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诫勉一般采用谈话方式进行,因工作需要或诫勉对象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或不适宜进行谈话的,可以采取书面诫勉。
2.谈话人员不少于2人,主谈话人职务层次一般应高于诫勉对象或与其相当。
3.谈话人应当全面掌握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诫勉事由、党规党纪或法律法规依据。
4.诫勉谈话应当安排再适合的场所进行,并采取措施保障谈话安全。
5.谈话人应向诫勉对象说明事由、党规党纪或法律法规依据,提出批评教育和整改要求,告知诫勉对象诫勉的生效时间和影响期、不服诫勉处理的申诉期限和申诉途径。
6.诫勉对象应对受诫勉事项作出检讨,表明态度,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7.谈话诫勉或书面诫勉后15日内,诫勉对象要形成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建议后,报纪检部门备案。
8.诫勉对象自受到诫勉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诫勉对象的年度、***考核和各类先进评先等,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9.诫勉影响期起算时间为诫勉谈话或向诫勉对象送达诫勉决定书的时间。
10.诫勉对象为党员干部的,应该在年度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就被诫勉的情况作出检查,说明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