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担保物权2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三)动产抵押权
合同生效时:
已登记:有抵押权,得拍卖得返还(优先受偿权)
未登记:
出卖:不得拍卖、不得返还
出租:可以拍卖、不得返还
三、动产浮动抵押权
(一)主体:商主体
(二)抵押物: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三)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四)效力: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1、出卖人: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2、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五)实现特殊:宣告破产的,债权加速到期
四、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一)先租赁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二)先抵押(已登记)后租赁:“抵押破租赁”
五、抵押财产的转让
(一)抵押合同无特殊约定
允许自由转让
(二)抵押合同有特殊约定
1、抵押合同有约定但未登记(有内无外)
2、抵押合同有约定且登记(有内有外)
可以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合同的登记与抵押权的登记不一样
六、抵押权的处分
(一)转让
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二)放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保证的除外。)
七、抵押权的顺位
(一)清偿顺位
1、不动产均登记--登记在先原则
2、动产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的,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二)交换顺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顺位升井和顺位保留
1、原则:升井(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因行使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2、例外: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顺位保留)
八、超级动产抵押权
(一)含义:先卖后押
交付后10日内,进行购买价金抵押权的登记,便具有“超级优先权”
九、抵押权的实现
1、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2、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十、最高额抵押权
(一)特征:抵押合同成立在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
(二)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借新还旧
1、旧贷消灭、新贷产生
2、债权人必须证明新贷的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质押权
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