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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19 13:58:47刑法总论
犯罪论
犯罪概念
三要素
识别犯罪的标准
犯罪的本质 -行为危害社会 “犯罪实在说 ”
排斥无意的处罚
犯罪界定 :客观上侵害了法益 ,主观上具有非难可能 ,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或者犯罪是为刑法所规定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分类
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间隙犯与非间隙犯
法典分类
侵犯公益的犯罪与侵犯私益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犯罪构成
概念
依照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需要的一切主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体(前苏联)
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标准
体系
德日的三阶层体系(顺序)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性
责任阻却事由
英美双层次
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整体的评价要素
犯罪客体
概念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分类
同类客体
决定犯罪性质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随机客体
一般客体
犯罪对象
概念
犯罪行为改变犯罪对象的状态造成侵犯客体
认定
先确定客体后找直接联系
子主题
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联系
区别
与犯罪本质关系不同
二者不具有对应性
与犯罪分类的关系不同
二者被侵犯或损害的必然性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
特点
法定性
客观性
违法性
要素
行为主体
实行行为
概念
特征
法定性
有体性
有害性
有意性
表现方式
作为
不应为而为 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
应为而不为 违反命令性规范
一般理论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性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应为 能为 而不为 )
行为人负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关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作为义务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作为义务
作为与不作为区分
持有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危险
特征
法定性
因果性
客观性
结果状态与犯罪分类
实害犯与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即成犯,状态犯,持续犯
因果关系
客观存在,不能假设
我国的因果关系
外国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合法则的条件说
客观归责理论
特殊情况
二重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客观的附随情状
犯罪主体
行为主体
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主体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非纯正身份犯
单位
特征
单位的主体性
单位的合法性
单位的法定性
单位犯罪特点
主体为单位
行为:单位决策
单位意志
法定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主体的双重性
双罚制
单罚制
责任方式的有限性
罚金
基于主体形式的犯罪分类
一般犯罪主体
特殊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实质判断
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推定
一般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推翻
一般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的主观方面
概述
支配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
构成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
一般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
正确区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
犯罪目的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积极追求的,期望过犯罪来实现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动机
刺激和驱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的冲动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无罪
对具体罪名及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法定符合说
抽象符合说
排除犯罪性事由
法定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防卫意图:为保护法益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挑唆
互殴行为
偶然防卫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防卫限度
紧急避险
采取侵害较小的法意取代侵害较大法意
成立条件
避险起因:法意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
避险意图:为防止危险发生
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限制:不得已原则
避险限度
避险过当
非法定排除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行为
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不可能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客观上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预备行为
主观上为了自己或他人犯罪而实施
未能着手
被迫未能着手
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
处罚
一般不处罚预备犯
确有必要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能得逞,犯罪行为未实行完毕
犯罪未能得逞的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与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造成结果的未遂与造成结果的未遂
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不能犯的未遂
主体不能
手段不能
对象不能
处罚
处罚范围
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适时性要求
犯罪的起点
犯罪的终点
自动性要求
有效性要求
彻底性要求
分类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中止与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
处罚 :必减免制
犯罪既遂
认定标准
犯罪目的的实现说
危害结果发生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
客观:共同犯罪行为
主观:共同犯罪故意 ,犯意联络
分类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停止形态
一人着手,全部犯罪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全部中止
德日共同犯罪理论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正犯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同的实行犯
共谋共同正犯
附加的共同正犯
择一的共同正犯
共犯
类型
教唆犯,帮助犯
处罚依据
责任共犯论
违法共犯论
因果共犯论
性质
独立性说
从属性说
限制从属性说
片面的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
认定标准
一般标准
区分对待
作用
分工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未遂的教唆和教唆未遂
罪数
一罪的类型
典型的一罪:一个实行行为/犯罪构成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一罪处理
想象竞合犯
择重罪
结果加重犯
一罪处理
法定的一罪
日本 :结合犯
集合犯
常习犯
营业犯
职业犯
处断的一罪
类型
连续犯
徐行犯
牵连犯
择重罪
吸收犯
附随犯
发展犯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处罚
从重处罚
数罪
处罚原则
一罪处理,按主行为、重行为、实行行为定罪
刑罚论
刑罚
概念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刑罚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据刑事立法
刑罚的适用符合特定的目的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报应主义
目的主义
折中主义
目的
报应目的
道义报应
法律报应
预防目的
一般预防
特别预防
功能
对犯罪人的功能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
对民众的功能
体系
核心变化
构成
主刑
管制
概念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自由,并实行社区矫正
特点
不剥夺自由,社区矫正
期限及折抵
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一天抵两天 ,指定居所一天抵一天
执行机关
司法所, 司法局
解除
禁止令
拘役
概念
短期剥夺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
特点
剥夺自由刑
短期
就近执行
劳动改造
期限及折抵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羁押一天抵一天 ,指定居所两天抵一天 。
执行机关和执行特点
拘役所或看守所
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有期徒刑
概念
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
特点
剥夺自由刑
定期,长于拘役
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期限及折抵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羁押一日抵一日
执行机关和执行地点
一般在监狱,特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剩余三个月以下看守所
无期徒刑
概念
终身剥夺自由,强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特点
剥夺自由刑
终身剥夺,但可以通过减刑或假释出狱,复归社会
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无折抵
执行机关和执行地点
监狱
对于未成年人慎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用
死刑
剥夺生命权
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对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程序
管辖限制
核准限制
死刑执行
机关
法院
执行方式
枪决or注射
死缓制度
性质
刑罚裁量制度
适用对象
被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
附加刑
罚金
概念
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不同于罚款
适用方式
选处罚金
单处罚金
并处罚金
可以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
缴纳
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
强制缴纳
对不能完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缴纳
对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延期或减免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剥夺内容
适用范围
根据分则规定独立适用
根据总则规定附加适用
剥夺期限
一般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子主题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等
死刑与无期,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和无期减为有期,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期限的起算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算,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之日起同时执行
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没收财产
概念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与罚金刑选择并处
并处
可以并处
没收范围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性质
免于刑事处罚
保安处分
类型
不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收容教养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构成犯罪
从业禁止
禁止对象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
禁止期限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排除缓刑
禁止宣告
禁止令
概念
禁止内容
禁止令有溯及力,从业禁止无溯及力
裁量
概念
量刑情节
概念
分类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累犯
概念
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特点
改造难度大
再犯可能大
与再犯区别
再犯无时间限制
再犯前罪无种类要求
再犯前罪未必处罚
分类
一般累犯
前后两个犯罪均故意
前后两罪犯罪主体都是成年人
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五年以内发生 ;前罪不能是缓刑,否则非累犯;假释考验期视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算
特别累犯
前后两罪都是特定犯罪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无刑罚种类和刑量限制,无时间限制
一般认为过失犯和未成年非特殊累犯
自首和坦白
原因
行为人的悔罪倾向
有利于分化犯罪势力
节省司法资源
分类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
在未受到刑事讯问,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在追捕过程中,尚未被抓捕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讯问时,也可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也还可以因迹形可疑被盘查后
出于本人意愿
有关机关或个人
如实供述
概念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能够影响到定罪量刑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认定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为重要标准
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交代的
犯罪嫌疑人关于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主要犯罪事实
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
共同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多次同种数罪,交代的重于或多于未交代的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的罪行
坦白与自首区别
坦白供述同种罪名
同一罪名
选择性罪名(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
是否自动到案,对于准自首而讲,是不是供述的同种罪行,还未认定罪
自首的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
从宽处理原因
司法资源
激励罪犯改过
类型
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且查证属实
提供重要线索
检举揭发同案犯不是立功,立功材料线索本人掌握提供
提供重要线索
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
协助抓捕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重大立功
被揭发者无期徒刑以上
重大罪行
重要线索
重大犯罪活动
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之前,宣告刑的并罚
一般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中原则
我国的一般原则
死刑、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
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总和刑不满35年的,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行超过35年的并罚最高不超过25年
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
有期徒刑与拘役,吸收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并科原则
附加刑与主刑的并罚,并科原则
附加刑之间的并罚
同种,并科或吸收
不同种 ,并科
特殊原则
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并罚对象 :前罪宣告刑
适用条件: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漏罪和新罪的并罚
先漏后新
减刑后出现新罪、漏罪,所减刑不计入已服刑期,并罚后 原减刑失效,作为今后减刑参考
缓刑
轻罪三年以下适用
刑罚的暂缓执行,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所判刑罚 ,是设置一定考验期,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予执行
适用条件
战时缓刑
减刑
区别于改判与死缓减刑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限制
时间限制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一年六个月后可减刑,两次减刑间隔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适当缩短上述起始与间隔时间
被判处无期(死缓减刑),两年后可减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有期徒刑以下)两年内不予减刑 (无期徒刑)三年内不予减刑
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及患重病人减刑起始间隔放宽
宣告缓刑不适用,重大立功,缓刑考验期和禁止令期限放宽
每次减刑幅度限制
有期徒刑不大于一年,有悔改且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不大于两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以上22年以下,重大立功15年-20年
死缓减刑为无期,服刑两年后减为25年,有重大立功减为23年,限制减刑的从严
实际执行期限的限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的1/2
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起始从无期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死缓,不少于15年,死缓执行期不包括在内
死缓限制减刑为无期,不少于25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不小于20年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减刑不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拘役不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不少于一年
假释
适用条件
时间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特殊情况的,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执行刑期限制
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年;减刑两年,间隔不少于两年 ;减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两年,缩短间隔
对象条件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
执行机关
中级法院
考验
考验结果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违法违规,尚未构成犯罪的,撤销假释执行刑罚
除以上两种情况是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公开宣告
应当型量刑情节和可以型量刑情节
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
罪前罪中及罪后情节
提现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和体现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
功能确定型量刑情节和功能选择型量刑情节
方法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起点型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先用总则犯罪论部分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再用其他情节调节
数罪的分别量刑
调节结果在法定刑以内以下以上的处理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罚执行
概念
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原则
合法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
人道性原则
个别化原则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趋势
刑罚的消灭
概念
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事由的出现,使刑罚归于消灭,司法机关不再追诉或适用刑罚
事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死亡的
超过追诉时效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追诉时效制度
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行使求刑权或量刑权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渊源
改善推测说
证据湮灭说
准受刑说
社会遗忘说
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
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时效计算起点: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行为犯:行为结束
结果犯:危害结果发生
连续犯:最后一次犯罪
继续犯:并存结束
追诉时效计算终点
刑事立案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前罪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从新罪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刑法概述
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属性
刑法的不完整性(有限,不含道德)
保护法益的广泛性(社会领域)
规制对象的特定性(犯罪行为)
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刑罚-不得已原则)
功能发挥的补充性/最后手段性(谦抑性)
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人民生活行为、法官裁判)
法益保护机能(预防公民犯罪)
一般预防(潜在犯罪)
特殊预防(已发生 改造)
人权保障机能(近现代)
“善良人大宪章”(公权与私权)
“犯罪人的大宪章”(合理量刑,执行)
渊源
含义
法律存在法条
种类
刑法典
单行刑法(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
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
我国的刑法渊源
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23个单行刑法、1997年现行刑法、刑法修正
当代我国刑法体系:刑法典+单行刑法 97刑法+11个修正案+自治地区
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基础)
国家领域
国际列车
国际协议
列车停靠中国
使领馆有外交权人员
中国不适用,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犯罪地
预设地,行为地,结果地,中间地
网络犯罪空间
登记地
属人原则
符合国家利益
国民忠诚
代理处罚
保护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原则
国际条约
管辖冲突
属地原则优先
时间效力
刑法溯及力
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法律生效期间
新旧司法解释之间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编纂体例
编章节条款项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最核心 国际普遍宪法原则 )
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价值基础
民主主义
自由主义
主要内容
传统的罪刑法定
排斥习惯法
禁止事后法
禁止类推解释
否定绝对不确定刑
传统罪刑法定的相对性 及立法的特定性
罪刑法定的现代补充
明确性原则 (日)
适当性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 )
思想基础
以报应刑为基础的罪刑均衡原则 (古典)
以目的刑为基础的罪刑均衡原则(新派)
当代罪刑均衡原则的思想基础 :以报应为基础 以教育矫治为目的
实践应用
罪刑均衡原则与刑事立法
罪刑均衡原则与刑事司法
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执行
浮动主题
刑法总论
犯罪论
犯罪概念
三要素
识别犯罪的标准
犯罪的本质 -行为危害社会 “犯罪实在说 ”
排斥无意的处罚
犯罪界定 :客观上侵害了法益 ,主观上具有非难可能 ,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或者犯罪是为刑法所规定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分类
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间隙犯与非间隙犯
法典分类
侵犯公益的犯罪与侵犯私益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犯罪构成
概念
依照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需要的一切主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体(前苏联)
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标准
体系
德日的三阶层体系(顺序)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性
责任阻却事由
英美双层次
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整体的评价要素
犯罪客体
概念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分类
同类客体
决定犯罪性质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随机客体
一般客体
犯罪对象
概念
犯罪行为改变犯罪对象的状态造成侵犯客体
认定
先确定客体后找直接联系
子主题
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联系
区别
与犯罪本质关系不同
二者不具有对应性
与犯罪分类的关系不同
二者被侵犯或损害的必然性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
特点
法定性
客观性
违法性
要素
行为主体
实行行为
概念
特征
法定性
有体性
有害性
有意性
表现方式
作为
不应为而为 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
应为而不为 违反命令性规范
一般理论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性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应为 能为 而不为 )
行为人负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关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作为义务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作为义务
作为与不作为区分
持有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危险
特征
法定性
因果性
客观性
结果状态与犯罪分类
实害犯与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即成犯,状态犯,持续犯
因果关系
客观存在,不能假设
我国的因果关系
外国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合法则的条件说
客观归责理论
特殊情况
二重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客观的附随情状
犯罪主体
行为主体
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主体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非纯正身份犯
单位
特征
单位的主体性
单位的合法性
单位的法定性
单位犯罪特点
主体为单位
行为:单位决策
单位意志
法定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主体的双重性
双罚制
单罚制
责任方式的有限性
罚金
基于主体形式的犯罪分类
一般犯罪主体
特殊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实质判断
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推定
一般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推翻
一般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的主观方面
概述
支配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
构成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
一般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
正确区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
犯罪目的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积极追求的,期望过犯罪来实现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动机
刺激和驱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的冲动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无罪
对具体罪名及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法定符合说
抽象符合说
排除犯罪性事由
法定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防卫意图:为保护法益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挑唆
互殴行为
偶然防卫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防卫限度
紧急避险
采取侵害较小的法意取代侵害较大法意
成立条件
避险起因:法意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
避险意图:为防止危险发生
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限制:不得已原则
避险限度
避险过当
非法定排除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行为
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不可能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客观上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预备行为
主观上为了自己或他人犯罪而实施
未能着手
被迫未能着手
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
处罚
一般不处罚预备犯
确有必要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能得逞,犯罪行为未实行完毕
犯罪未能得逞的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与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造成结果的未遂与造成结果的未遂
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不能犯的未遂
主体不能
手段不能
对象不能
处罚
处罚范围
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适时性要求
犯罪的起点
犯罪的终点
自动性要求
有效性要求
彻底性要求
分类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中止与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
处罚 :必减免制
犯罪既遂
认定标准
犯罪目的的实现说
危害结果发生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
客观:共同犯罪行为
主观:共同犯罪故意 ,犯意联络
分类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停止形态
一人着手,全部犯罪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全部中止
德日共同犯罪理论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正犯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同的实行犯
共谋共同正犯
附加的共同正犯
择一的共同正犯
共犯
类型
教唆犯,帮助犯
处罚依据
责任共犯论
违法共犯论
因果共犯论
性质
独立性说
从属性说
限制从属性说
片面的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
认定标准
一般标准
区分对待
作用
分工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未遂的教唆和教唆未遂
罪数
一罪的类型
典型的一罪:一个实行行为/犯罪构成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一罪处理
想象竞合犯
择重罪
结果加重犯
一罪处理
法定的一罪
日本 :结合犯
集合犯
常习犯
营业犯
职业犯
处断的一罪
类型
连续犯
徐行犯
牵连犯
择重罪
吸收犯
附随犯
发展犯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处罚
从重处罚
数罪
处罚原则
一罪处理,按主行为、重行为、实行行为定罪
刑罚论
刑罚
概念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刑罚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据刑事立法
刑罚的适用符合特定的目的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报应主义
目的主义
折中主义
目的
报应目的
道义报应
法律报应
预防目的
一般预防
特别预防
功能
对犯罪人的功能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
对民众的功能
体系
核心变化
构成
主刑
管制
概念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自由,并实行社区矫正
特点
不剥夺自由,社区矫正
期限及折抵
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一天抵两天 ,指定居所一天抵一天
执行机关
司法所, 司法局
解除
禁止令
拘役
概念
短期剥夺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
特点
剥夺自由刑
短期
就近执行
劳动改造
期限及折抵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羁押一天抵一天 ,指定居所两天抵一天 。
执行机关和执行特点
拘役所或看守所
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有期徒刑
概念
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
特点
剥夺自由刑
定期,长于拘役
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期限及折抵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羁押一日抵一日
执行机关和执行地点
一般在监狱,特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剩余三个月以下看守所
无期徒刑
概念
终身剥夺自由,强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特点
剥夺自由刑
终身剥夺,但可以通过减刑或假释出狱,复归社会
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无折抵
执行机关和执行地点
监狱
对于未成年人慎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用
死刑
剥夺生命权
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对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程序
管辖限制
核准限制
死刑执行
机关
法院
执行方式
枪决or注射
死缓制度
性质
刑罚裁量制度
适用对象
被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
附加刑
罚金
概念
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不同于罚款
适用方式
选处罚金
单处罚金
并处罚金
可以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
缴纳
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
强制缴纳
对不能完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缴纳
对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延期或减免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剥夺内容
适用范围
根据分则规定独立适用
根据总则规定附加适用
剥夺期限
一般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子主题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等
死刑与无期,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和无期减为有期,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期限的起算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算,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之日起同时执行
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没收财产
概念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与罚金刑选择并处
并处
可以并处
没收范围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性质
免于刑事处罚
保安处分
类型
不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收容教养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构成犯罪
从业禁止
禁止对象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
禁止期限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排除缓刑
禁止宣告
禁止令
概念
禁止内容
禁止令有溯及力,从业禁止无溯及力
裁量
概念
量刑情节
概念
分类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累犯
概念
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特点
改造难度大
再犯可能大
与再犯区别
再犯无时间限制
再犯前罪无种类要求
再犯前罪未必处罚
分类
一般累犯
前后两个犯罪均故意
前后两罪犯罪主体都是成年人
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五年以内发生 ;前罪不能是缓刑,否则非累犯;假释考验期视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算
特别累犯
前后两罪都是特定犯罪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无刑罚种类和刑量限制,无时间限制
一般认为过失犯和未成年非特殊累犯
自首和坦白
原因
行为人的悔罪倾向
有利于分化犯罪势力
节省司法资源
分类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
在未受到刑事讯问,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在追捕过程中,尚未被抓捕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讯问时,也可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也还可以因迹形可疑被盘查后
出于本人意愿
有关机关或个人
如实供述
概念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能够影响到定罪量刑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认定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为重要标准
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交代的
犯罪嫌疑人关于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主要犯罪事实
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
共同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多次同种数罪,交代的重于或多于未交代的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的罪行
坦白与自首区别
坦白供述同种罪名
同一罪名
选择性罪名(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
是否自动到案,对于准自首而讲,是不是供述的同种罪行,还未认定罪
自首的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
从宽处理原因
司法资源
激励罪犯改过
类型
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且查证属实
提供重要线索
检举揭发同案犯不是立功,立功材料线索本人掌握提供
提供重要线索
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
协助抓捕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重大立功
被揭发者无期徒刑以上
重大罪行
重要线索
重大犯罪活动
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之前,宣告刑的并罚
一般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中原则
我国的一般原则
死刑、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
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总和刑不满35年的,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行超过35年的并罚最高不超过25年
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
有期徒刑与拘役,吸收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并科原则
附加刑与主刑的并罚,并科原则
附加刑之间的并罚
同种,并科或吸收
不同种 ,并科
特殊原则
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并罚对象 :前罪宣告刑
适用条件: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漏罪和新罪的并罚
先漏后新
减刑后出现新罪、漏罪,所减刑不计入已服刑期,并罚后 原减刑失效,作为今后减刑参考
缓刑
轻罪三年以下适用
刑罚的暂缓执行,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所判刑罚 ,是设置一定考验期,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予执行
适用条件
战时缓刑
减刑
区别于改判与死缓减刑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限制
时间限制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一年六个月后可减刑,两次减刑间隔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适当缩短上述起始与间隔时间
被判处无期(死缓减刑),两年后可减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有期徒刑以下)两年内不予减刑 (无期徒刑)三年内不予减刑
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及患重病人减刑起始间隔放宽
宣告缓刑不适用,重大立功,缓刑考验期和禁止令期限放宽
每次减刑幅度限制
有期徒刑不大于一年,有悔改且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不大于两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以上22年以下,重大立功15年-20年
死缓减刑为无期,服刑两年后减为25年,有重大立功减为23年,限制减刑的从严
实际执行期限的限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的1/2
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起始从无期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死缓,不少于15年,死缓执行期不包括在内
死缓限制减刑为无期,不少于25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不小于20年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减刑不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拘役不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不少于一年
假释
适用条件
时间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特殊情况的,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执行刑期限制
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年;减刑两年,间隔不少于两年 ;减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两年,缩短间隔
对象条件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
执行机关
中级法院
考验
考验结果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违法违规,尚未构成犯罪的,撤销假释执行刑罚
除以上两种情况是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公开宣告
应当型量刑情节和可以型量刑情节
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
罪前罪中及罪后情节
提现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和体现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
功能确定型量刑情节和功能选择型量刑情节
方法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起点型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先用总则犯罪论部分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再用其他情节调节
数罪的分别量刑
调节结果在法定刑以内以下以上的处理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罚执行
概念
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原则
合法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
人道性原则
个别化原则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趋势
刑罚的消灭
概念
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事由的出现,使刑罚归于消灭,司法机关不再追诉或适用刑罚
事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死亡的
超过追诉时效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追诉时效制度
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行使求刑权或量刑权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渊源
改善推测说
证据湮灭说
准受刑说
社会遗忘说
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
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时效计算起点: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行为犯:行为结束
结果犯:危害结果发生
连续犯:最后一次犯罪
继续犯:并存结束
追诉时效计算终点
刑事立案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前罪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从新罪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刑法概述
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属性
刑法的不完整性(有限,不含道德)
保护法益的广泛性(社会领域)
规制对象的特定性(犯罪行为)
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刑罚-不得已原则)
功能发挥的补充性/最后手段性(谦抑性)
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人民生活行为、法官裁判)
法益保护机能(预防公民犯罪)
一般预防(潜在犯罪)
特殊预防(已发生 改造)
人权保障机能(近现代)
“善良人大宪章”(公权与私权)
“犯罪人的大宪章”(合理量刑,执行)
渊源
含义
法律存在法条
种类
刑法典
单行刑法(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
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
我国的刑法渊源
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23个单行刑法、1997年现行刑法、刑法修正
当代我国刑法体系:刑法典+单行刑法 97刑法+11个修正案+自治地区
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基础)
国家领域
国际列车
国际协议
列车停靠中国
使领馆有外交权人员
中国不适用,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犯罪地
预设地,行为地,结果地,中间地
网络犯罪空间
登记地
属人原则
符合国家利益
国民忠诚
代理处罚
保护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原则
国际条约
管辖冲突
属地原则优先
时间效力
刑法溯及力
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法律生效期间
新旧司法解释之间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编纂体例
编章节条款项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最核心 国际普遍宪法原则 )
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价值基础
民主主义
自由主义
主要内容
传统的罪刑法定
排斥习惯法
禁止事后法
禁止类推解释
否定绝对不确定刑
传统罪刑法定的相对性 及立法的特定性
罪刑法定的现代补充
明确性原则 (日)
适当性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 )
思想基础
以报应刑为基础的罪刑均衡原则 (古典)
以目的刑为基础的罪刑均衡原则(新派)
当代罪刑均衡原则的思想基础 :以报应为基础 以教育矫治为目的
实践应用
罪刑均衡原则与刑事立法
罪刑均衡原则与刑事司法
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执行
浮动主题