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第五篇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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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08 23:55:56民法典第五篇 婚姻家庭
亲属关系与结婚
亲属关系
亲子关系
确认与否认
确认
父母、子女起诉
否认
父母
胜诉条件: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被告无反证又拒绝亲子鉴定
特别规定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一致同意即可,怀孕后反悔无效
扶养义务(广义)
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扶养(狭义)是夫妻、兄弟姐妹之间
抚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负担能力
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
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
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有负担能力(通说)
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负担能力
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扶养义务(狭义)
兄姐对弟妹
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
有负担能力
弟妹对兄姐
有负担能力
兄姐抚养长大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夫妻之间
结婚
婚姻关系成立
原则:办理结婚登记时
例外:事实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无效婚姻
情形
重婚、婚龄不足、近亲
提出主体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程序性规定
向法院提出
不准撤,不能调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一方死亡后也可提起
重婚的,有独三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可撤销婚姻
情形
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
知道之日起1年,不超过结婚登记之日起5年
胁迫
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不适用五年撤销期间
登记错误不能撤销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撤销的后果
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从约,无约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重婚致无效,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
一般原则
婚前归个人
婚后共同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公司分红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发表或稿酬之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则为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收益指经营所得,投资回报,如分红,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归双方,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外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婚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婚后)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后)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协议约定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孳息、自然增值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如利息、房屋租金)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个人以婚前财产买房登记于购房人名下,房屋仍归购房人一方所有)
特别规定
购房归属
婚后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房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当于已付款的增值利益要给对方,如一方个人财产支付20万,房子增值10%,要支付22万)
房改房登记于父母名下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债务
归属
婚前负债
原则上为个人债务
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婚后负债
有外部约定从约定
共同签字
事后追认
共同债务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内部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悉
个人债务
无外部约定
家事代理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共同经营需要
清偿
连带/共同?
追偿
分割
离婚时
婚姻存续期间
原则上不予准许
例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也可)
离婚后
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时效3年,发现未分割财产之日起
离婚
途径
协议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离婚为生效要件
离婚生效
欺诈、胁迫可撤销
未离婚不生效
依法分割
部分条款已履行,有效
子女抚养
冷静期
两个30天
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事由(不得因原告有过错不准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重大过错,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女方特殊保护(男方不得起诉)
原则
怀孕期间(10个月)
分娩后一年内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例外
女方提出
确有必要受理
现役军人特殊保护
原则
离婚需经军人同意
例外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军人存在重大过错
离婚后子女抚养
抚养权
原则
有约定从约,无约两岁前母亲抚养、8岁时尊重其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优先情形(已满两周岁,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均不抚养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例外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变更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协议变更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费
内涵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承担
金额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给付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增加
子女提出
情形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姓氏变更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不履行后果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探望权
离婚后,可单独提起
中止探视
不利于子女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关联法条法条释义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对方拒不协助的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行为
财产分割
分割比例
一般原则
均等分割
补充原则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其他制度
经济补偿制度(如家庭主妇)
离婚经济帮助
过错财产分割制度(发现之日起3年)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损害赔偿制度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重大过错
擅自中止妊娠不赔
双方均有过错不赔
不考虑过错是否对等
诉讼程序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协议离婚不影响
特别规定
复员费、择业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股份及有价证券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公司
有限责任
人头过半数,以同等条件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合伙企业
一致同意、优先购买,同意退伙削减,否则视为同
个人独资
竞价-补偿-拍卖
房屋
取得所有权的
竞价-补偿-拍卖
未取得所有权
视情况而定,判决使用
养老金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承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借款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离婚后,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上获得的权益自然也必须平等保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双方离婚后,剥夺婚前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行为,法律必然给予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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