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物权篇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物权篇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催促行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基本原理。
编辑于2024-04-11 21:43:10民法-物权篇
基本原理
物的分类
不动产和动产
原物和孳息
天然孳息
动物产的蛋或仔、树上掉落的果实
法定孳息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
主物和从物
非主物构成成分、辅助、同属一人
货币
占有即所有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物权的三大效力
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
优先效力
物权请求权
返还物权请求权
要件:所有权人、无权占有
排除妨碍请求权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行权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所有权
物权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继受取得
不动产(房屋) 有效合同+登记
合同(债权)+交钱(债权)+交房(债权)+登记过户(物权)
动产
特殊动产(汽车)
合同(债权)+交钱(债权)+交车(物权/内部)+登记过户(物权/外部)
普通动产(手表)
合同(债权)+交钱(债权)+交表(物权)
物债两分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公示方法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错误的,可以更正登记(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误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异议登记
自异议登记之日15日不起诉,登记失效
不动产预告登记 (不阻却债权,却阻却物权)
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
卖方仍有权处分,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90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先租/借后买,合同生效视为动产交付
受让人于受让前占有(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
指示交付
购买前第三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动产交付
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对第三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双方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协议+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替代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
先卖后租
不得适用于善意取得和质权设立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政府征收
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应当依法给与补偿
法律文书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等形成判决或裁决
给付判决或裁决必须义务人完成判决或裁决后
继承(唯一继承人)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被继承人死亡时(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完成时)
合法的建房手续+已经建成房屋(违章建筑不能取得物权)
不处分,不登记; 一处分,双重登记
处分依照政府征收、法律文书、继承和事实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权处分
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或共有的财产(擅自或未经)
区分无权出租(负担行为),他人财物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完成公示时,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无重大过失
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必须是有偿的(赠与、遗赠等无偿情形不构成善意取得)
已经完成公示
登记或交付
不得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
遗失物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除斥期间))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追偿
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系事实行为 与拾得人的名师行为能力无关
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义务、通知义务、保管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 灭失,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悬赏报酬请求权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拾得人的归属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先占
添附
物权变动的法理学分类
复代理(再委托)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但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紧急时为被代理人利益的也属有权
职务代理(商事代理)
代理人是员工,职权范围内(内外有别)
职权外,属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没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
相对人举证(善意且无过失、权利外观(盖章授权书或交易习惯))
不构成:1伪造的,2公司资料遗失、被盗,已公告或通知
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以主体论关系,而以行为论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
地位不平等
管理活动中的隶属性
非…之间
自己的
不产生私效的人身关系
恋爱、朋友、驴友、同学关系,不受法律调整
不产生私效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
邀请看演出、到站叫醒、顺便清扫、无偿指路、志愿帮工、请客吃饭
请客吃饭
1爽约;2极力劝酒,造成损害,一般侵权;3酒后照顾,注意义务,侵权或补偿
要素
主体(自然/非法/法人)、内容(权利/义务)、客体(物权-物和权/债权-行为/人身权-人身等)
民事权利
法定
人身、财产、综合
学理
支配权(对世、特定、直接、排他)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形成权
简单形成权
撤抵追解否 选继遗(撤销、抵销、解除、否认、选择、继承、遗赠)
行权:明示(通知)、默示(行为)、沉默
除斥期间(法定-催告后30日,约定)
形成诉权
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请求权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的权利
债权
抗辩权
一时或永久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前提:1他人行使请求权;2承认他人有请求权
行权
原则:1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合同、遗嘱)
主体意思、效果意定、须具有相应能力
成立意思
单方(所有权抛弃、定遗嘱、遗赠)
多方
双方(赠与、合同)
共同(章程)
决议行为
效果意思
财务(定遗嘱、遗赠)
人身(结婚、收养)
效力
负担
债权行为
债权债务
不发生物权变动
处分
物权行为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发生物权变动
成立标志
诺成(合意)
践成(支付)
定金、借款、保管、借用
交付前可反悔
事实行为(侵权、创作)
法律意思、效果法定、无需具有相应能力
效力
有效(强公主意)
不违法、不背俗、有能力、意思真实
无效(强公主意恶)
违法无效、背俗无效
生育、姓名权、代孕
无人无效
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戏谑行为(说大话、开玩笑)、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
相互勾结、谋取私利、损害他人
无效、被撤销,应当恢复原状
效力待定
限人行为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无权代理(无权、越权)
可撤销(5年)
重大误解(自身原因,主要误解)
90天
欺诈(第三人原因,诱使)
故意告知虚假或隐瞒情况、信以为真(如冒充)
1年
第三人欺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撤
1年
胁迫
不正当预告,使恐惧、害怕
第三人胁迫,均可撤
1年
显失公平
利用处于危困、缺乏判断,暴力行为
1年
可撤销原则
或诉或裁
撤销,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不撤销,自始有效,违约责任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失效)
附条件
发生与否不确定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必须自然发展,如不正当阻止或促成,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
必然发生的事实
当我活到100岁手表给你,是附条件
诉讼时效(催促行权)
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例外:存、券、资、救、人
存款本息、债券本息、缴付出资、救命钱(抚养、赡养、扶养)、人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
登记制度
不适用
动产
普通动产(举证难、诉累、不利解决矛盾)
登记动产(不适用)
效力
诉讼时效期满后,成自然之债,抗辩权发生说(取得抗辩权,需一审期间主动提出)
自然之债:依然存在、但失去法院强制执行力、不构成不当得利
事后可以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事前不行
明示或默示,重新计算
放弃多少算多少
诉讼时间
普通3年,涉外4年(知道或应当知道)
主观
最长20年(权利损害之日起)
客观
中止&中断
中止(客观)
最后6个月,消除后再加6个月
中断(客观)
主张权利、同意履行、提起诉讼等
重新计算3年
特殊情况
主张部分及于剩余
一人及于全体
“代位之诉"一箭双雕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