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这是一个关于法律---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的思维导图,法律是由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构成的,这种结合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层次性。
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版法理学法的本质思维导图,包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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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对前三章的总结:失败的理论记录
法律---主权者之强制命令 该理论并不恰当
不能成功呈现某些法系的明显特征
指出国内法的特征
证明了该理论(强制命令说)扭曲了国内法的特征
不必援引国际法、原始法
能否被称为法律是存在争议的
对这一理论的反思(启发)
第一,刑事成文法与下达强制之命令很像,但仍然具有差异
刑事成文法亦适用于将它制定出来的人,而不仅仅适用于接受命令的人
第二,授权性法律无法解释为强制性命令
裁判
立法的权力(公共权力)
创设或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力
第三,一些法律规则的起源模式不同于强制性命令
第四,以习惯性的被服从和必然免于所有法律限制的“主权者”的概念分析法律,不能说明现代法体系的立法权威机构的连续性。
“主权者之强制命令”学说之附属构想的失败
默示命令观念
无法与现代法体系的复杂状况相适应
将授权规则当初仅仅是义乌规则的片段
将所有的规则都当作只是对官员的指令
新的起点
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
其所由构建的要素,并不包括或者说无法产生“规则”的观念
命令
服从
习惯
威胁
规则的观念并不简单
无论愿不愿意,人们都被要求去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
一种基本或初级类型的规则
寄生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之上
这种规则是次级的
①人们可以通过做或者说某些事,而引入新的、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类型规则
②以各种方式确定它们的作用范围
③或者控制它们的运作
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初级规则规范的对象是人们具体的行为或者变动
次级规则的运作方式导致了具体行为或变动的规则,也产生了责任或者义务的创设或改变的规定
初步主张
真正的“法律科学之关键”就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
对“法”的过往使用的批驳:并不是“法”被“妥当地”运用到任何对象上就能找到这个初级和次级规则的组合
因为,“法”这个字运用的对象十分有歧异
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简单的道理来说明什么是“法”
对未来说理的展望:理解初级和次级这两种类型的规则以及其相互作用的话,就可以厘清“法律”的大部分特征
两种类型的规则这个要素应处于核心地位,“法”这个字为什么可以适用于于如此异质的对象身上,这是个次要问题
我们必须先掌握核心要素,再来处理这个次要问题
义务的观念
凡有法律之处,人类的行为就是“具义务性的”
强制命令说
两种类型规则说
抢匪情境
从强制命令说来看,阐释了义务的一般概念
从扩大情境中,可以发现法律义务
A是被习惯服从的主权者,并且规定了某个种类的行为,B是被强迫者
但是不能说B有义务交出钱
被强迫与有义务
一种说法
信念或者动机
他相信如果不交出来,会遭受某些伤害或者不愉快的后果
如果没有规则的观念,根本无法说明哪怕是最基本形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