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特殊,效力,基本原理。内容实用,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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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原理
民事法律关系和事实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意定)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 当事人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行为
婚姻行为
遗嘱行为
事实行为(法定)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无需行为人有民事权利能力
侵权行为
创作行为(13岁的小孟画的画取得著作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定分类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抛弃、遗嘱)
学理分类
负担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
处分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效力问题
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满足强公主意
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返还+缔约过失责任)
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简称为“背俗无效”
离婚问题:离婚不能再生
买卖人体器官
姓名问题
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阴阳合同阳合同有效,阴合同部分无效
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关系
重大误解: 自身原因认识错误 双方均可撤销 双重除斥期间:主90天客5年
重大(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
从给付义务(设施、单证资料等)×
误解
误把有偿当无偿(酒店的茶叶)√ 重大误解VS并非意思表示:买书当签到纸
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不包括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的认识错误
第三人转达错误
欺诈: 构成要件 受欺诈方可撤销 双重除斥期间:主一年客5年
构成要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作为, 积极欺诈)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消极欺诈)
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认识。题目中的关键词是信以为真、误以为真
4、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认识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情形下的解题思路: 第一步:找“谁”要撤销合同。 第二步: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 找“谁”和他(她) 签订了合同。 第三步: 与其签订合同者是否知道有欺诈行为;如知道,可以撤销;如不知道,不可以撤销,合同合法有效,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如侵权)。
胁迫: 恐惧或害怕 受胁迫方可撤销 双重除斥期间:主一年客5年
构成要件
1、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
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
手段和目的均违法
2、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至于手段如何,是否真实、谁实施的(第三人的胁迫依然可撤销) 均在所不问
第三人胁迫:只要存在胁迫行为, 受胁迫方均有权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 利用 受损害方可撤销 双重除斥期间:主一年客5年
含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信息不对称) 等情形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其本质为“乘人之危”)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特殊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条件既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也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仅仅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 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 应当认定未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 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种类
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拟制效力:适用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如果 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则不适用“拟制效力”的规则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 所附事实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