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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15 11:32:09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三本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
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
正式的官方文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阶级性
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
并非所有法都只体现统治阶级意志(eg:《社会保障法》)
物质性(社会性)
法的内容受当前社会物质决定(eg:当前不可能立《外星人法》)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指示、引导他人不要违法
评价作用
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违法(法官判案)
教育作用
对旁人教育示警
预测作用
通过存在的法律,预估行为
强制作用
通过制裁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
经济、社会、思想文化
局限性
法律万能论、法律无用论(错误的)
法与道德
法
人为形成
关注权利和义务
确定性和模糊性
一元性、统一性、普适性
侧重外在行为
程序性
外在强制(国家强制)
可诉性
道德
自然演进
只强调义务
标准模糊
多元性、多层次性
关注内在动机
非程序性
内在强制(内心)
非可诉性
法的价值
主要价值
自由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自由是有限度和范围的
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
正义
平等对待、保护弱者、司法裁判
秩序
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基本价值(自由高于正义高于秩序)高于非基本价值(效率和利益),在先的价值高于在后的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
根据特殊情况,使得个案的解决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
为保护较为优越的价值而必须损害其他价值时,此损害不得超过实现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要追责)
法的价值判断(好不好);法的事实判断(是不是)
第二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三部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民事)
被动承担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主刑+附加刑
民事制裁
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对群众)、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
三种制裁可同时出现
违宪制裁
罢免国家领导人或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法文件
法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
个案效力,只针对特定主体:如张三的判决书
规范性法文件
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
术语界定:以上、以下
公布机关
生效时间
分类
1、按照行为模式分类
授权性规则
有权做也有权不做,术语:有权······,有······的自由
义务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禁止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术语:禁止
命令性规则
人们的积极义务,必须做······,术语:应当、必须
权义复合规则
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规则
2、按是否内容明确分
确定性规则
内容已明确规定
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
需援引或参考其他内容规定
3、按内容强制程度分
法律规则用规范性语句方式表达或用可以改写成规范语句的陈述句表达
道义助动词:必须、应该、禁止、可以
二、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才得适用法律原则
2、为了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已适用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
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是具有专门法律意义的概念
内容:紧急避险、不当得利
第三节 法的渊源
一、分类
正式渊源
具有明定的法效力,可作为审判依据
《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
不具有明定的法效力,不能作为审判依据,仅供参考
正义标准、习惯、道德、政策、外国法、权威著作、裁判文书
二、正式渊源
1、宪法
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制宪主体:人民
制宪机关:第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1954共同纲领)
修宪机关:全国人大
释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2、法律
基本法律 eg:《刑法》、《选举法》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
修改主体: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
全国人大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基本法)
非基本法律 eg:《人民警察法》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改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狭义的法律
3、监察法规
制定主体:国家监察委员会
4、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
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命名,也有以决定、命令命名的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制定
6、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市州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内容:一般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7、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可制定)
自治区的自治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
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广义的法律:中国法律的整体,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1、2、3、4、5、6、7)
三、正式渊源位阶冲突的解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公安机关用,属于特别法
《行政处罚法》所有行政机关皆可用,属于一般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优于《行政处罚法》
新法优于旧法
根本法优于其他法
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四节 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前提为真,结论必为真
法官依据法条作出判案结论
2、归纳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
3、从个别到个别
根据两个事物具有一些相似属性,从而推断出他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具有相似性。因此结论不一定正确
4、设证推理
先假设,逆向推理
刑事侦查活动都是逆推
第五节 法律解释
种类
正式解释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其他有解释权的对法律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国人大则不行)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作出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名下部委,地方政府作出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无权解释=任意解释
无“个人解释”这一说法
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法规做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方法
文义解释
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不顾及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目的解释
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
历史解释
历史上对某个法律问题的解释
比较解释
与其他国家法律或其他判例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
将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自身的目的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意思:对什么人,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一、对人效力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何处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本国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不论其是否本国公民
3、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适用本国法的依据,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的公民利益,均适用本国法律加以追究
4、属地主义为主,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采用
二、对事效力
对什么事有效
三、空间效力
1、一般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中央机关制定的法在全国生效,地方机关制定的法在地方生效
四、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规定的具体生效时间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在新法或其他法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失效:适用新法时,默认旧法废止
3、法的溯及力
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特殊情况:在刑法中有从旧兼从轻原则,若此时用新法,该法此时则有溯及力;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有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消灭需要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eg:请客吃饭
法律规范:提供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
革命、战争
自然事件
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人的活动
法律关系的种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合法行为
保护:违法行为
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存在权利服从关系
横向:平等主体
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单向:一方主体仅享有权利,另一方只履行义务
双向:双方互享权利,互担义务
多向:存在多方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能独立存在,居于支配地位:《刑法》
第二性:居于从属地位:《刑事诉讼法》
第八节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的适用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的遵守
一切主体
守法
不违法
积极行驶自己的权利
浮动主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无关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有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规章名称多为规定、办法,不能称条例
地市州政府制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