱设立
消灭
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
效力
居住权人权利
合理使用住宅;允许他人同住
居住权人义务
通常维修;容忍义务
地役权
地役权vs相邻权
特征
从属性;不可分
取得和消灭
担保物权
(所有的担保)债的担保概述
概念、特征与性质
债的担保的类型
约定vs法定
人保vs物保 (物保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与非典型担保(特定财产所有权)
债务人担保vs第三人担保
本担保vs反担保 反担保的特殊之处(将来债权;本担保成立有效;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律关系适用的一般规则
各种担保关系从属性
担保的独立性原则上无效
担保的责任范围补超出因主债务而发生的责任范围
基于担保从属性的主体同一性的认定
第三人担保主体限制
担保的无效与责任
担保无效的原因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瑕疵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物权的担保)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功能
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成立与消灭
成立
订立合同;法律规定
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权
物灭失且无代位物存在
担保物权与保证之并存
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顺序
担保的范国
追偿权的行使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担保物权、不转移占有
抵押权的主体与客体
客体:允许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
流质约款的效力
抵押权登记
登记效力
登记机关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关系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顺位
顺位规则
放弃与变更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途径
变价程序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时间限制
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权
设立
抵押人的范围;物的效力
抵押物的范围
合同内容,形式,效力
登记
登记对抗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登记
效力与抵押物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
设定与确定
债权范围;内容变更;转让
共同抵押
分配式;连带式(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质权
动产质权
取得
动产质权的设定
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
效力
债权范围
标的物范国
质权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实现;消灭:条件;方法;后果;
权利质权
特征与客体
设定;效力;实现
留置权
概念与特征
成立要件
消极要件;积极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
实现条件;实现方法
留置权的消灭
消灭的原因;后果
动产与权利统一担保
非典型担保物权
所有权保留
融资租赁
保理
让与担保
买卖式担保
保留所有权,但对内仅发生抵押的效力
动产与权利统一担保制度之一体化
统一登记机关
担保物权效力的一体化
多个担保物权的顺位
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准用
统一登记机关
担保物权效力的一体化
同一动产或权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顺位
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适用
占有
占有概述
性质与功能
维系社会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
占有的构成要件
占有vs物权
区别
具体vs抽象;主体客体
主从之分;部分整体
联系
部分重叠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vs他主占有
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直接占有vs间接占有
是否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
有权占有vs无权占有
是否具有可为占有的权利
善意占有vs恶意占有
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是否认为自己有权占有
瑕疵占有vs无瑕疵占
有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继续占有vs不继续占有
对占有物的占有是否中断
单独占有vs共同占有
自己占有vs辅助占有
准占有
占有的效力
占有权vs占有权能
发生消灭的根据
内容表现形式
与占有的关系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权利与义务
善意占有人
返还原物与孳息
不当得利返还
费用偿还请求权
恶意占有人
返还原物与孳息
不当得利返还
毁损灭失赔偿责任
占有的物上请求效力
以维护占有为目的的各种物上请求权
第四编 债与合同
债与合同的一般原理
债的概念和特征
本质与特征
本质
调整商品流通
实现预期利益
特征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
以给付为标的的动态财产法律关系
产生依据
意定之债
如,合同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债权与债务
债权
债权的权益、权能、与请求权
债务
特征
相对性;不利益;限定性
债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债务与责任
债的性质
债的相对性
含义
主体;内容;责任
债的关系与第三人
债权物权化
例外对抗第三人
第三人侵害债权
相容性与平等性
不排他;不优先
例外情形: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等
债的期限性
动态流转,履行期限
可让与性
全部或部分转让
债的分类
金钱之债
支付货币:支付方式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归属
选择权的转移
选择权的行使
掌握发生条件
按份之债
成立条件
效力
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连带之债
连带债务
特征
各自独立;各负全部;约定有限
效力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民法典情形举例
侵权连带
代理中的连带
连带债权
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
合同中心主义的债法体例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与特征
双方或多方
平等自愿
分类
有名合同vs无名合同
一时性合同vs继续性合同
束已合同vs涉他合同
掌握分类标准
合同的订立
成立与有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有效
概念对比
要约
要件
明确、特定的人;明示方式
内容具体确定;受约束
生效时间 —存续期间
法律效力— 失效
承诺
要件
受要约人作出;通知方式
内容一致;期限内作出
生效——效力——撤回
以其他方式订立
预约合同
悬赏广告
电子合同
性质;特征;效力
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
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履行治愈原则
格式条款
概念与特征
预先拟定;不特定群体
内容定型;相对人附从地位
规制
提示说明义务
不公平条款之禁止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效力
不订入规则;无效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与要件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造成损失、缔约过失
重要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
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兜底
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赔偿原则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概述
概述
概念—给付或清偿
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内容确定与合同解释
内容确定方法
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解释予以确定
按照510条、511条补充性规范
合同解释方法
文意解释、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诚信解释
交易习惯解释
466条
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由第三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利益第三人合同
注意概念对比
履行标的
标的数量、质量标的
价款或酬金
履行期限、地点
履行方式、费用
约定->补充协议->510条->511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理基础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诚实信用原则
成立要件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互负债务无履行先后顺序
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
对待给付可能性
后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
不安抗辩权
成立要件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履行有先后
后者到期不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危险
效力
中止履行
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行使—及时通知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适用条件
客观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终止前
非当事人能够预见
不可归责于双方
继续履行显示公平
效力
重新协商(再交涉义务)
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
债务不履行及其救济
债务不履行概述
类型
从原因路径到救济路径
中国违约责任法的体系构成
类型
根本违约vs非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vs实际违约
单方违约vs双方违约
实际违约
履行不能
替补赔偿
合同解除权
代偿请求权
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的构成
期限届满
履行可能性
违法性
履行迟延的后果
强制履行
迟延赔偿
合同解除权
不完全履行
部分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不完全履行
加害履行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债权人迟延
受领迟延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构成要件
成立后,届满前
一方明确毁约
不履行主要义务
无正当理由
法律救济
违约责任
默示预期违约
法律救济
履约担保
继续履行
合同解除
解除分类
双方解除—达成合意
单方解除—约定;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事由
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发生预期违约情形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债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诉讼与非诉方式
时间限制: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异议的排除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生效时间;溯及力
返还义务;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一般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与过错——832条;962条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属性等
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
继续履行—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
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因果、损失
法定损害赔偿;约定
违约金
种类—约定;法定
适用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与定金
调整—实际损失30%
定金
分类及性质
成立—定金合同;定金交付
效力—定金抵作价款;双倍返还
违约责任形式
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竞合—受损害方选择权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概述
概念和意义
防止财产不当流失
相似概念对比
合同的保全vs债的担保
合同的保全vs民诉的财产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
意义及性质
管理权
成立条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
期限届满未清偿
影响到债权人权利
行使
主体为债权人
以债权人的名义
以诉讼方式
保全之必要限度
实行行为和保存行为
对债务人
处分受限
参加诉讼
不可重复行使
效力
对相对人
抗辩援引
对债权人
入库规则
债权人撤销权
性质
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
成立条件
客观上有减少财产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放弃债权担保
放弃未到期债权
恶意延长履行期
主观上明知有害于债权
主观恶意
行使
以债权人自己名义
以诉讼方式
必要限度
法定期限内行使
效力
对债权人
无优先受偿权
对债务人与相对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vs合同更新
债权让与
债权的可让与性
准物权行为
债权让与的功能
提高变现可能性
发挥担保功能
债权让与的要件
有效存在
内容不变
达成合意
性质可转让性
债权让与的效力
对外效力
从权利转移;附随义务
对内效力
通知债务人—对抗要件
通知效力—抗辩权
涉及第三人问题—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
债务承担
要件
性质可转让性
承担合意
债权人同意
效力
免责的债务承担—553条;554条
并存(加入)的债务承担—552条
债的概括转移
约定合同承担
兼具处分行为和债务承担性质
要件
合法有效合同
双务合同
达成合意
对方当事人同意
效力—主体变更,权利义务转移
法定合同承担
因法人分立合并而发生
因买卖不破租赁而发生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清偿
主体
清偿人
例外限制第三人
清偿受领人
非受领人经同意
代物清偿
概念和性质
独立要物合同
要件
须有效债权债务存在
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须形成代物清偿合意
须实际履行
效力
债的消灭;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清偿抵充
要件
存在数笔债务
给付种类相同
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确定方法
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
提存
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未定继承人管理人其他法定情形
成立
交付提存部门时成立
效力
及时通知义务
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五年内不行使消灭
抵销
要件
二人互负债务享有债权
标的种类相同(合意除外)
债权有效
主动债权必须到期
依性质不得抵销
如抚养费
限制
法定不得抵销
如故意侵权双方
约定不得抵销
尊重自治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效力
溯及至适用于抵销之始
其他消灭原因
免除—单方法律行为
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概述
交付财产的合同
买卖合同
当事人义务
标的物风险负担
质量检验
特种买卖
所有权保留;分期买卖
试用买卖;样品买卖
供电热水汽合同
供应方主体资格 ——特定营业资格
强制缔约义务——社会公共利益
持续供给合同——正常情况不得中断
格式条款订立——国家统一规定
供应人的主要义务及其责任
使用人的主要义务及其责任
赠与合同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撤销与穷困抗辩——“公公道”限制(前)
附义务的赠与——瑕疵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租赁权的特别效力
转租——合法转租;非法转租
合同终止及承租人法定解除权
交付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风险负担
工作成果以交付为转移
原材料由所有人负担
建设工程合同
转包合同——一律无效;解除权
分包合同——经同意;有资质;限一次
无效情形——非法违法;无资质
实际施工人权利——程价款请求权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顺位;范围
建工合同的解除——806条
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客运当事人义务
货运当事人权利义务
运输过程中货损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费用;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解除程序
委托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的解除
行纪合同——介入权
中介合同——防跳单条款
几组概念对比 还有个代理
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保证合同
概述与类型
一般vs连带
一人vs共同
既存vs将来
成立要件——主体;内容;形式
有效要件
保证人有保证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债权合法有效
保证责任
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的变更
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责任的消灭
保证人的追偿权
成立条件
追偿权范围
诉讼时效
预先行使
其他典型合同
合伙合同——可对比合伙企业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掌握概念与当事人权利义务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意义及制度功能
无因管理的性质——非表意行为
无因管理成立要件
管理他人的事务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无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
阻却违法及发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权利)
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报告和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
费用偿还义务
负债清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制度功能
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分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受有利益
所受有利益经由给付而来
所受利益须无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概念及类型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次要性原则
第三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劣后与当事人间给付型不当得利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追索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返还标的
原物返还
相当价额
替代
利益返还的范围
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
恶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的法律使用问题
宪法
民法典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
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行为的概述
含义&特征
侵权行为的后果
侵权行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VS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责任VS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单一主体侵权VS多数主体侵权
侵权责任的构成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
行为违法:判断标准与阻却事由
损害
财产利益损害
人身利益损害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确定
因果关系的分类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具体形态
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聚合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因果关系
择一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关系可以是不确定某一行为人,也可以是数人分别侵权不确定损失份额
多因多果
过错
过错的概念
过错的形态
故意;过失
过错的地位
抗辩事由
受害人过错——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第三人原因——被告减轻或免除
不可抗力——不能遇见;不可避免
正当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程度小于危险性程度
自卫行为
自助行为
存在请求权
无法及时得到官方帮助
具有紧急性
私力救济
自甘冒险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对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其他抗辩事由: 依法行使权力和职务行为、受害人同意
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侵权责任方式的分类
制止型、预防性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回复型(物权)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补偿型
损害赔偿(赔偿损失)
人身型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责行相当原则
单独适用;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与过错的关系
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填平原则
惩罚性赔偿与限额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相关损失
死亡与残疾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人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非大陆法系:非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保护客体——人身权益
程度要求——精神痛苦,严重后果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主体范围
限于自然人
关于震惊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专有和继承问题
数额确定——非赔偿责任方式优先考虑;综合考虑;过失相抵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原则上一次性支付
确有困难,提供担保,分期支付
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类型
共同加害行为
对“共同性”要件的理解
主观说
意思联络说
共同故意;参与程度不重要
共同过错说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共同认识说
有共同可预见性,不要求交流
客观说
共同行为说
行为之间相互依存或相互结合 不要求意思联络
共同关联说
各个行为与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上有客观关联,整体损害不可分割 不要求意思联络
结果共同说
客观上发生了同一损害结果,整体损害不可分割 不要求意思联络
折中说
主观要求过错内容相同相似(不要求意思联络) 客观要求行为关联性,为损害不可或缺。
意思联络应当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他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与共同加害行为区别: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害行为,损害不可分,责任不可分
概念
构成要件
无意思联络的两个以上的人
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加害人不明或加害部分不明 即并不一定有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因果关系确证说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非直接从事加害行为,视为共同加害
分别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害行为,损害不可分,责任可能可分可能不可分
构成要件
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数人分别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1172
能够确定行为人责任大小的责任承担
不能确定行为人责任大小的责任承担 对外连带,对内平均(即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分别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171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其行为具有全部原因力(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知道规则
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安保义务人范围
一安保义务内容与限度
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承担
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过错认定
医疗过错的表现
义务违反构成过错
违法视为过错
医疗过错的鉴定
属于医疗司法鉴定,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因医疗用品缺陷致害时的医疗损害责任
本质属于特使的产品责任,肯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医疗机构不可主张免责,可赔偿后追偿
侵害患者隐私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之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监护人责任合理限制
被监护人有财产时,监护人的责任
年满18周岁,但没有支付能力的人致人损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
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时的责任承担
对自己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件中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生致他人伤害时,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机构:一般过错责任;监护人:推定过错补充责任
学生受到伤害时,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过错责任
第三人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过错补充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
建筑物致害责任
建筑物致害责任的构成
建筑物致害责任的承担
追偿权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补偿责任
其他物件致害责任
建筑物设施脱坠物致害
林木致害责任
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无过错侵权责任
用人者责任 看不懂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归责原则
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用工关系
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
执行工作任务 相对复杂,主客观结合
主观说
用人单位意思说
劳动者意思说
客观说:依据社会一般观念
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比例由法官自由裁定
劳务派遣期间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制度的适用
工伤保险优先,用人单位侵权责任补足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方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可追偿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害时的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时责任的承担
选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不享有赔偿顺位抗辩权 接受劳务方可追偿
无偿帮工情况下的赔偿损害问题:被帮工人是否拒绝
其他相关情形下的损害承担问题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损害或危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
产品缺陷致害的责任承担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部: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产品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性质与法律适用
归责原则:保险前置,侵权人托底 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归责原则:机动车与机动车:过错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无过错原则
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间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的责任承担
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的责任承担: 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时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挂靠”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管理费范围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关于“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无过错责任;但优先使用过错责任 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需原告初步举证达一定程度后,举证责任转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抗辩事由
受害人过错
不可抗力
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高度危险责任
抗辩事由
受害人过错
不可抗力
责任限额
动物饲养致害责任
归责原则:动物饲养、管理为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为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加重
民事法律事实(不太对不高兴改)
行为
是否有表意
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通知、催告、宽恕
非表意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创作、先占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
遗嘱行为
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创作行为
事件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民法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渊源
直接法源
制定法
习惯法
间接法源
学理、学界通说、判例
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风险等
客体(标的)
以权力作用分类
支配权
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排他性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
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特征
主体:权力主体、义务主体特定
内容:非排他性
时间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例外: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占有返还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
债权返还请求权:原则适用诉讼时效,例外诸多。
分类
支配权受侵害后——支配权请求权
恢复(较为)不受侵害的状态
特征
支配权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
不以过错为要件
原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e.g. 狗被别人占有了,若狗登记,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若狗为被登记,则适用3年诉讼时效。
支配权受侵害后——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特征
遭受财产损害 和/或 非财产损害
以过错为要件
适用诉讼要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抗辩权
范围:一时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永久抗辩(时效抗辩权)
抗辩(是的,但是)与狭义的抗辩(你瞎说)
形成权
辨析:单纯形成权VS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撤销权 离婚请求权
形成权:通知到达生效;确认判决 形成诉权:判决/裁判生效时生效;形成判决
行使
明示、推定、单纯沉默(试用购买)
非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 (综合性权利)、催告权
债权平等的例外
动产买卖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机动车) 交付-->登记-->先成立 区别于一物数卖;多重买卖因卖方有处分权合同均有效;\若无处分权非多重买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交付-->付款(不管钱多少)-->成立
一房数租:占有-->登记-->成立
提醒:不动产债权平等,谁先登记是谁的
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
以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目的
类型: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轻微损害拒绝受领) 妨碍义务人履行义务 矛盾行为(出尔反尔)
法律效果:失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与终止
生理死亡的推定: 无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互不继承 保险:受益人先死与被保险人,即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
自受胎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单向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担任法定代理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8-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法律意义
法定代理人代理/事先同意
纯获利与中性(委托代理)法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0-8;8-18->18不能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律意义
法定代理人代理
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效(包括赠与)
成年人醉酒与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效力
持续性(病理性)
生理性(一时性)
监护
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职责:有害于被监护人:以被监护人名义:无权代理;自己名义:无权处分
分类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个人组织-->民政部门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个人组织-->民政部门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遗嘱监护
意定监护(效力优先与法定监护)
撤销与终止
撤销:民政部门义务;监护与抚养费可分
恢复要件:父母子女+未对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2)
意义: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4/意外2)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非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章 法人
分类
成立的基础
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人的结合为基础 e.g.公司、社会团体法人
营利法人:公司
公益法人:中国法学会
财团法人:目的财产为基础 e.g.基金会法人
成立目的
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中间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
构成要件与类型
构成要件:滥用(类型展开如下);资不抵债;因果;恶意
人格混同
不分钱
过度支配与控制
母子公司利益输送;任意建立解散公司
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数额不匹配隐含风险(50万分10个5w开10个公司) 提醒:法律 鼓励以小博大
类型
正向否认(保护股东)
法人人格纵向否认:法人与股东
法律效果:一案一否认
诉讼结构
债权确认,告股东,公司为第三人
债权没确认,共同被告
债权没确认,告股东不告公司,裁定驳回
法人人格横向否认:法人与法人(关联公司或子公司间利益输送)
法律效果:合并破产&合并重整
反向否认(保护股东) e.g. 股东把家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房子还给股东保障其生存利益
法定代表人、其他成员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归属规范”
法代实施的法律行为
登记为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
法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相对人对其善意承担证明责任,需举证证明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意定限制(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推定相对人善意,除非被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限制。
法代越权
相对人善意
表见代表:合同归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受
单位损失可追偿个人
相对人恶意
合同非被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受 被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相对人存在过错
法代实施的侵权行为
<62>法人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追偿。(代表/机关理论)
侵权行为,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非法代实施的法律行为
在职权范围内
在职权范围外
超过法定限制
明显超过代理权限
原则:不归属于被代表法人承受 例外:相对人举证证明属于表见代理
超过意定权限
无权代理;推定相对人善意
非法代实施的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责任(报偿理论)
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的合同的归属
章的意义:法人名义而非个人名义
真人假章:直接归属法人承受
假人真章: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理论
意思表示要素
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
行为意思(我想干)
表示意思(我认真)
方法:假象理性谨慎的领受人或相对人,且该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若相对人能够相信有意思表示后合同成立,行为人可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并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效果意思(内容具体)
表示行为载体:明示;默示;沉默
意思表示的类型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决议中的单个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无相对人
原则:表示作出是生效
例外:遗嘱作出时成立,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有相对人
了解主义
对话方式
作出主义
非对话方式:公告方式
到达主义
非对话主义:信件等
非对话方式:数据电文
指定:进入时(客观到达主义)
未指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使者
特别提示:使者
表示使者
实际传达,意思表示生效
受领使者
期待传达即生效
配偶、管家、秘书
意思表示需作出才生效 使者传达需作出+要求传达
意思表示的撤回:先于或同时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温和表示主义
一个原则:表示主义(写啥是啥)
三个例外:意思主义(想啥是啥)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表意人内心真意
意思表示受领人因重大过失不知道表意人内心真意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
一般
特殊:遗嘱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借款;借用;定金;保管
生效要件
行为能力
真实、自由意思表示
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
效力瑕疵
可撤销
效力待定
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定批准合同的报批条款独立生效原则
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例外恶意
e.g. 安慰病人
戏谑行为
一律无效;不迟延澄清误会
双方虚伪行为
无效;第三人可主张无效或有效
隐藏行为
即阴阳合同,阳合同无效,阴合同具体分析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合同中心)
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总论
享有撤销权特定人
重大误解:误解人
受害者
代理人构成要件,撤销权归被代理人
行事方式:起诉或仲裁
除斥期间:1-5年 重大误解:90日
类型
重大误解
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内容误解(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该误解主客观均具有交易重要性
认识错误或表示错误
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经解释无合意合同不成立
误载不害真意
真重大误解了
欺诈
构成欺诈
双重故意:故意说虚假或故意不告知且故意使之实施法律行为
相对人陷入、维持、加深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欺骗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排除个人观点与虚假宣传
因第三人欺骗可以撤销的特别限制: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欺骗行为
胁迫
构成要件
双重故意
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
威胁不正当:目的、手段、目的与手段的结合
因第三人胁迫的撤销不受特别限制
显失公平
违反双务合同的等价有偿
排除射幸合同
显失公平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时
利用危难无 意思表示的形成自由
效力待定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不能构成表见合同)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效力转化
自始无效
法代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催告三十日未作表示
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
自始有效
追认:明示、默示、约定的单纯沉默
追认意思到达或被受领人了解生效
相对人的保护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
法代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追认后催告,追认因催告失去效力
后法代仅能向相对人追认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诉讼或诉讼外通知送达;公告送达不可以
除斥期间:效力待定合同成立之后,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之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假装是成年人订立合同有效
因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不能构成表见合同)订立的合同
效力转化
自始无效
被盗丽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催告三十日未作表示
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
自始有效
追认:明示、默示、约定的单纯沉默
追认意思到达或被受领人了解生效
追认意思可到达代理人或交易相对人
相对人的保护
相对人具有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买卖合同,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相对人若有恶意则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与债法效果
无权处分时,受让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根本违约——法定解除权
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的效果
无权处分中,非基于法律行为使动产物权变动
擅自出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基于物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效的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类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客观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意思串通
意思主义的恶意,非观念主义的恶意,即追求损害的发生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事由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概念与类型
不得附条件:公益(结婚)、私益(形成权)、登记行为、票据
条件构成
不确定的事实
附条件合同债权人期待的保护
附期限
确定发生的事实
类型
始期与终期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条件与负担
负担为义务
第五章 代理
代理的概念、类型与特征
概念
特点
法律行为由代理人独立实施
法代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委托代理人为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适用限制: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 准法律行为类推适用
不允许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约定、民事法律行为性质
类型
共同代理中其中一人或数人擅自行使代理权
特征
代理基本构造:三种法律关系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
隐名间接代理
代理与使者、代表的区别
代理与使者
代理独立为意思表示,使者仅传达 代理需民事行为能力,使者不需要 部分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使者可传达意思表示
代理与代表
代理三方结构,代表为双方结构 代理须独立授权行为,代表无须授权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越权代表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于消灭
产生
授权行为
单方性(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分为内部授权) 独立性 无因性(与基础关系无关)
基础关系的作用:使委托代理人负担法律义务
授予委托方式:明示或默示e.g.职务授权
消灭
死亡结束委托例外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例外:法律允许;纯获利益;债务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无权代理、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归于被代理人、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行为人伪造、公章遗失后公告×)
效力
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对人有选择权与撤销权
冒名实施法律行为与冒名诉讼
冒名实施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与冒名行为的区别: 无权代理:我是我,我代理他 冒名:我是他
效果: 身份不重要,我和相对人的合同生效 身份重要,同无权代理
冒名诉讼
无诉讼利益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章 诉讼时效
客体(适用对象)
仅部分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96> 支配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与登记的物产请求返还的财产; 经济弱者; 其他
人格权、身份权请求权
金融机构与投资的本金和利息
撤销合同使用除斥期间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非实体法的请求权,不适用时效期间
类型及起算
类型
最长
普通短期
特殊短期
起算点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即确认赔付之日
特别提示:无、限人对非其法代请求权时效期间起算 法代知道之日起计算
特别提示:无、限人对其法代请求权时效期间起算
先知道后换法代:换法代之日起
先无法代后知道:知道或应当之日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
对债权人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仅一审,除非二审新证据
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95>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金融机构抵消
媒体公告
债权转让到达债务人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
撤诉视为未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VS执行时效 执行时效现为两年,若民事强制执行法通过则为三年。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中断之日VS因中断重新起算时效之日
连带债务中,中断具有绝对涉他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中止
事由
法律效果
六个月
第二编 物权法
占有
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物的部分占有亦可成立占有,不同于物权
占有的要素
体素与心素
心素的认定
一般占有意思
体素认定
法律关系
辅助占有
间接占有
现实交付
抛弃占有
空间关系
交替占有
时间关系
家畜可预期归来
特别提示:例外继承占有(刑法不承认)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意义:是否符合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特别提示:有权占有的连续
分类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善意自主占有(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
善意他主占有
是否超越假象占有权限 租赁后磨损不赔 质权磨损赔
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
与直接占有人有意定媒介关系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直接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
所有权人
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占有保护请求权<462>
占有返还请求权
构成要件
占有被侵夺 侵占≠侵夺
请求人为被侵夺的占有人
除斥期间1年
被请求权人
侵夺人(仍然占有
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善意不行,得恶意
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与物权
重要分类
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判断标准:是否能分离
分离之物的归属
天然孳息:约定-->原物所有人
分离之物所有人或无主财产
主物与从物
法律意义
一并转让
抵押:抵押权取得时间与所有权取得时间,若所有权取得在后,则可一并处置但并不优先受偿
质权:是否交付 留置权:是否留置
原物与孳息
孳息分类
天然孳息:需分离
法定孳息:租金、利息、彩票 股息非孳息
孳息归属规则
天然孳息:约定-->所有权、用益物权
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抵押权人等收取但不取得孳息
所有权保留交易,孳息为交付主义
夫妻一方孳息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确定物权优先效力的规则
确定物权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规则
抵押权的顺位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
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
质权、抵押权相互之间
由“超级抵押权”扩张到"价款超级优先权“
物权变动
所有权
善意取得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抵押权
质权与留置权
第三编 债法总论
第四编 合同法
第五编 人格权法
第六编 婚姻法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主题
主题
无权代理效果待定
转化为有效
转化为无效
让合同订立人履行合同
赔偿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VS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除斥期间
合同:一年或90日
可撤销合同:合同生效前,确认追认后
撤销方式
合同:形成诉权:诉讼或仲裁
可撤销合同:诉讼外通知、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