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Shaw
根据国家和相关政策文件,根据上海市安全管理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来源和依据列出,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标准。为监督机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项目管理人员解惑。
编辑于2024-04-11 18:48:52根据国家和相关政策文件,根据上海市安全管理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来源和依据列出,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标准。为监督机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项目管理人员解惑。
1、中国从哪里来? 印度板块与欧亚板块相撞、挤压,形成了三个阶梯;青藏高原作为巨大抽风,影响东亚季风携带水汽洒在祖国大地,形成烟雨江南、大漠西北、黄土高原和青藏高原;青藏高原作为超级水塔,形成无数河流湖泊孕育着中华文明。 2、什么是中国? 时间维度:中国历史发生过四次重要的转型,从商周之变,周秦之变、唐宋之变,最终走到了从清末开始的古今之变。 空间维度:中国历史是一个多元体系,包含中原、草原、海洋、高原、西域,这几个空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成了一个完整的中国概念。 3、生活在中国 中国作为拥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14亿人口,34个省市自治区,56个民族,上下五千年耀眼历史,生活中祖国大地每一片山河土地上。享受着多样的美食,乘坐着便捷的交通工具,欣赏着美丽的景色,向往着星辰大海。
根据心肝脾肺肾等身体不健康信号发现存在的健康问题,采取中医养生方法进行对症治疗,确保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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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相关政策文件,根据上海市安全管理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来源和依据列出,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标准。为监督机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项目管理人员解惑。
1、中国从哪里来? 印度板块与欧亚板块相撞、挤压,形成了三个阶梯;青藏高原作为巨大抽风,影响东亚季风携带水汽洒在祖国大地,形成烟雨江南、大漠西北、黄土高原和青藏高原;青藏高原作为超级水塔,形成无数河流湖泊孕育着中华文明。 2、什么是中国? 时间维度:中国历史发生过四次重要的转型,从商周之变,周秦之变、唐宋之变,最终走到了从清末开始的古今之变。 空间维度:中国历史是一个多元体系,包含中原、草原、海洋、高原、西域,这几个空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成了一个完整的中国概念。 3、生活在中国 中国作为拥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14亿人口,34个省市自治区,56个民族,上下五千年耀眼历史,生活中祖国大地每一片山河土地上。享受着多样的美食,乘坐着便捷的交通工具,欣赏着美丽的景色,向往着星辰大海。
根据心肝脾肺肾等身体不健康信号发现存在的健康问题,采取中医养生方法进行对症治疗,确保身体健康。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ShawnGao
标准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
2022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549起、死亡622人,2021年653起和733人,仍处于较高的水平
法律法规层面要求
《刑法》、《安全生产法》、《“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强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要求
住建部管理要求
思想上
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执法上
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
管理上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目的上
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总则
标准共16条,总则3条,重大事故隐患1条,说明1条
目的
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重大事故隐患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危大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过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有效: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有效:时间、相当)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罚款等;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有效:时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扣证、罚款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罚款等: 1.未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2.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3.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5m 或开挖深度小于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来源: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基本规定条款 2.0.1脚手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 2.不应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 3.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具有安全防护功能; 4.附着或支承在工程结构上的脚手架∶不应使所附着的工程结构或支承脚手架的工程结构受到损害。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包括过程中 升级验收)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 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 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JGJ202-20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整体式升降脚手架制动距离应小于等于80mm,单片式升降脚手架制动距离应小于等于150mm。(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4.8 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米。(且和或有区别)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4.4.14 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应分阶段检查验收。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4/1000。 4.4.16 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时,应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利用附着杆件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4.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时,各道附着装置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超过10°; 5.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并应箍紧塔身; 6.塔身顶升到规定附着间距时,应及时增设附着装置。塔身高出附着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 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4.9.4 导轨架自由高度、导轨架的附墙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墙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墙点高度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4.4.6装拆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基础、路基和轨道铺设应符合技术要求; 2.应对所装拆塔式起重机的各机构、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3.应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支撑(爬爪)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完好工况; 4.装拆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 5.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械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满足装拆作业的安全要求 6.装拆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7.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应符合要求。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塔吊安全装置:两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三限位(起升高度限位器; 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两保险(吊钩保险装置,卷筒、滑轮、变幅小车保险装置) 施工电梯安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器;门联锁装置;缓冲器必须齐全灵敏有效;急停开关;顶门门联锁装置;围栏门联锁装置;超载限位器;安全钩等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 (1年),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断和松)
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使用寿命不应超过5年。新安装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防坠安全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 满足设计要求。(说明书中承台要求;桩的规格;桩与承台的连接方式)
提示:按照说明书要求,根据地质勘察单位提供的地基承载力,对基础长、宽、高进行地耐力不断调整验算
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方案),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非稳定)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6.4.1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未经专项设计的临时设施上,不得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且其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施工临时用电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暗挖工程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工艺、设备、材料及其他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2年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持续提升,不断精进-Shawn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