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行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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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种情形
重大误解
含义
重大
主给付义务√(房屋)
从给付义务×(配套设施、单证资料)
误解
内容法定:行为人的性质、当事人、标的物
原因法定:因自身原因陷入认识错误
类型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
重大误解VS并非意思表示
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
不包括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的认识错误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赌石、古玩等特殊商品×
第三人转达错误(适用)
欺诈
第三人原因陷入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作为的积极欺诈)
例如:冒充、购房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的消极欺诈)
例如:凶宅、车辆证照不齐
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认识
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欺诈149
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
含义:恐惧或害怕
对象
自然人(本人及其亲友)或法人
内容
民事权益
核心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受胁迫方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第三人胁迫150
只要存在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均有权撤销
显示公平
含义:利用
主观要件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趁机)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假一罚十构成单方允诺之战债,不得基于显示公平而行使撤销权)
客观要件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
暴利行为
行权
撤销权主体
重大误解→双方(均无过错)
欺诈→受欺诈方
胁迫→受胁迫方
显示公平→受损害方
撤销权行使方式
或诉或裁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主观上
重大误解→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欺诈→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1年内
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显失公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客观上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法律后果
不行使撤销权(过期/放弃)
自始有效
违约责任
行使撤销权
自始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表意人选定的
将来的
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
附生效条件:不发生效力
附解除条件:未附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合法事实
种类
根据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解除条件
根据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拟制效力159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阻止不正当地阻止/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表意人选定;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种类:始期;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