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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的思维导图,法的概念: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编辑于2024-03-31 14:34:11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概念: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是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强制性
规范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
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资格: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8),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8≤且<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8 周岁(≥18或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内容:权利和义务
2.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3.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客体
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法律事实
概念: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一种结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别称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别称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一种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举例】《民法典》与《保险法》相比,《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保险法》相对于《民法典》来讲,属于特别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 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种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对外):(1) 声誉罚:警告。 (2)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对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只能独立使用)
(1) 拘役: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 1 年。
(2) 管制: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 3 年。
(3) 有期徒刑: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注意】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4) 无期徒刑。
(5) 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附加刑(可以同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 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概念: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解决途径
平等民事主体
仲裁
概念:纠纷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产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评断,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一裁终局)
适用范围:
适用《仲裁法》: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与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相同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能提请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涉及“人身关系”
行政争议,涉及“不平等”主体
基本原则:自愿,公平合理,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异议:(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无视协议的存在:(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
作出裁决
以谁为准?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何时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由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婚姻家庭、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商事案件
商事关系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
社会关系争议
非讼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2.合议制度——由“3 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 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诉讼时效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
纵向关系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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